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1904-0001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9-04-23 发布日期: 2019-04-26
发文字号: 蒙政办秘〔2019〕38号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22970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1904-0001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9-04-23
发布日期: 2019-04-26
发文字号: 蒙政办秘〔2019〕38号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22970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蒙城县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蒙政办秘〔20193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23日    


 

蒙城县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

粪污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835号)和《亳州市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亳政办秘〔201930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绿色农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助推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推进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巩固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防治专项整治成果,扎实有效控制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构建全县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长效管理机制。2019年底,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3%以上;2020年底,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网格化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县、乡、村三级网格化行政包保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包保谁督查、谁包保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全程服务指导和督查巡查。县级职能部门包保到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乡镇、村包保到养殖场。

(二)建立督查巡查机制。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开展网格化动态督查巡查,强化日常监管,每月要重点随机暗访抽查1次,暗访抽查发现的问题在全县通报,情节严重的纳入全县环保督察问题清单动态管理;县职能部门每月要暗访检查不少于30%的规模养殖场,每季度确保暗访全覆盖;乡镇包保干部2周对所包保养殖场巡查1次;村包保人要每周对所包保养殖场巡查1次。各级暗访巡查重点:改造完成的养殖场治污设施是否完好、是否正常运行,畜禽粪污是否直排、周边环境是否造成污染,是否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消纳的土地在季节上和数量上是否匹配,禁养区内已经关闭、搬迁、拆除、关停的养殖场是否存在重建复养等。

(三)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对不再进行养殖且把原有粪污处理达标后的规模养殖场从生态环保监管平台上删除,对所有的规模养殖场要及时纳入平台监管。采取对账销号的办法,凡整改完成的养殖场在问题清单上销号,反弹的要及时再次纳入平台监管。

(四)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工作力度,对治污设施建而不用、用而不修、破损严重,导致粪污直排,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场,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县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指导服务,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要严格落实两份清单管理制度(即一场一策治污模式、一场一套粪污消纳方案),选定符合实际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养殖场出现重大污染事件,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建立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乡镇将畜禽规模养殖场纳入清单管理,严格执行堆粪场粪污堆积量不超过堆粪场容量的80%,集污池储存量不超过集污池容量的70%的要求,加强粪污处理设施运行日常管理,确保畜禽粪污不直排环境。

(六)创新畜禽粪污利用路径。各乡镇要积极培育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龙头企业,对畜禽粪污进行集中处理、生产加工有机肥;实施果菜药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支持规模种植基地使用有机肥。要主动学习好的经验做法,鼓励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社会第三方探索和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

(七)规范家禽养殖企业治污方式。强英鸭业合作养殖场(户)、规模蛋鸡(肉鸡、种鸡)养殖场等家禽养殖企业要按照全进全出生产模式,待出栏后要立即全面清理粪污,彻底打扫严格消毒,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批养殖生产;同时对清理出的粪污,要严格进行高温堆积发酵,实施粪污腐熟或无害化处理,否则视为粪污直排。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把畜禽养殖粪污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树立打好持久战的思想准备,持之以恒地抓在手上、扛在肩上,做到思想上不能松、劲头上不能减、措施上不能弱。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量化、实化、操作性强的监管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充分发挥县、乡监管网络的作用,严格落实监管内容、监管标准、监管资金、监管时间和监管责任人,建立现场巡查督查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彻底改变重建设、轻监管,重督查、轻追责的工作局面。

(三)加强社会监督。依托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正反两方面案例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监管氛围。县、乡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其中县举报电话为:7661500),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的监督管理,督促养殖业主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形成政府主导、民众参与、社会监督、养殖场自觉履行主体责任的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长效监管局面。

(四)强化督查考核。县政府将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农村人居环境年度考核和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每季度暗访一次,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考核结果与相关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9-04-26 10:57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