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
经查,根据《安徽省户籍管理规范》第二章第十六条之规定:第十六条〔分户〕户内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的,不予分户。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分割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不动产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要求分户的,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
《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及农村居民分立户工作的通知》(亳公治安〔2017〕159号)第二条农村地区居民分立户坚持以实际居住生活为标准,由申请人进行书面申请,能够提供《宅基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之一的,可以直接办理分立户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暂时无法提供《宅基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的,村委会出具分家析产证明,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可以给予办理分立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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