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2207-0023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2-07-18 | 发布日期: | 2022-07-22 08:59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秘〔2022〕33号 | 有 效 性: | 失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全县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股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3066953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2207-00238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2-07-18 | ||
| 发布日期: | 2022-07-22 |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秘〔2022〕33号 | ||
| 有 效 性: | 失效 |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全县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股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3066953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各项优待抚恤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全县优待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退役军人的各项政策和部署要求,严格优待政策、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策落实、突出优化服务、加强宣传引导,切实提升新时代我县退役军人服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优待工作的扎实开展。
二、充分认识优抚对象优待工作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出台多种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军人及优抚对象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使军人成为全社会最尊崇的职业。做好优抚对象优待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鼓励广大青年热爱献身国防事业,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是《兵役法》赋予各级政府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不断提高对做好新时期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改进和加强优抚对象优待工作。
三、享受优待金的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列人员享受优待金:
(一)服现役的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期限为两年);
(二)享受定期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
(四)享受残疾抚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
(五)享受定期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根据《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民优函〔2014〕288号)要求,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发放。
以下五类人员不享受优待金:
1.非我县入伍的义务兵。
2.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被选为士官或被提拔为军队干部人员。
3.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或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
4.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指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者)的学员。
5.义务兵应征后被退兵的。
四、优待金标准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待工作的通知》(民优字〔2009〕187号)、《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参照指标的通知》(民优函〔2015〕234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补助办法》(亳政办秘〔2016〕131号)及《关于鼓励高中毕业生参军入伍的通知》(亳征〔2017〕7号)、《亳州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纪要》(第109号)、《蒙城县征兵工作激励措施》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优待金标准如下:
(一)现役的城乡义务兵家庭每户按15338元标准发放,优待面100%。
(二)对征集到驻西藏(含其他高原地区)、新疆部队的义务兵家庭应该按照当年规定的发放标准增发1倍,每户按30676元标准发放,对入伍后又调入驻西藏(含其他高原地区)、新疆部队的义务兵,以其实际在驻西藏(含其他高原地区)、新疆部队的服役时间,按月份增发家庭优待金(不满1月按1月计)。对同时满足大学生入伍增发优待金于驻西藏(含其他高原地区)、新疆部队增发优待金情形的,按其中标准较高的一类发给。本文件关于增发义务兵优待金的规定自2021年1月施行。
(三)大学生现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1.3倍发放,每户19939元 。
(四)每名应征入伍的大学生,除享受义务兵所有待遇外,给予一次性奖励金,具体标准为:大学生新生每人8000元,专科在校生每人10000元,本科在校生每人12000元,专科毕业生每人15000元,本科毕业生每人20000元,硕士及以上研究生每人50000元,本文件关于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标准自2021年8月10日施行。
(五)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100%享受优待,每人按7669元标准发放,优待面100%。
(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50%享受优待。每户按7669元标准发放,优待面不低于50%。
(七)残疾军人在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35%享受优待,每户按5368元标准发放,优待面不低于20%。
(八)享受国家补助待遇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35%享受优待,每户按5368元标准发放,优待面不低于2%。
五、兑现时间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年发放两次,每次发放6个月,原则上应分别于每年“八一”、“春节”两个重要节日前发放,优抚对象优待金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每年两次发放,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9月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按照2021年的标准于2021年8月1日前一次性发放第一年的家庭优待金;按照2022年的标准于2022年8月1日前一次性发放第二年的家庭优待金;即发放完毕。
2021年3月批准入伍的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发放。2021年8月1日前应按2021年标准发给第一个6个月的;2022年2月1日(春节)前应按2021年标准发给第二个6个月的;2022年8月1日前应按2022年标准发给第三个6个月的;2023年1月23日(春节)前应按2022年标准发给第四个6个月的,即发放完毕。
2021年9月批准入伍的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发放。2022年2月1日(春节)前应按2021年标准发给第一个6个月的;2022年8月1日前应按2022年标准发给第二个6个月的;2023年1月23日(春节)前应按2022年标准发给第三个6个月的;2023年8月1日前应按2023年标准发给第四个6个月的,即发放完毕。
2022年3月批准入伍的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发放。2022年8月1日前应按2022年标准发给第一个6个月的;2023年1月23日(春节)前应按2022年标准发给第二个6个月的;2023年8月1日前应按2023年标准发给第三个6个月的;2024年2月9日(春节)前应按2023年标准发给第四个6个月的,即发放完毕。
六、工作要求
(一)申领发放程序。义务兵本人在入伍前应指定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领取人一般为义务兵家庭主要成员。义务兵和领取人须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银行卡信息采集表》上共同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义务兵本人领取家庭优待金的,应经义务兵本人申请、县兵役机关核实同意。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县人武部提供的领取人相关信息组织发放。每年6月、12月底前,县人武部应当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本辖区义务兵服役情况及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等信息。对领取人变更或者领取人信息变化的,县人武部应当及时函告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县人武部提供的领取人相关信息编制家庭优待金发放花名册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严格审核并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其他符合优待条件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登记申报。
(二)立功获奖奖励。当年度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的各项模范荣誉称号或立功的义务兵,由县政府拨出优待金总额的5%作为统筹资金,用于奖励立功受奖的奖励资金,并把剩余资金作为扶持救济优抚对象的生产生活。立功获奖奖励标准为:一等功奖励10万元;二等功奖励3万元;三等功奖励3000元;荣获优秀士兵、优秀士官、优秀学员等均奖励1000元。
(三)经费保障管理。优待金列入县财政预算,优抚经费应专款专用,按时按标准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优待金的发放使用情况,由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管理和监督,坚决防止挤占、挪用、拖欠等行为发生。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