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2210-0004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成文日期: 2022-10-11 发布日期: 2022-10-15
发文字号: 蒙政办秘〔2022〕4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应急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31155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2210-0004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成文日期: 2022-10-11
发布日期: 2022-10-15
发文字号: 蒙政办秘〔2022〕4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应急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31155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蒙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的通知

蒙政办秘20224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蒙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蒙城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蒙城县地震应急预案》《蒙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蒙城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蒙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蒙政办秘〔202023号)、《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蒙政办秘〔201533号)、《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蒙政办秘〔201666号)、《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蒙政办秘〔201748号)、《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蒙政办秘〔2016106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11    

(此件公开发布)

 

蒙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级组织指挥机制

2.2县以下组织指挥机制

2.3现场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3.2安全生产预警

3.3事故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4.2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3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4信息发布

4.5响应暂停与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应急处置评估

6  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6.3资金保障

6.4避难场所保障

6.5技术保障

6.6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7医疗卫生保障

6.8社会动员保障

7  附则

7.1宣传

7.2预案管理

7.3预案实施

8  附件

8.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8.2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8.3安全生产预警分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亳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蒙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含一般、较大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8.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在县政府领导下,设立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县政府担任县委常委的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长任总指挥,有关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1.3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8.2

2.2 以下组织指挥机制

2.2.1 乡镇、街道及基层组织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相应应急指挥部,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2.2.2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县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县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县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县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 安全生产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报告。

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县政府并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影响邻近县级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级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2.1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见附件8.3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发布。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 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县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事故由县政府组织应对;较大涉险事故、较大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重大涉险事故以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逐级报请省、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由省、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的,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见4.3.2分级响应措施)。

4.3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4.3.1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特殊情况由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县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3.2分级响应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或请求支援的信息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对于一般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同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四级响应后,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应急救援,县应急管理局提供支持。

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三级响应后,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较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以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报请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二级或一级响应并组织先期处置,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响应后,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率领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启动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较大事故,较大、重大涉险事故及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还应根据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应急管理部门;

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3 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四级以上响应后,县政府成立由现场最高行政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县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上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县级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县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施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等。

4)处置保障组:由县政府牵头,县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4.3.4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单位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工作;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收容安置转移群众;

5)开展医疗救护、防疫和环境监测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4 信息发布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县委宣传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5 响应暂停与响应终止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各启动了应急响应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应急处置评估

县政府应当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县应急管理局归档。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相关行业领域、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应急管理局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县政府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煤矿、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县经济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县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煤矿、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县各级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物资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并实现与省、市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6.4 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5 技术保障

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县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7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县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8 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附则

7.1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蒙城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蒙政办〔2015 33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8.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分级。

2)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监总厅统计〔2012130号)进行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组织指导协调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县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依照县相关专项预案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会同相关单位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等能源应急保障。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规定,履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县教育局:组织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指导协调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按照县级医药储备管理规定,动用事故处置所需县级医药储备。

县公安局:组织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县民政局:指导养老院等民政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保障由县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参与组织指导协调县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煤矿塌陷区等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地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人防工程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城镇燃气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协调公路水路工程建设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交通运输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协调农机、渔业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农作物收获期火灾事故)应急工作。

县水利局: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县商务局:参与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成品油、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协调文保单位、文化活动、经营性体育活动、文化体育场所和旅行社、星级酒店、旅游景区等文化旅游体育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综合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牵头建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协调消防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灾害救助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检验与处置。

县供销社:指导协调供销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县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县气象局:组织事故救援气象服务保障,参与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通信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应急通信保障。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组织指导协调信息网络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基础电信运营商:负责通信、信息网络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和事故救援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提供预警相关信息发布渠道。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8.3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

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或不预警。

2)通过安全检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重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重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及其他较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蒙城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

2.4 工作组构成及职责

2.5 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 避难场所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队伍准备

3.4 宣传、培训与演练

3.5 社会动员

4  预警级别与发布

4.1 预警级别

4.2 预警发布

4.3 预警响应

5  灾情报告和评估

5.1灾情报告责任和评估单位

5.2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5.3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

6  应急响应

6.1 一级响应

6.2 二级响应

6.3 三级响应

6.4 四级响应

6.5 启动条件调整

7  信息发布

8  灾后恢复重建

8.1 善后处置

8.2 社会援助

8.3 调查与评估

8.4 恢复重建

9  应急保障

9.1 人员保障

9.2 财力保障

9.3 物资保障

9.4 基本生活保障

9.5 交通运输保障

9.6 通讯保障

10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10.1 表彰奖励

10.2 责任追究

11  附则

11.1 预案管理

11.2 预案解释

11.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以更加有力有效措施提高我县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亳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亳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亳州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蒙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蒙城县行政区域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以及相邻县发生的,对我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由低温、雨、雪、冰冻等天气现象并发引起的自然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县委、县政府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对灾情统计上报,分析研判,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科学快速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3)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资源共享、协同应对,确保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4)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委、县政府根据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根据形势研判或灾情发展,由县政府决定成立蒙城县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县人武部军事科负责同志、武警蒙城中队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教育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人武部军事科、武警蒙城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发展,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研究解决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督促检查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灾害防御及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并视情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驻蒙部队给予支持;建议或决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为县应急指挥部的临时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指挥部的各项任务;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组织协调制订具体应急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负责信息收集与发布;负责提请县政府对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负责临时指挥部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发展态势进行会商和综合研判,加强监测预警,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一般及以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

