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1902-0001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19-02-25
发文字号: 蒙政办秘〔2019〕18号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1902-0001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19-02-25
发文字号: 蒙政办秘〔2019〕18号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切实做好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工作的通知

蒙政办秘〔2019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市委《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市级核验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第81号)精神,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做好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工作,更好地促进我县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畜牧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产业,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是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求。我县畜牧业发展较快,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给环保工作造成较大压力,成为农业农村环境污染的一个突出问题。当前,我县农民务工返乡创业、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招商引资发展养殖业的积极性较高,但禁养区畜禽养殖场面临关闭和搬迁,新建畜禽养殖场选址问题亟需解决。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工作,提前谋划,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加快统筹推进。

二、优化选址布局

各乡镇要合理规划畜牧业用地,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以及当地制定的城乡规划等文件精神,落实国家畜禽养殖用地政策。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保护的要求,科学确定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用地选址和规模。对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用地规划,可以选用2017年我县行政村预留的养两块地科学布局养殖场并落实到相应地块,实行畜禽生态养殖和废弃物统一处理利用;也可以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的需求,经县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备案,在一般农田上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在下一轮(2020年)土地规划中,各乡镇要提前谋划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布局。

三、规范建设区域

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避开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域。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要符合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指南》、自然资源部《城乡总体规划》,不能在基本农田、县政府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规划区、城镇和村民居住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兴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为加强水资源保护,除我县划定的茨淮新河、芡河、阜蒙新河、涡河、北淝河堤坝两侧500米范围为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外,不能在大沟两侧各50米以内、中沟两侧各30米以内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

四、完善审批手续

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依法办理环评、动物防疫、设施农用地等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后再予以准入。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向行政村、乡镇、土地资源和农业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用地备案手续。严格环保审批,新建养殖场应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要求,向县环保部门及时申请办理环评手续,向县畜牧部门提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经县畜牧部门现场审核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给予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加强部门协作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注重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树立正确的畜禽养殖发展观。农业部门要做好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环保部门要对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严格落实环保治污设施三同时制度;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对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办理备案手续,提前谋划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用地。住建、规划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和规划工作。

六、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科学选址。对擅自选址、不符合规划、建场手续不全的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由当地政府和国土、住建、规划、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由乡镇政府责令业主限期拆除或整改。对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在生产过程中不按规定建设治污设施、不做环境影响评价的或未履行审批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对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设施不配套、不完善,由农业部门依法查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在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工作中,不引导、不规划、不作为、不服务、不指导,导致违规选址、治污设施建设不达标并造成环境污染或动物疫病传播的相关工作人员,将严肃问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及建设流程图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221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9-02-25 10:46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