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医保中心〔2019〕9号
关于印发《蒙城县医疗保障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财务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
现将《蒙城县医疗保障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基金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财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蒙城县医疗保障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蒙城县医疗保障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出纳会计岗位责任制
3.蒙城县医疗保障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会计岗位责任制
4.蒙城县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操作规程
5.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定期对账制度
蒙城县医疗保障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1:
蒙城县医疗保障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社会保险基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为保障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上级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结台我县社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遵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财经纪律和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管好社会保险基金,加强保险基金活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管。
二,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基金的筹集不得任意扩大或减少统筹项目收缴比例和金额,要及时收缴、储存、登记,单独建帐、建卡。准确建立、核算职工个人账户。
三、正确使用基金会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设或删改总帐科目,不得删改指定设置的明细科目;按省级部门的统一要求,正确设置会计帐簿和组织业务核算、加强账目、帐实的核对和审查、防止错帐、漏帐、重帐或违犯财经纪律等现象的发生;正确填制报表,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送。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及管理服务费和其它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和下拨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不准任意扩大或减少提取和解缴比例。
五、往来款项的结算和清理,不得长期拖欠和无偿占用对方或缴纳单位的资金。不得向统筹单位收缴任何与基金无关的费用,各项规定解缴款均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延或截留。
六、建立健全凭证、收付款委托书和收据的管理制度,凭证、委托书要规定领用手续和限制份数,防止遗失或被盗。收据必须按规定从财政或税务部门购买和使用。凡开具的每项内客,须与批准的业务范围和项目一致,收据的内容,必须合法。
七、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号或收据。不得接受各种来历不明,非本业务范围内的款项,不得替外单位或个人转移、寄存资金。
八、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基金会计和出纳岗位应分别设置,严格账务处理手续和凭证传递程序。会计、出纳业务不得一人兼管,严格执行钱、帐分管原则。
九、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工作的文件、帐卡、凭单、报表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档,专人负责,防止遗失或盗窃。会计人员工作移交,必须造具清册,有专人监交,内容、手续清楚、完备。
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基金存款和其它应保密的数据,不扩大财务报表的报送范围。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工作均受同级财政、审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附件2:
蒙城县医疗保障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出纳会计岗位责任制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支、债权财务等会计账簿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二、出纳要妥善保管支票、建立登记备查簿,详细记录所购票据时间、起讫号码使用记录,作废支票及其存根要加盖“作废”戳记并装订保管。
三、每月按时制作医保报销支付凭证并送达开户银行,确保报销金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签发支票、电汇凭证及其他支出票据时,应仔细核对金额是否正确,与相应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五、定期做好与财政、银行的对账工作,
六、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附件3:
蒙城县医疗保障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会计
岗位责任制
一、会计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二、会计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执行会计监督。
三、会计主管人员承担记账、复核职责,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对发生的业务要及时记账,做到账帐相符,帐款相符,发现错误,及时采取更正措施,确保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会计人员负责单位整体的财务筹划、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及经济活动分析工作,协调与中心其他股室的业务关系,负责与财政、银行、审计等部门业务联系,按时编制并报送财务报表。
五、按照基金财务制度的管理要求和上级部门规定的表
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基金预、决算。
六、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附件4:
蒙城县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亳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操作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制定本规程的目标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社保险基金安全、完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密的授权与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确保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财务(基金支付)科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各项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2、及时检查分析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基金运行情况。
3、承担对下级社保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能。
4、组织单位财务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五 条财务负责人主要职责
1、负责审核预算和监督预算的执行,确保社保基金的有效使用。
2、负责审核各项社保基金收支情况,主持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3、监督检査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第六条 会计岗位主要职责
1、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编制社保基金收支预算、决算报表工作,履行核算、监督职能。
2、负责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编制凭证和记账,做到账实相符。
3、定期对社保基金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分析,为领导提供准确财务信息。
4、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5、按照会计档案制度要求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保管。
第七条 出纳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保管财务印章、空白支票、收据等。
2、配合会计做好账务工作。
第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明确职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岗位调整或因故离职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且必须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在办理移交工作时,应当编制移交清册并逐项移交,接交人员应逐项核对点收。