2)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和组织全县主流媒体及时对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涉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研究,向县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工作建议;负责指导协调涉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过程中网络舆情信息工作,及时分析网络舆情态势,协助开展网络应急处置工作。

3)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积极争取上级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指导做好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开展灾区价格监测,保障灾后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按照指令紧急采购救灾物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负责向灾区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粮油的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市场供应充足。负责全县石油、长输天然气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

4)县教育局:负责部署、指导各类学校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知识宣传教育,适时调整教学安排,保障在校师生生命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做好中小学校危房除险加固和因灾损毁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确保校舍安全;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5)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县卫健委和有关企业,落实县级应急药品储备,协调乡镇规模工业企业应对雨雪冰冻天气,督促做好隐患排查。

6)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灾区公共安全;维护受灾路段交通秩序;及时疏导、分流滞留车辆,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协助提供部分道路信息;遇有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视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7)县民政局: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时,加大街头流动救助巡查力度,劝导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服务;对老年公寓、福利院等服务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8)县财政局(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核查、评估和上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应急部门申请救助补助资金。督促指导县属企业按照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和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指导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关保险工作,引导行业加强雨雪冰冻灾害的风险分析,监督相关保险公司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组织因积雪融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并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建议;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查核、评估林业因灾损失情况;组织专家和林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林业生产。

10)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危房加固和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物资,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

11)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国、省、县道路沿线乡级政府做好道路积雪的清除工作,保证道路正常通行;统计报告国、省、县干道交通中断里程和公路、汽车站滞留人员数量;协助有关部门向国省干道、县乡道路上被困车辆、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天候跟踪监测客流信息,6小时内组织清理管辖范围内车站广场、旅客通道积雪,做好旅客防滑工作;组织好重点物资运输,做好应急运输准备工作,保证运送旅客安全;做好调整运力准备,随时准备运送滞留旅客,运输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

1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突发性低温雨雪冰冻引发的农业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3)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水利工程及水利部门管理的相关供水设施的防冻工作,加强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测和维护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因灾损毁水利工程的恢复重建,保障水利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14)县商务局:负责保障灾区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15)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做好公共场馆、景区人员疏散和重点文物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对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损坏进行抢修保养,保障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利用多种形式集中报道抗灾救灾中的感人事迹及好经验、好做法,弘扬正能量。

16)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医疗救灾工作准备,加强冬季易发病的宣传,做好流行病的预防和控制,组织协调医护人员对因灾伤病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救援。

17)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对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18)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抢修供水、供气等受损市政设施;协调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清除城区主干道冰雪,保证城市主干道的正常交通;组织力量及时清除主干道绿化上的冰雪,督促各责任单位及时清除公园、广场等公共绿化上的冰雪,并及时修理清运断折树枝。

19)县人武部:在收到县应急指挥部请求民兵动用,按规定批准的情况下,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力量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20)武警蒙城中队:在收到县委、县政府用兵需求后,组织指挥武警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21)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应对处置,在确保执勤备战的前提下协助当地政府部门做好遇险群众救助。

22)县气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供气象信息,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23)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发布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预警信息。

24)县供电公司:负责加强对县内电网的维护,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受损电力设施进行抢修,在具备条件时清除电网线路杆塔上的冰凌,全力保障电网正常运行和生产生活用电。

2.4 工作组构成及职责

启动本预案四级(含)以上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综合组、生活救助组、交通工作组、煤电油气保障组、市场保障组、医疗卫生救助组、宣传报道组等7个工作组,处置一般以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各工作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1)综合组:负责材料起草、公文办理、会议安排、监测预警、信息报告、舆论引导和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气象局为成员单位。)

2)生活救助组:负责灾情的查核与上报,分配下拨救灾款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妥善安排好困难群众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受灾地政府为成员单位。)

县、乡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居住在危房中的群众进行转移,应急等部门要及时协调各有关部门开设避灾(避险)场所,临时安置转移群众。必要时利用学校、体育、文化等社会公共场所用于人员转移安置。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各交通枢纽大量滞留的,县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适时开设避灾(避险)场所,疏散滞留人员,同时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

3)交通工作组:负责全县国省干线公路的除雪铲冰,保障客货运输工作;统计国省道中断里程和交通滞留人员数量;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县乡道路的除雪铲冰保畅工作;做好城市公交系统的调度工作,确保城市公交系统正常运营。(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武部、武警蒙城中队为成员单位。)

4)煤电油气保障组:负责煤、电、成品油、天然气等的供需衔接和综合协调,组织重要物资的运输调度,全力做好保障工作。(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

5)市场保障组:负责做好肉、蛋、菜、粮油等货源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县商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

6)医疗卫生救助组:负责组织做好灾区伤病群众的救治、灾区疫情疫病预防控制、救灾药品器械供应、因灾卫生监测报告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成员单位。)

7)宣传报道组:负责抗雪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牵头,县广播电视台、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等为成员单位。)

2.5 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对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应急准备

3.1 避难场所准备

县政府确定本地区的避难场所,设立标志,制订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受到灾害威胁的群众安全、有序、及时转移,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等。

3.2 物资准备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立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制度。

