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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8-16 发布日期: 2018-08-16
“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16 00:00 信息来源:蒙城县供销社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皖政〔2011〕115号)、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12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供销合作社系统“新网工程”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竞争分配、择优扶持”办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突出服务三农的根本宗旨。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申报主体为经营农资、农产品、再生资源、日用消费品供销社企业控股及参股25%以上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的法人企业。

第五条 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农资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和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场所的建设项目;

(二)再生资源企业回收网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产业园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

(三)农产品经营企业批发交易市场、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和冷链物流系统建设项目;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等场所建设,农资、农产品经营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等公益性服务场所建设;

(五)日用消费品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第六条 申报的项目以第五条前四项为主,且应符合“新网工程”项目支持条件(见附件)并已建成。

第七条 已获得过国家、省级“新网工程”及相关专项补助的具体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财政后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能够取得建设性银行贷款的,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

(二)以奖代补。对难以取得银行项目贷款,已建成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

(三)财政后补助。对难以取得银行项目贷款,且盈利性弱、公益性强,自有资金严重不足的项目,采取财政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

   以上三种方式财政支持金额均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省供销社、省财政厅根据“新网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提出申报要求。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对上年投入,本年完工的项目,由单位向本级供销社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供销社、省财政厅申报;

(二) 市、县(区)供销社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择优确定上报项目; 
    (三)“新网工程”所有项目均通过省供销社网上申报平台申报,并纳入财政涉企项目信息系统管理。各级供销社及财政局同时将纸质申请文件及申报材料报送省供销社、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供销社、财政部门申请文件;

(二)项目单位申报文件、申报表、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证明(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五)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施工合同、监理报告等;

(六)项目内外实景照片各一张(注明地址、名称);

(七)当地供销社、财政部门现场踏勘后填写的验收情况一览表;

    (八)项目责任书;

(九)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和银行利息结算单等凭证(复印件);

(十)申请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需提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供销社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各项制度,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和监理制。

第十三条 省供销社、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选择拟支持对象,并在省供销社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分配市、县(区)的“新网工程”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到市、县(区)财政部门;分配省级企业的资金通过国库支付中心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资金,按照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网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工程和附属设备购置,有建设资金贷款的,可用于归还贷款本息,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公用及购买交通工具等项支出。

第十七条 “新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各地要结合财政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目标完成及产生的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形成文字报告,上报省供销社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各市、县(区)供销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补助资金,取消该企业今后申报资格,并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650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系统“新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供业〔2008〕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供销社负责解释。

 

附件:“新网工程”项目支持条件

      

 

 

 

 

 

 

 

 

 

 

“新网工程”项目支持条件

 

一、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

注册资本:省社级企业1000万元以上,市社级企业500万元以上,县社级企业300万元以上。

年销售额:省社级企业3亿元以上,市县社级企业3000万元以上。

配送中心:仓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直营店配送率不低于80%,加盟店配送率不低于50%。

连锁经营门店:乡级店营业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村级店营业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批发市场: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市场交易额在5000万以上,入场商户数在100户以上。

农化服务:建立地情系统,为服务区域内的可耕种土地建立起完整、动态的地情档案;配备专门咨询电话,每年提供500人次以上的电话服务;每年免费发放5000册以上的农化服务手册;定期举办农化服务讲座,参加人员2000人次以上等。

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注册资本:省社级企业800万元以上,市社级企业500万元以上,县社级企业300万元以上。

回收站、点:回收站的经营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回收点经营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分拣加工中心:专业单一加工处理中心50亩以上,加工处理能力5万吨以上;综合加工处理中心500亩以上,加工处理能力50万吨以上;园区、基地1000亩以上,加工处理100万吨以上。

集散市场:经营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入场商户不少于50户。

三、农产品市场购销网络

配送中心:仓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直营店配送率不低于80%,加盟店配送率不低于30%。

经营网络:经营面积与农产品收购品种及数量要求相匹配,其中棉花收储库的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棉花收购站点的经营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冷链物流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冷库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批发市场:注册资本省社级企业800万元以上,市社级企业500万元以上,县社级企业3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入场商户不少于150户。

四、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 

日用消费品经营项目必须满足企业信誉良好、经营状况稳定、且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

注册资本:省社级企业800万元以上,市社级企业500万元以上,县社级企业300万元以上。

配送中心:仓储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直营店配送率不低于80%,加盟店配送率不低于40%。

经营网络:中心店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品种不低于2000种;门店(连锁店、加盟店)经营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品种不低于1000种;统一配送率不低于70%。

五、专业合作社

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总额不低于1000万;入社农户不少于100户,带动农户不少于300户,具备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能力。

六、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

提供商品销售、农业生产、便民实用、社会公共等经营性和公益性服务相结合的综合服务,服务类别不少于3种,经营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注:以上支持条件,网络薄弱县和山区县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