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2308-0037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
成文日期: | 2023-08-22 | 发布日期: | 2023-08-28 08:53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秘〔2023〕3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政策咨询电话: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2308-00373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 ||
成文日期: | 2023-08-22 | ||
发布日期: | 2023-08-28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秘〔2023〕37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
政策咨询电话: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8月22日
蒙城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
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202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围绕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等主体集中连片开展多环节、全程托管等服务。通过政策支持,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促进提高技术到位率、服务覆盖面和补贴精准性,进一步健全服务市场、规范服务行为,增加村集体收入,实现亩均节本增效2%,项目区内的农户收入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目标。
2023年,省下达我县农业生产全程托管服务面积25.5万亩,其中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23.7万亩,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实施1.8万亩。
二、实施内容和补助标准
202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下达我县2364万元,其中县农业农村局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2197万元,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167万元。
(一)资金安排。2023年小麦赤霉病防控一喷三防机械化植保作业补助资金113.2万元(不足部分使用上一年度项目资金),服务面积377.26万亩(喷洒两遍);2023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作业环节补助资金300万元,服务面积7.5万亩;2023年小麦农业生产全程托管补助资金1783.8万(县农业农村局实施),服务面积30.32万亩;2023年小麦农业生产全程托管补助资金167万元(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实施),服务面积2.89万亩(附件2)。
(二)补助标准。项目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方式实施,各环节补助金额以实际验收结果为准,不同环节补助资金如有结余,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剂使用。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附件3)。为防止政策垒大户,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适当降低单位面积补助标准,且享受项目补助的资金上限为10万元,确保小农户最终受益。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
(三)补助对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组织和2023年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营业执照或赋码证书初始登记时间原则上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提供全程托管单季服务能力应不低于2000亩。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系统内服务主体需符合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持股比例1/3以上的控股企业。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纳入名录库管理。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有意愿实施项目的村,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政府)申请,乡镇政府对申请项目实施的村进行初步审核,综合考虑村级党组织战斗力、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能力、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群众意愿等因素,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村。项目实施镇村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方案,落实项目实施区域、服务对象、服务组织、服务模式及面积等事项。
(二)项目公开公示。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公开公示项目申报、项目内容、补贴标准、补助对象、资金安排以及农业和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农户和服务组织了解中央财政补贴措施,让基层工作者理解掌握政策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实施乡镇及项目实施村名单在蒙城县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遴选服务组织。按照“村选择、乡(镇)确定、县审核”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选择规范化、专业化服务组织承担作业环节服务。依托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立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按照择优择强的原则,从名录中选择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不得“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为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服务范围广、市场化运营规范的服务主体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优先支持安装农机监测传感器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重点支持专业服务企业、有服务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组织和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农服务中心承担项目。
(四)签订服务合同。村集体与服务组织签订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协议(附件4),服务组织与农户(村民组)签订农业生产托管作业服务合同(附件5),服务合同要明确服务内容、作业面积、作业时间、质量要求、收费标准等相关权利和责任,并报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填写作业确认单。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服务合同和有关行业标准的作业要求监督服务组织的作业,服务完成后,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确认单。
(六)开展督查指导。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所在乡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价格监测,在项目实施的关键环节,组织专门力量,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开展督查及复核验收。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本部门项目的实施和牵头组织县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验收等。