3.3 队伍准备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承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救援任务。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3.4 宣传、培训与演练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应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应急、自救互救等知识普及教育。教育部门应指导中小学校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应急知识,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订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5 社会动员

受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村(社区)、

村民组等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

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企事业单位应服从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根据需要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社会力量应在当地政府统一指导下,适时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开展救灾救援工作。必要时应急指挥机构可紧急征用灾害救援救助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灾害救援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 预警级别与发布

4.1 预警级别

按雨雪冰冻灾害天气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影响范围,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1.1 一级预警

已启动二级预警并持续2天,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最低气温持续低于-2℃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4.1.2 二级预警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最低气温持续低于-2℃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4.1.3三级预警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最低气温连续5天低于0℃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4.1.4 四级预警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最低气温连续3天低于0℃,可能对交通或农业有影响。

4.2 预警发布

县气象局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建立健全本领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按照《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方式,及时发布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相关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单位,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交通局等,应及时播报和转发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预警信息。

各有关单位、学校、医院、村(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传递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4.3 预警响应

按照《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亳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亳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蒙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防范措施。根据灾害预警等级情况,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有力有序地开展工作。

1)城市基础设施方面: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2)城乡建筑方面:针对可能出现险情的建筑要及时进行人员转移,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针对公交站牌、户外广告牌等构筑物以及地下通道出入口等进行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排除隐患、设置警示牌等措施。

3)交通运输方面:督促公路、水路经营者视情落实停运、停止作业等防范措施。加强管养公路的巡查,组织应急人员和物资开展除雪、除冰、排水、清障等工作,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4)生产生活方面:督导企业对生产、仓储场所以及露天设备、运输车辆等进行安全检查,防范事故的发生。对煤炭、成品油、粮油、肉、蛋、菜等重要生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进行适当储备并制定保供计划。

5)安置救助方面:做好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调用的准备,保障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5  灾情报告和评估

5.1 灾情报告责任和评估单位

各级政府是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报告的责任单位,县发改、应急、交通、经信、商务、卫健、住建、农业、水利、自然资源、文体旅、气象、数据资源、电力等部门,按行业归口调查、收集、整理灾情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本预案四级以上响应后由县应急指挥部综合组负责)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

5.2 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县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统计受灾基本情况,报本级相关指挥机构汇总灾情,迅速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和抗雪防冻救灾工作情况。

5.3 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

救灾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评估灾害损失、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人员转移安置、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等情况。

6 应急响应(根据以往编制工作惯例,本预案I级响应条件对应市级预案中II响应条件,并以此下调)

6.1 一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县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或专报等,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一级响应。

1)县境内1/2的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公路、车站滞留人员12000人以上、15000人以下;

2)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3)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2万间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1.2启动程序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1.3响应行动

当发生一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县应急指挥部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

1)县政府主要领导直接指挥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县领导率有关部门赴受灾严重的地区和路段指导抗雪防冻救灾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请求支持。

4)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核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县应急指挥部7个工作组分别由牵头部门召集,实行联合办公,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确定专人24小时值班,向社会公布各工作组热线电话。

6)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商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7)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上级资金和物资支持。

8)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应对工作。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申请,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县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等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电信、移动、联通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县级医药储备管理,参与协调有关救灾装备调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城市管理局指导县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组织指导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县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受灾地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直接到一线指挥,重要情况直接报县应急指挥部,由县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做好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保障工作。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武警部队协助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县应急指挥部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终止一级响应建议,根据县委、县政府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2 二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县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或专报等,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二级响应。

1)县境内1/3的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公路、车站滞留人员8000人以上、12000人以下;

2)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3)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或群众反映强烈。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2.3 响应行动

当发生二级以下(含二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县应急指挥部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1)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召开指挥部会议,对灾害的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研判,部署开展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2)县应急指挥部7个工作组分别由牵头部门召集,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抗灾救灾,确定专人24小时值班,向社会公布各工作组热线电话。

3)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核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开展工作。

5)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商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6)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上级资金和物资支持。

7)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应对工作。县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本地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受灾地区乡镇主要负责人直接到一线指挥,重要情况直接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做好供水、供电、通信等保障工作。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武警部队协助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终止二级响应。

6.3 三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县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或专报等,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三级响应。

1)县境内1/5的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发生交通受阻或中断6小时以上,公路、铁路、车站滞留人员4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2)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3)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6.3.3 响应行动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由指挥部向县政府报告。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县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若干工作指导小组,到受灾较重的乡镇指导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4)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商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6)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上级资金和物资支持。

7)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开展工作。

8)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受灾地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直接指挥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乡道积雪,做好物资供应保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正常。必要时,部分受灾较重乡镇可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请示,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武警部队协助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宣布终止三级响应。

6.4 四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县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或专报等,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四级响应。

1)县境内1/6的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交通中断5小时以上,公路、车站滞留人员2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2)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3)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或群众反映强烈。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4.3 响应行动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开展情况,向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传达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县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受灾较重地区开展应对工作。

4)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商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6)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上级资金和物资支持。

7)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开展工作。

8)相关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及时将灾情和应对工作情况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积极做好居民生活保障工作。

9)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宣布终止四级响应。

6.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标准可酌情调整。

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公开、客观的原则,为抗雪防冻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舆情监控。

