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实,当事人反映其前妻已去世多年,申请注销户口,因其火化证明丢失,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规范》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公民死亡,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死者家属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死者家属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材料,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及时告知其直系亲属或其他近亲属。当事人已出具村委会证明,未出具乡镇证明故无法注销户口,立仓镇派出所已告知当事人出具乡镇证明为其注销户口,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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