(七)核实作业面积。2023年春季小麦赤霉病机械化植保作业面积以第三方监管的信息化监测面积为依据,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面积以核实确认的种植面积为依据。小麦农业生产全程托管面积以2023年秋季小麦耕整地信息化监测面积为依据。县种植业发展中心负责小麦赤霉病机械化植保防控信息化监测面积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面积的复核确认;县农机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对参与项目实施服务组织资质进行审核,对重点作业环节信息化监测面积进行核准。托管监测的环节实施结束后,由项目村向所在地乡镇提出验收申请,乡镇初验后,向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抽验,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制定抽验方案,组织农业、财政、供销、农机、种植业等部门抽查,抽查面积比例不低于5%,并对确认和抽查结果进行公开公示。
(八)及时拨付资金。确认结果公示结束后,按实际完成情况,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补助资金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中国农服平台作业数据及时兑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拨付到实施项目直接服务主体的账户。
(九)开展总结评估。项目实施结束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承担任务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并将有关实施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县农业农村局对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市场化培育效果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气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实施项目村所在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抓好服务项目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实施扎实有序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
(二)抓好实施落实。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按照谁安排工作任务谁直接负责的原则,强化项目监管,防止项目被转包、分包。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担项目的监督,指导督促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实施好项目。县财政局要积极参与补贴政策的落实、监督和验收工作,落实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经费15万元。县农机事业发展中心、县种植业发展中心等部门要参与项目实施、技术指导、项目验收等,做好农机农艺结合和服务组织的作业质量把关。实施项目乡镇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为推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营造出良好环境。
(三)严格资金用途。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和物化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2.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3.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4.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不得享有补贴。5.其他不符合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四)严格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按照各自承担的任务,加强对乡镇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考核验收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同时要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进度。要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和资金监管,对服务组织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的,要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蒙城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202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3.蒙城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内容和补助标准
4.蒙城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土地托管服务协议
5.蒙城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土地托管作业服务合同
附件1
蒙城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
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李 彬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宋友身 县政府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
王家骥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傅春雨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
葛蕴若 县审计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
杨 杰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冯怀宇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县农经站长
王丙良 县财政局党委委员、县农财中心主任
邵玉鹏 县气象局副局长
毕正林 县农机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王全华 县种植业发展中心主任
相关乡镇政府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冯怀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同时从县财政、农业农村、供销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项目实施工作组,负责项目实施指导等具体工作。
附件2
202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服务 农产品 品种 |
服务区域 |
服务环节 |
服务 总面积 (万亩) |
任务面积 (按托管系数折算、 万亩) |
每亩服务市场价格(元) |
每亩补助标准(元) |
资金安排 (万元) |
服务对象数量 |
完成期限 (起止时间) |
承担 项目 主体 数量 (个) |
项目实施 预期成效 (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
||
小计 |
服务 小农户资金 (万元) |
小计 |
其中: 小农户(户) |
||||||||||
小麦 |
全县 |
植保 |
377.26 |
37.726 |
8 |
1.27 |
113.2 |
99.2 |
194612 |
193768 |
2023.3-2023.12 |
47 |
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健全服务市场、规范服务行为,增加村集体收入,实现亩均节本增效2%,项目区内的农户收入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目标。 |
大豆 玉米带状种植 |