1)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应组织或指导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向媒体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发展趋势及防御对策等相关信息;负责互联网站的监控和管理,收集、跟踪舆情,加强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2)各部门或单位内部的信息,由本部门审核和发布;重要和综合性新闻稿须经指挥部核实后,按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8 灾后恢复重建

8.1 善后处置

1)县、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力量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善后处置工作,修复损坏的公共设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县、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深入开展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制订并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对依法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按规定给予补偿。财政部门应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灾害损失的理赔工作。

3)善后处置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政府安排,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可向上级政府申报。

8.2 社会援助

县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依据有关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和其他慈善机构应适时组织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

8.3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解除后15日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灾害损失评估、预测预报、抢险救灾情况和经验教训、改进措施以及典型案例等。各部门应及时将监测资料、灾情资料、工作技术总结、服务材料等进行收集归档。

8.4 恢复重建

1)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制订恢复重建计划,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一级和二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受灾情况制订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程序报批后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三级和四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负责。

9 应急保障

县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9.1 人员保障

县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武警、消防救援、预备役和民兵在灾害应急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发挥社会力量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有效补充作用。

县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9.2 财力保障

县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安排日常工作经费,保障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的需要。对受灾害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按财政规定积极争取资金,并及时下拨。

对受灾害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措施,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9.3 物资保障

应急部门要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储备帐篷、棉被等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大型扫雪除冰机械设备,储备必要的融雪剂等物资。

经信、发改、供电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煤炭生产、调运和电力供应,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管理。

商务、发改部门负责保障受灾地区猪肉、鸡蛋、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9.4 基本生活保障

应急部门应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条件得到保障。

9.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9.6 通信保障

数据、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区域应急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重大应急信息的传播。

10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10.1 表彰奖励

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县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10.2责任追究

对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存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 附则

11.1 预案管理

1)本预案是县政府指导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的专项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2)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备案。

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制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行动预案和各类保障计划。

11.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1.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蒙城县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录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2现场指挥部

2.3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分级应急响应

3.3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4监测报告

4.1 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应急响应

5.1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信息发布

5.5应急结束

6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7.2指挥平台保障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7.4基础设施保障

7.5避难场所保障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有感地震应急

8.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8.3县辖区外地震应急

9 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以上、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坚持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提高全县应对地震灾害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案例》《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亳州市地震应急预案》、《蒙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省、市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县辖区外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 组织体系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震指)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县震指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组织指挥本县地震灾害抢险救援行动,协调军队、武警等驻蒙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灾维稳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类生活物资供应;指导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体系建设;负责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任务。

2.1.1 县震指组成

指挥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县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地震中心主任、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武警蒙城中队中队长。

指挥部成员为: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司法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教育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震中心、县气象局、县科技局、团县委、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供电公司、武警蒙城县中队、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县委、县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对县震指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2 县震指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震指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震指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县抗震救灾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3名,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县地震中心副主任、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检查我县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及时收集信息,迅速向市、县政府报告,完成县指挥部确定的其他任务。

2.1.3 县震指工作组

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县震指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生活救助组、监测预测和调查评估组、救治防疫组、通信保障组、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重建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与接收捐助组、社会治安组等10个工作组。根据需要,县震指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

2.2现场指挥部

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视情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中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武警蒙城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以及灾区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副指挥长进行调整,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地震监测与风险评估、损失调查、灾民安置、通讯保障、社会治安、医疗防疫、新闻舆情应对等工作。

当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3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安徽省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辖区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M≥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辖区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5.0≤M6.0),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辖区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4.0≤M5.0),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地震灾害。

当辖区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3.5≤M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县震指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向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部、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市地震局报告,请求支援。在上级现场指挥部到达之前,由县震指指挥长宣布启动一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上级现场指挥部到达后,按照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县震指统一领导、指挥全县的抗震救灾工作。县震指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向市政府、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和有关单位报告,请求支援。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本辖区抗震救灾工作。县震指视情对受灾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二级应急响应县震指报县政府批准后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县震指办启动。

县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我县两个以上乡镇(街道)的,由县政府负责,同时涉及我县和周边县的,由我县和周边县市政府共同负责。

地震发生在相邻区域时,根据地震对本县造成的灾害情况,适时启动本县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3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报告

4.1 监测预报

县地震中心负责配合省、市地震局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县政府;县地震工作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市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县政府根据地震预报意见,组织预报灾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制订专项抗震救灾应对工作方案,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当辖区内发生2.0级以上地震、我市其他地区或周边市相邻区域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县地震中心在接收到市地震局测定的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后,于震后20分钟内将测定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震指,通报有关单位和震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受灾人口、人员伤亡、转移安置和重要基础设施毁损、经济损失情况等。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时汇总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在2小时内上报县委、县政府、县震指,并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情况。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中心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将核实的初步灾情立即报县委、县政府、县震指,并及时续报;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教育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县震指。

县政府接报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后,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及时续报;灾情特别严重时,可视情同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灾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迅速核实并报县政府、县震指,通报县有关部门。

5 应急响应

5.1一级响应

5.1.1先期处置

县震指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伤员,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1.2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向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县震指成员单位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震指。

3)县地震中心联系省、市地震局,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预评估,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震指。

4)县震指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震指。

5.1.3指挥协调

县震指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成立并派遣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派遣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赴灾区抢险救援。

3)组织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和伤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协调、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分析判断地震趋势,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现场烈度调查与灾害评估队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烈度评定工作。

