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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19 13:52 阅读次数:12328 来源: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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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我市出台《亳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根据方案我市将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合并,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统一和提高相关报销比例。

  按照方案,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门诊

  1.普通门诊。

  在参保县区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起付线为零,年度报销限额为每人200元,城乡居民家庭参保成员之间可以调剂使用;门诊报销单次限额: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其他一级医疗机构为50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诊所)为25元。

  2.常见慢性病门诊。

  省内、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60%、50%。起付线为零,月封顶线300元,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3000元。

  3.特殊慢性病门诊。

  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1次起付线。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政策报销,起付线2000元。

  4.大额医药费用门诊。

  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除外),报销比例为30%,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3000元,可年底一次报补。

  (二)普通住院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90%; 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5%; 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5%; 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 医疗机构上年度次均住院费用达到上一级别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的80%及以上的,执行上一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

  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60%。

  另外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1.起付线。

  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元。

  2.报销比例。

  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及以上段,报销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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