全县 |
全程 |
7.5 |
4.8 |
165 |
40 |
300 |
56.4 |
1582 |
1301 |
2023.3-2023.12 |
1582 |
|
小麦 |
许疃镇、乐土镇、篱笆镇、王集乡、马集镇、双涧镇、板桥集镇 |
全程 |
30.32 |
27.288 |
215 |
60 |
1783.8 |
1632.6 |
32504 |
32293 |
2023.3-2023.12 |
29 |
|
小麦 |
板桥集镇、坛城镇、许疃镇、 小辛集乡 |
全程 |
2.89 |
2.601 |
215 |
60 |
167 |
147.5 |
3124 |
3105 |
2023.3-2023.12 |
3 |
|
合计 |
|
|
417.47 |
72.415 |
|
|
2364 |
1935.7 |
231822 |
230467 |
|
1661 |
说明:1.任务面积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其中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2.每亩市场价格、收费标准、补助标准和资金安排按照服务总面积计算填报。3.按照服务品种和服务环节分项逐条填报清楚,服务区域具体到乡。
附件3
蒙城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内容和补助标准
服务类型 |
服务环节 |
市场参考价格(元/亩) |
补助比例(%) |
补助标准 (元/亩) |
备注 |
第一类: 小麦赤霉病防控一喷三防机械化植保 |
小麦机械化植保 (2遍) |
16 |
15.88% |
2.54元/亩 |
面积以信息化监测为依据 |
第二类: 小麦农业生产全程托管 |
小麦机械化 收获环节 |
60 |
1.小农户:27.91% 2.规模经营主体:26.98% |
1.小农户:60元/亩 2. |
以深耕信息化 监测面积为依据 |
小麦秸秆离(还)田 |
20 |
||||
深耕 (耕深25cm) |
40 |
||||
旋耕(1遍) |
25 |
||||
小麦旋耕+旋播 |
70 |
||||
第三类: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 |
玉米(大豆) 机械化播种 |
50 |
24.24% |
40元/亩 |
面积的核实采取实地调查和电话随机抽查的方式 |
玉米(大豆) 机械化植保 (1遍) |
10 |
||||
玉米(大豆) 机械化收获 |
80 |
||||
玉米(大豆) 秸秆离(还)田 |
25 |
附件4
蒙城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协议
(参考样本)
甲方: (村集体)
乙方: (服务组织)
为切实做好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进一步推进我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模式,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高作业质量和粮食水产水平,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达到农民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作业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所需农业生产全程托管环节作业服务。
1、乙方按农业生产社会化托管环节和作业质量要求,负责组织足够数量的适宜的农业机械,为甲方开展田间作业服务。
2、具体作业地点 乡(镇) 村 。
3、作业面积: 亩。
4、作业时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秋季小麦机械化播种作业服务结束止。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1、作业服务费标准: 元/亩计算,共计 元。
2、结算方式:作业完成后,由农户签字确认,经初验合格,无异议后支付甲方作业费。
3、双方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按双方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达甲方指定的作业地点开展作业服务。
2、乙方要保证投入作业服务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良好,驾驶操作人员要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3、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后,乙方要保证作业质量。
4、为了保证乙方顺利开展作业,甲方应负责组织乙方与农户签订作业服务合同,并确保作业环境良好,机械道路畅通,地邻无争议及食宿等便利条件。
5、如签订合同没有商定作业时间,甲方应在作业时间确定后,提前 10 天通知乙方。
6、作业结束后,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做好作业面积统计。
四、违约责任:
1、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因托管服务主体服务能力、组织管理等自身原因,造成托管农户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扣减托管服务主体相应作业费。
因天气等不可抗拒力量或其它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县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年度托管作业服务结束后终止。
五、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鉴证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单方更改无效。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鉴证方: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蒙城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农业生产托管作业服务合同
(参考样本)
甲方(服务组织)(盖章):
乙方(农 户)(签名):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本着互惠双赢、友好协商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如下农业生产社会化作业服务条款:
1、甲方为乙方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全程作业服务,并确保作业费用不高于作业市场相应作业服务费用。
2、甲方托管服务乙方土地 块,共 亩。
3、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内容(根据实际托管服务环节选定):
(1)□小麦机械化植保环节;
(2)□小麦机械化收获环节;
(3)□小麦秸秆还(离)田综合利用;
(4)□玉米(大豆)机械化播种环节;
(5)□玉米(大豆)机械化植保环节;
(6)□玉米(大豆)机械化收获环节;
(7)□玉米(大豆)秸秆还(离)田综合利用;
(8)□深翻+旋耕整地环节;
(9)□小麦机械化播种环节。
项目实施托管服务环节 项;合计作业收费 元/亩。
4、甲方为乙方所提供作业服务的质量要符合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
5、甲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耕整地、播种、植保、机械收获等农机化作业项目;所有农业生产资料均由乙方或村集体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以免由于农作物产量的高低而造成甲乙双方不必要的争执或纠纷。
6、甲方的服务过程中乙方应全程跟踪、监督作业质量,在作物生长过程中因天气因素出现冻害、倒伏等现象甲方不承担责任。
7、乙方负责所托管土地作物生长过程中的田间管理,出现被盗、人为毁坏、家畜践踏等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甲方所提供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除不可抗拒因素外,要确保不误农时、提高效率。如因天气等不可抗拒力量或其它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由农户和服务组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9、乙方将耕地托管给甲方后,托管作业费应按约定的方式及时结算,不得拖欠。
10、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鉴证方各执一份,经甲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单方更改无效。
甲方代表签名(盖章): 乙方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鉴证方: 村委会(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