7)协调、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保护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9)视情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11)组织非灾区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必要时,组织非灾区的政府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2)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震指、市震指报告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并视需要请求支援。

13)其他重要事项。

5.1.4应急处置

在省、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之前,县震指各工作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县震指的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震指。在省、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按省、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或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1)搜救人员。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居民,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武警部队、县地震灾害现场工作队、消防救援队伍、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伍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生命搜索营救设备及大型吊车、起重机等救援装备,搜救被压埋人员,组织营救被困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时向县震指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运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情绪引导、心理辅导、资源链接、困难纾解、社会支持网络修复等服务,帮助受灾群众度过困难期。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置,做好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居住等生活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和救助管理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组织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范次生灾害。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7)维护社会治安。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8)开展社会动员。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应急力量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组等社会应急力量联系电话及在线平台等,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根据地震应急与救援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场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视情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9)做好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做好地震灾害应急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

10)加强涉国(境)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按程序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入境参与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11)配合省、市抗震救灾指挥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根据需要,配合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以及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配合开展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先期处置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震指及灾区所在辖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迅速了解灾情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视情况向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

5.2.2应急响应启动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震指应当迅速将震情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同时通报县震指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县政府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根据县政府指示启动应急响应;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5.2.3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处置

1)我县及灾区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范次生灾害;依法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

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迅速了解灾情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在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队开展各项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应急响应启动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县震指办视情启动三级响应,由灾区所在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当有需要时,可以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请支援。

5.3.2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处置

1)灾区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范次生灾害;依法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迅速了解灾情并向县震指报告,在县震指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队开展各项工作。

5.4 信息发布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规定时限向社会发布信息。30分钟内发布震情,4小时内发布初步灾情、震情趋势判断意见以及抗震救灾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未启动应急响应的地震震情信息由地震部门负责发布。

5.5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震指有关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对工作,向县震指提交地震应对工作总结报告。由县震指汇总后上报市震指和县政府。

6 恢复重建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同时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实施给予指导。

7 应急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地震救援等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建设,定期对相关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地震灾害应急知识和先进技术,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作用,依托企业、社会组织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基层和群众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由应急管理、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地震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7.2指挥平台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和地震中心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通畅、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各类数据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同时,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通信指挥、战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7.4基础设施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5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或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地震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的应对工作,由县地震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和地震发生地政府负责。本辖区3.5级以下有感地震发生后,当地政府要立即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迅速收集并向县政府报告震情、社情,县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地震中心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部门做好应对工作,并即时向县政府报告地震专家会商结果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宣传部门根据县政府决策意见,迅速组织新闻媒体公告震情,宣传有关地震知识和应对措施。当灾区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发生人员伤亡时,县震指各成员单位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按照各自职责和县政府工作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8.2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当我县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所在辖区应急、公安、地震、宣传等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信息发布与舆情(论)引导工作,澄清事实,平息谣传。对制造、传播地震谣言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3县辖区外地震应急

当县辖区外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并对我县造成人员伤亡或建(构)筑物破坏时,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震情、灾情和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建议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工作。当我市县其他地区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或灾区政府的请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地震灾区的支援工作。

9 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县震指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送所在县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各类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9.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530日印发的《蒙城县地震应急预案》(蒙政办秘(201666号)同时废止。

10 附件

10.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0.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指导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情,指导、协助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及时统计、上报灾情,计划调配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协调开展灾区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派出或协调相关部门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协助参与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遇难人员的善后、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

县地震中心:进行震情速报,快速了解灾情、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承担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组的有关工作,加密地震监测,组织震情会商,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建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承办有关防震减灾方面的日常工作,指导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部门开展相关防震减灾工作,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通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负责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指导电力、石油、天然气经营单位修复被损毁的电网设施和油气长输管线及附属设施,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引发次生灾害。

县教育局: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力量配合救援队伍在学校开展救援,视情组织转移和安置灾区师生,指导灾区学校恢复教学秩序,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加固,组织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县科技局:组织鼓励和支持抗震救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抗震救灾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医药、食盐的应急供应,参与组织有关救灾物资调配。

县公安局: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指导灾区开展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灾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县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配合做好灾区应急响应和抗震救灾工作。

县财政局(国资委):争取中央、省、市财政资金和接受外县捐赠资金,并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及时分配下达;参与指导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群众生活物资调拨、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组织县属企业参与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灾后理赔工作,及时赔偿保险金。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组织开展灾情应急测绘、地质灾害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承担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灾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开展隐患排查和评估,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

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灾区环境、地震灾害引起的污染源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防控;组织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上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区建(构)筑物抗震性能进行隐患排查;组织指导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工作,指导灾区恢复重建。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恢复基础设施功能,保证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收集灾区公路、桥梁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协同县公安局,指导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指导道路抢修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指导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县水利局:指导收集并上报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指导灾区水利工程和相关险情排查、评估、水利工程灾后恢复重建。

县商务局:协调灾区采购生活必需品;组织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掌握灾区游客受灾情况,指导做好灾区游客临时安置等工作,协同处理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游客事务,协调保障灾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参与组织有关抗震救灾宣传报道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统筹协调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开展应急接种、心理干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收集报送灾区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受损等卫生应急工作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做好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

区药品质量安全。

团县委:负责协调和开展青年志愿者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抢险救援、伤员急救,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组织援助事宜。

