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马文照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养殖大棚及配套辅助设备和综合办公楼等设施
二、案例正文采集
蒙城县天宇农业设施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未依法报批立仓养殖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养殖大棚及配套辅助设备和综合办公楼等设施。
【案情简介】2024年7月23日,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蒙城县天宇农业设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立仓养殖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养殖大棚及配套辅助设备和综合办公楼等设施。针对以上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蒙城县天宇农业设施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初步判断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调查与处理】2024年7月23日,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蒙城县天宇农业设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立仓养殖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养殖大棚及配套辅助设备和综合办公楼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通用裁量表(见附表)计算核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二万的行政处罚。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支队蒙城大队于2024年12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422605元罚款,已执行到位。
【法律分析】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蒙)罚[2024]91号)中记录的证据材料(如下):
证据1:蒙城县天宇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证明了蒙城县天宇农业设施有限公司的市场经 营主体资格的事实。胡翔羽、武世豪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 件、任职证明、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了被调查询问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7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立仓养殖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养殖大棚及配套辅助设备和综合办公楼等设施且已投入养殖的事实。
证据3: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证据,证明了你公司建设了养殖大棚及配套辅助设备和综合办公楼等设施且已投入养殖的事实。
证据4: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此项目负责人胡翔羽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立仓养殖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养殖大棚及配套辅助设备和综合办公楼等设施且已投入养殖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此项目自2023年3月份开始建设,此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养殖的事实。证明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的事实。
证据5: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此项目前期手续具办人武世豪开展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立仓养殖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养殖大棚及配套辅助设备和综合办公楼等设施且已投入养殖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此项目自2023年3月份开始建设,此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养殖的事实。证明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的事实。
证据6:你公司提供的《立仓养殖基地一期工程开工令》,证明了自2023年3月24日此项目开始施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的事实。
证据7:你公司提供的《蒙城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证明了你公司(立仓养殖基地一期)项目备案年养殖黄牛 8000头的事实。证据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一 份,证明了蒙城县天宇农业设施有限公司立仓养殖基地一期 建设项目符合项目类别“二、畜牧业03、序号3、牲畜饲养031",环评类别为报告书,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事实。
证据9:2024年8月20日,安徽安普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拟了解蒙城县天宇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委估资产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皖安普评报字(2024)第039号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立仓养殖基地一期建设项目投资金额为16254043元的事实。
证据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11: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浩、陈学志的 身份和资格。
以上证据证实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计算核定,案件总分值40%,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40%]×16254043=422605.118元,按元取整为422605元。
我局对你公司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未依法报批立仓养殖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养殖大棚及配套辅助设备和综合办公楼等设施的行为,处422605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希望全县广大企业以案为鉴,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严格落实好污染防治各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