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蒙城县民政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电子版从蒙城县民政局(网址:https://www.mengcheng.gov.cn/XxgkAnnualReport/show/5412.html)“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如对本有任何疑问,请与蒙城县民政局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嵇康中路102号,电话:0558——7629263,邮编:2335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3年,蒙城县民政局认真落实县政务公开办一系列部署要求,聚焦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围绕民政民生重点领域,狠抓主动公开落实,认真对照民政部门职责,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领域等信息,做到及时更新、及时公布。很好地完成了政务公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2023年度蒙城县民政局共计公开各类政府信息3624条、其中重点领域信息公开1618条,点击量达到246165次,有效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二)依申请公开情2023年,县民政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答复工作,并及时对我局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公开。蒙城县民政局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规范了信息发布工作遵循的“谁审查、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的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为本部门政务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提供了保障。不断健全公开机制,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了《蒙城县民政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工作实际,对全县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调整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调整和评估。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加强网站日常巡检,做好可疑外链、不规范表述、栏目更新频率等方面的监测,杜绝涉敏信息、严重表述错误、栏目空白、超期未更新等问题。对照省民政厅发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事项目录及示范案例要求,设立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社会组织、养老服务栏目。2023年通过蒙城县民政局政务公开网主动公开信息3624条。
(五)监督保障情况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及时优化调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科室单位的工作责任,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二是自觉接受监督。我局认真对待有关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均在第一时间切实整改到位;同时,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政务公开情况的监督,积极反映公开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公开工作更加扎实、有序开展。通过问卷评议、网上评议等方式开展社会评价,了解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满意度。2023年,我局未发生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137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行政强制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是:一是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有待提高,各科室及下属单位主动公开信息的积极性不高,各类工作信息不能及时收集上报;二是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解读形式不够丰富,公开内容质量不高。
2024 年,我局将持续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走深走实。一是是强化业务学习。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干部学习政务公开内容,提升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水平和信息发布质量,同时充分调动各科室发布信息的积极性,确保信息时效性。二是加强政策解读,丰富解读形式。进一步丰富解读形式,多尝试图片、视频等动图形式,提高读者阅读感。在解读内容上,进一步与民政重点工作和群众关心热点相结合,提高群众关注度。
2024年工作思路
1.丰富公开形式。
2.加强信息发布质量。
3.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培训。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蒙城县民政局严格按照《安徽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0〕55号)相关要求,在县政府政务公开办的正确领导和市民政局业务精心指导下,对照社会救助、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目录清单和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突出公开重点,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多措并举促进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完善公开栏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社会救助领域公开事项指引目录》规定,明确县、乡两级政务信息公开的公开内容,确保责任到人。在县政务公开的指导下,民政局政务公开后台开设了社会救助栏目,下设综合业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三个子栏目。同时开设了养老服务栏目,下设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资源信息、服务质量管理信息三个子栏目,全年共完成了对社会救助、养老服务领域2个大方面7个子方面22个公开条目的全面梳理,确保公开工作有章可循。今年累计发布信息373条。
二是强化组织机构保障。严格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及时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穰成俊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母兆宇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民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并明确专门负责发布各类信息,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办。强化职责,明确责任,形成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是规范公开强化管理。从源头抓好保密审查,信息发布前必须经过严格的保密审查,由保密人员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分管领导签字方可对外发布。从源头抓好社会救助、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在信息产生后,及时屏蔽敏感信息,及时、准确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