武警蒙城县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抗震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组织武警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气象局:协助做好前期灾情调查等工作;加强气象卫星遥感监测,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对被困和受伤人员进行搜救:参与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参与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参与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

县电信、联通、移动:组织力量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确保在极端情况下,至少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加强地震应急通信演练等工作。

县供电公司:组织力量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地震现场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县震指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地震中心、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为成员单位。主要承担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名义上报、下达和接收的各类公文资料的汇总、起草、审核、报送、归档和有关会议的组织等工作,催查督办各项命令、指示、决定的落实执行情况,负责各工作组及对外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上级有关领导和外宾的接送,承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抢险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中心、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人武部、团县委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协调国家、省、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包括皖北、皖中西部、皖南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分队)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社会救援组织等力量开展紧急救援工作,组织搜寻、抢救伤员和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和救援现场处置。

3)生活救助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震区灾情的快速收集与上报,紧急转移和安置震区受灾群众,紧急搭建帐篷和临时住房,分配下拨救灾款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组织指导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做好肉、蛋、菜、粮油等货源的组织,负责煤、电、油、气等的供需衔接和综合协调,妥善安排好灾区困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

4)监测预测和调查评估组:由县地震中心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统一部署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测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各观测项目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气象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次生灾害等向指挥部及时提出分析预测意见;负责统一部署震区灾害损失评估工作任务,调查核实震区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划分地震烈度分布,考察评估自然环境、基础设施和建筑物破坏程度,提出有关对策意见,为做好震区的恢复重建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5)救治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蒙城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统一部署震区急救和医疗卫生工作任务,组织做好灾区伤病群众的救治、疫病预防控制、救灾药品器械供应和监管等工作;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6)通信保障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中心、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指挥部指令、图文信息的快速传递和震区通讯的紧急抢修恢复工作。

7)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重建组:由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供电公司、蒙城燃气公司、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设施的抢修维护,指导各类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帮助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研究拟定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8)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地震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台、县网宣办、县公安局(网监支队)、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通报人员伤亡、失踪情况,加强对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和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发现谣传及时处置、上报。

9)后勤保障与接受援助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外办、县地震中心、县卫生健康委、县红十字会、县残联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指挥部后勤生活保障供给,救援保障物资的组织、调取和分配,组织与接受国内外的救援物资、捐款等,安排境外、港澳台地区来蒙救援和赈灾人员的接待。

10)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信访局、武警蒙城中队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蒙城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亳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蒙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军地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三)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四)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

(五)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六)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七)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  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部门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农业、城管的副县长及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气象局、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广播电视中心、淮河蒙城河道局、淮河蒙城闸管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人保财险、国元农保、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发生全县性大洪水时,县防指可提请县政府调整县防指负责同志和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综合保障、防洪调度、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卫生防疫、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承担防汛抗洪相应工作职责。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及应急广播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组织播发经县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预警、汛(旱)情公告,准确报道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重要信息。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洪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洪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负责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负责电力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保障防汛抗洪抢险电力应急供应,协调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所辖工业企业的防洪防灾紧急避险,及时收集统计工业企业的洪涝灾情,开展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并督促指导受灾工业企业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生产经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县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防洪排涝、供水工程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拆除影响城市防洪度汛安全的违法建筑,指导城市市政设施的防洪排涝和防台风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所承建或代建的重点工程和设施的防洪排涝、防台风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及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指导渔业船只做好防台风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和日常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

县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A级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指导各级应急广播覆盖区域建设和使用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对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在发生汛情时,联系基层退役军人服务站做好全县退役军人动员工作,发动全县退役军人参与救援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负责全县通信运营企业和有关专网单位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县供电公司负责所属电力设施的防汛及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为县防指办事机构,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并实施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二)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四)组织协调全县防台风工作;

(五)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落实县防指工作部署;

(六)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七)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八)组织指导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九)承办县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是防汛抗旱工作的前沿指挥部,也是防汛抗旱工作的基层组织和具体执行者;执行上级防汛抗旱调度指令,按照防汛抗旱工作要求和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各村(社区)、各单位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村(社区)建立防汛抗旱领导小组,负责本村(社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服从上级防汛抗旱统一部署,组织各类抢险机动队、巡逻队,进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秩序。

企业、社会法人和有关设施管理单位建立防汛抗旱领导小组,负责企事业单位的防汛抗旱安全管理,组织抢险机动小分队、巡逻队等,进行企业自身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人员转移等安全管理。

2.4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当北淝河、芡河、涡河、茨淮新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各堤防、圩堤、涵闸重大险情需要抢险,或需跨乡镇组织民工抢险的,由县防指负责组建现场指挥机构,其他情况由事发地的乡镇政府负责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由地方行政首长、参加抢险的解放军、武警部队首长和水利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制定抢险方案,行政首长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基干民兵参加抢险时,由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2.5  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专家组

县防指成立重大灾害应急工作组,由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县防指成立重大灾害应急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2.6  部门配合和会商研判机制

应急管理、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网络,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开展防灾救灾综合演练、检查督察等,形成工作合力。水利部门将水情预报系统接入应急管理部门,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实时雨水情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水利部门组织防洪会商,应急管理等部门派员参加。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在汛期,河道、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分包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3.2  应急预案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道和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调水方案,台风防御预案,人员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预案等。

3.3  汛(旱)前检查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3.4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

