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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3 11:17 阅读次数:5075 来源: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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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港航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安徽省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2月5日

 

 

 

安徽省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央及省级投资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规划发〔2019〕112号)和《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列入交通运输部交通扶贫规划范围28个县内使用中央或省级补助资金的公路水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交通扶贫项目)。

第三条 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应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保障交通扶贫项目有序实施和扶贫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省交通扶贫项目和省级投资计划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和省级投资计划执行不力的市、县进行督导。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有关要求,履行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条 交通扶贫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对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后方可申请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编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应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相关申请资料真实有效、资金需求合理。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转发下达交通运输部年度投资计划,并及时组织编制下达全省年度交通投资计划,明确交通扶贫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安排等。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到位情况。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不得截留、挤占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或挪作他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被截留、挤占或挪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单位发现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被截留、挤占或挪用,应及时向有权处理单位报告。

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强化责任和效率意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范围的车购税用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按相关规定执行。要严格按规定层级、范围和程序进行资金整合,不得以资金整合名义违规挪用资金。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强指导,贫困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脱贫攻坚要求积极落实交通扶贫项目。

第十条 因项目建设条件或进度发生变化等原因需对已下达的计划、资金等进行调整时,应按有关计划和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履行调整和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到日常监管与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十二条 日常监管是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管的基础。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职责明确每个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对项目单位负直接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确定,对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原则上应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

第十三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建立监管台账,针对建设程序、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建设进度、信息上报等方面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日常监管责任人应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及使用等情况,对项目单位发挥有效督促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报告。日常监管责任人应到项目现场了解建设情况,对投资多、规模大的项目,适当增加到现场频次,对建设地点比较分散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抽查。

第十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创新监管举措,认真履行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职责,并指导所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统计数据、遥感影像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交通扶贫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形成整改意见并下发各市(省直管县)。相关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并限期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扶贫项目统计工作,按统计报表要求及时、全面报送统计数据,重视统计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第十八条 省级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本级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按规定进行公开。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对项目相关信息及时主动公开。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行业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项目单位可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九条 畅通举报渠道,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受理,限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申请和使用、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中发生违规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暂停、停止下达或收回已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列入交通运输部交通扶贫规划范围的28个县(区)

 

一、亳州市(1个):利辛县

二、宿州市(4个):砀山县、萧县、泗县、灵璧县

三、阜阳市(4个):阜南县、临泉县、颍上县、阜阳市颍东区

四、淮南市(1个):寿县

五、六安市(6个):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六安市裕安区、六安市金安区、霍山县

六、铜陵市(1个):枞阳县

六、池州市(1个):石台县

七、安庆市(10个):岳西县、太湖县、潜山市、望江县、宿松县、怀宁县、桐城市、安庆市迎江区、安庆市宜秀区、安庆市大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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