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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一)拟变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二)拟变更后的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汉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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