3.5  应急物资

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备足防汛抗旱物资,落实调运措施。

3.6  培训演练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汛(旱)前培训。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

3.7  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8  社会动员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

4.2  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河流洪水)、旱情预警发布。

4.3  预警响应

4.3.1  暴雨预警响应

1)县防指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县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河流水情预报,视情调度重要河流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县城市管理局组织指导城市内涝预警发布,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建筑施工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县委宣传部、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和县移动公司等分别协调指导负责主流媒体、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8)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4.3.2  河流洪水预警响应

1)县防指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地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河流洪水;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

3)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点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航道通航预警信息,加强道路管护和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

5)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河道堤防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及时开机排涝

4.3.3  台风预警响应

1)县防指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乡镇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县水利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县城市管理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渡口、在航船只安全管理工作。

7)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渔民上岸、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8)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3.4  旱情预警响应

1)县防指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地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水利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利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抗旱水源。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的防旱抗旱工作,及时组织人员开展抗旱浇灌,承担防旱抗旱期间的日常工作。

4)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5  风险识别管控 

5.1  风险识别 

汛期,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县防指报告研判结论;县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5.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分析本行业本系统的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并报县防指,由县防指统一向有关地区发送风险提示单。

5.3  风险管控 

有关地区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县防指。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等信息,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6  信息报告及发布

6.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6.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破圩、人员伤亡等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

6.3  信息发布

汛(旱)情、灾情和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其中一般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指办负责同志审签,重要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指负责同志审签。县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7  应急响应

7.1  响应分级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级(一般)、级(较大)、级(重大)和级(特别重大)四级。

7.2  响应条件

7.2.1  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级响应条件。

1)较大范围(县境内有3个以上雨量站)内12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局部(县境内有1个以上雨量站)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乡镇发生洪涝灾害。

2)涡河、芡河、北淝河、茨淮新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或一条主要支流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3)涡河、芡河、北淝河、茨淮新河堤防发生一般险情,圩区堤防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4)中型水闸发生一般险情,重要小(一)型水闸发生重大险情;

5)发生面积大于40万亩的洪涝灾害;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影响;

7)发生跨县域性轻度干旱,或县城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7.2.2  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级响应条件。

1)较大范围(县境内有3个以上雨量站)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局部(县境内有1个以上雨量站)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多个乡镇发生较大洪水。

2)涡河、芡河、北淝河、茨淮新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县域内2条以上主要河流全线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3)涡河、芡河、北淝河、茨淮新河干流堤防、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中型水闸发生严重险情,或洪水造成国省干线、高速公路网中断,6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发生面积大于60万亩的洪涝灾害;(结合市级预案中的参考值,结合我县实际亩数测算)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较重影响

7)发生跨县域性中度干旱,或县城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7.2.3  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级响应条件。

1)较大范围(县境内有3个以上雨量站)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3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局部(县境内有1个以上雨量站)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多个乡镇发生洪涝灾害。

2)涡河、芡河、北淝河、茨淮新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或1条以上主要支流发生超保证水位的洪水;

3)涡河、芡河、北淝河、茨淮新河干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洪水造成国省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发生面积大于100万亩的洪涝灾害;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严重影响;

7)发生跨县域性严重干旱,或县城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8)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7.2.4  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级响应条件。

1)较大范围(县境内有3个以上雨量站)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或3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局部(县境内有1个以上雨量站)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

2)涡河、芡河、北淝河、茨淮新河等干流发生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3)干流堤防发生决口;

4)大型水闸发生重大险情,或洪水造成国省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发生面积大于150万亩的洪涝灾害;

6)发生跨县域性特大干旱,或县城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7.3  响应启动

县气象、水利、城市管理等县防指成员部门和乡镇向县防指办上报相关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信息,达到级、级、级、级响应条件时,由县防指办提出响应启动建议,报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总指挥研究决定。

7.4  响应措施

7.4.1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指办负责同志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防指办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防汛抗旱相关责任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5)当地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6)县防指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县防指适时督促引导抗旱服务组织及农民开展抗旱工作。

7.4.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指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县防指办;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免费优先通行。

4)县防指可视情况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当地防指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巡查防守、发动群众参与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县防指。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县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趋势,适时部署抗旱工作。相关单位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做好泵站提水,人工增雨,电力、油料供应等工作。各乡镇督促引导受灾群众及时开展抗旱工作,降低农作物受灾损失。

7.4.3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负责人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县防指总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县政府作出工作部署;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定期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可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防指办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乡镇督查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保障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4)有关乡镇(街道)防指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乡镇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县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督促防指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及时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各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视情采取应急抗旱措施,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7.4.4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总指挥带班,必要时县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到县防指办调度指挥;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县防指总指挥组织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部署,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定期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县防指视情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抗旱送水;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4)相关乡镇(街道)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及时报县防指;受灾地区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应赴一线指挥,防指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可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县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6)各地全力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抗旱机械参与供水、调水工作;受灾地区迅速启动相关抗旱应急预案,采取各种特殊抗旱应急措施,包括应急水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7.5  抢险救援 

各级防指负责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请求上级防指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上级防指统一调度,并报县防指。重大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集结点。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县防指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组织专家支援地方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县防指要求,民兵、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县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各级防指指挥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省防指。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单位提供技术支撑。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海事局等单位立足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7.6  响应终止