第十二条 移交工作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并对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财务档案和资料的保管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应当分开保管,严禁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五条 财务分析制度
1、财务科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进行分析。
2、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收入、支出增长(缩减)率
人均领待水平、人均缴费水平等。
3、财务分析采用书面报告或表格形式。
第三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票据由财务科统一到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或者银行领取并保管,实行集中保管限量发放,验旧领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和销毁票据。
第十七条 财务股按规定设置票据领用登记簿,如实反映票据的使用和结存情况。票据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如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票据应加注作废标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单位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内部管理制度。
财务(基金支付)科负责编制本县社保基金预算和年终决算,监督评价社保基金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编制要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帐凭证、记帐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借款)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等。原始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平时无论在任何单位保管;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单位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上级主管单位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也包括在内。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1、会计凭证:按全年顺序统一编号,卷号应与装订的会计凭证封面册数的编号一致。
2、会计帐簿:各种会计帐簿办理完年度结帐后,除跨年使用的帐簿外,其他需整理、立卷。
3、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1、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会单位保管一年,期满后原则上应由财会单位移交给本单位的档案单位保管。移交时应开列清册,同时要填写交接清单。
2、会计电算档案中,由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报表,其保存期限与手工方式完全一致。存贮于磁性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在未打印成书面资料前要妥善保管。同时,会计单位应明确复制备份数据的时间间隔,以及清除数据的时间间隔。两者根据会计单位业务量大小和计算机存贮能力而定。会计数据的备份应分别存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建筑物内。
3、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4、保存会计档案资料应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磁性介质还要注意防尘、防热、防磁、防冻,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5、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1、外单位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2、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3、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也应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进行复制。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规定的保管期限,应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査,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査,以书面形式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
2、各単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同级审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3、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应当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项目逐一清查核对;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单位领导。
4、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也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归人档案备查。
附件5: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定期对账制度
经办机构及时与财政部门、开户银行核对账目,查明有无错账、遗漏账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防止舞弊,达到保护资金安全的目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我局经办实际,现对基金财务定期对账作如下要求:
一、基本原则
(一)与财政部门、银行的对账工作,财务应实行“专人管理、定期对账”的管理模式。
(二)余额调节表应由专人编制,财务负责人审核,并将审核无误的银行余额调节表打印,编制人、审核人签名、盖章,同银行对账单一起装订成册,归档处理,以备查阅。
二、银行对账
(一)对账人员每月初(5日以前)负责到开户银行取得上月银行对账单或者在网银等平台上下载银行对账单相关数据。
(二)对账人员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银行存款明细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完毕,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存在的未达账项应进行跟踪监测与分析,及时查找原因,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记账或调整。
(三)财务负责人应于每月20日前完成对银行余额调节表的审核工作,并对报出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四)对账人员每月应借助会计核算软件,将银行对账单与社保局银行存款明细账进行自动对账,存在无法自动核对的项目时辅助以人工核对,核对完成后,形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五)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银行调整前余额应使用银行对账单上自然月度中最后一日的余额做为调整前余额。
(六)银行未达账项存在的四种情况及相关处理程序:
1、银行已收款入账,社保局尚未收款入账。财务部门应及时将银行已记入户头的相关票据拿回,交相关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如发现其中相关款项来源不明的,应与银行进行联系,以查明此款项的来源。
2、社保局已收款入账、银行尚未收款入账。应核实款项是否已存入银行,有无银行入账凭证;如无银行入账凭证,应及时追查是否为错账,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银行已付款入账,社保局未付款入账。对于银行已在账户划款支付的款项,应及时从银行拿回相关单据核对后,交相关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4、社保局已付款入账,银行尚未付款入账。对于社保局已付款的银行票据,应及时交银行进行款项的划转。
三、财政对账
(一)社保经办机构安排专人通过财政平台负责接收税务回盘的征缴数据,并于财政国库传递的税务入库凭证进行核对,保证其一致性。
(二)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月度用款情况,及时提出书面用款计划申请,根据财政拨付单及银行入账单登记入账。
(三)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社保股传递的财政通知入账单及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加盖财政部门专用单,及时与财政同步记账。
(四)社保经办机构与财政社保股应按季进行收支明细账、财政专户明细账及暂存暂付明细的核对,确保双方记账的一致性。核对完成后,形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五)余额调节表,应详细列明每一笔未达账款,并于对账当月及时逐笔核销未达账款。
(六)余额调节表应由社保经办机构、财政社保股双方予以确认盖章。
(七)建立财政代付项目及各项基金补助清算机制,定期提供各类资金申请报告,定期结算财政资金,及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