当河道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县防指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县防指按程序研究决定并宣布响应终止。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总指挥研究决定。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切实加强专业防汛抢险队、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与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8.2  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旱灾害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

8.3  资金保障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上级财政下拨的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8.4  技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全县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将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队伍、物资等数据统一汇入平台并动态更新,与县相关部门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统一规划和布局信息传输渠道,建立多部门共享的全县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立防汛抗旱业务应用系统,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8.5  通信保障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通信部门应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紧急状态下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8.6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河道通航、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8.7  电力保障

发改、电力等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9  后期处置

9.1  善后工作

9.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9.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9.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各级防办提出储备计划,相关部门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9.1.4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9.1.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9.2  总结评估

县防指应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等情况予以全面总结评估,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各级防办应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市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防御洪水方案: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负责管理。根据县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乡镇各相关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备案。

10.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负责解释。

10.5  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县防指办值班电话:0558—7699119,传真:0558—7699119

10.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蒙城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乡、镇、街道及基层组织

2.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2.4现场指挥机构

2.5专家组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

3.2预警

3.3事故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先期应急处置

4.2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3现场指挥

4.4安全防护

4.5现场紧急处置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4.8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9信息发布

4.10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恢复重建

5.4应急处置评估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2队伍保障

6.3资金保障

6.4物资装备保障

6.5避难场所保障

6.6技术保障

6.7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8医疗卫生保障

6.9社会动员保障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术语定义

7.3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

8.1本预案编制依据

8.2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减轻或消除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见附件8.1)。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蒙城县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并与《亳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道路运输和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执行,不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2137号)规定执行。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政府对本县范围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前期处置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县政府领导下,设立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危化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另有规定的除外),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负责县危化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危化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危化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处置工作。省、市指挥部成立后,县危化应急指挥部纳入省、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值班电话:7699119

2.1.3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8.2

2.2乡、镇、街道及基层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4现场指挥机构

  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或委托的现场指挥长组织,由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全面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代表县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县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指挥机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5专家组

疏散警戒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现场周围物资的转移,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由公安、交警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组成。

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和公用设施的抢修,及时控制危险源;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冷却、化学品安全转运、泄压、防爆、隔爆、抢救人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公安部门、县应急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事故单位抢险队、市场局、应急救援专家组及其他救援单位等组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好专用的防护用品、用具及专用工具等。该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并配备工程机械、专业的防护和急救器材。

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的搜救和紧急处理,必要时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医疗救护组由卫健委牵头负责,消防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事故单位和地方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辆、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及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物资供应组:主要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为救援人员提供食宿场所;为救援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协调相关电力企业保证现场电力供应;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对被损坏公路进行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事故现场空气及水域水质检测及预警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收集处理及相关方案制定等工作。由县政府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及事故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单位参加。

环境气象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负责提供气象信息给现场指挥部,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气象局及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参与。

  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由县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化工、消防、电气、燃气、民爆物品、压力容器、住建、气象、环保、安全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

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配合,负责现场各救援小组的联系和协调,联系外援,进行善后处理及其他未尽事项;在县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和事发地有关部门等参加。主要负责及时、准确、正面、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汇集收集相关舆情;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善后处理组:由县政府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事故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事发单位等参加。主要职责是督促、帮助事故单位及时、妥善做好受伤害人员及其职工和家属、周边群众的稳定工作,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督促保险理赔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处理工作;负责其他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国家关于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组成。

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建有关救援队伍并准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指挥中心根据事故报警信息,立即向各部门通报,根据实际情况和专家意见,出动相应的人员、装备器材和药品等,出动人员需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手段,各部门、单位通知救援人员集结地点并携带必需物资以最快速度到达指定地点。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

县政府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监控等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3.2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县政府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当可能影响邻近县级区域时,先接到通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2.1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按照《亳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3.2.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发布。

3.2.3预警行动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3事故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县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应急响应

4.1先期应急处置

4.1.1事故单位初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

4.1.2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核心区控制。对事故核心区实施现场控制。

2)核心区警戒隔离。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泄漏、扩散的情况及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核心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3)现场处置。迅速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掌握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特性、状态等信息,调集公安、消防、医疗、交通、生态环境、气象、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环境监测等工作。

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危险特性和危险化学品处置方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上风、侧风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

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本地政府的处置能力时,报市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县政府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省危化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采取分级响应措施。具体分级响应措施如下:

1)对于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同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四级响应后,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应急救援,县应急管理局提供支持。

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关级别响应,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3)启动应急响应后,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以上事故,应根据市危化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

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向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通知领导小组,收集事故有关信息;

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派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协助指挥;

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必要时,县安委办通知县安委会有关成员,进行协调指挥。

4.3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四级以上响应后,成立由代表县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县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县危化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施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等。

4)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4.4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5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4.5.1 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事故地点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

  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5.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5.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5.4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救援、企业救援队伍等)。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8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当地和支援的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9 信息发布

  应急救援指挥部是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县委宣传部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对外报道工作。

  4.10 应急响应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恢复重建

对受事故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5.4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当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县应急管理局归档。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应急值班电话应24小时畅通;县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县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2队伍保障

县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6.4物资装备保障

县政府、县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县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时的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技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及县相关部门应建立县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加强与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7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8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后续救治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9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事故灾难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政府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县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或方案),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7.2术语定义

本预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附件

8.1预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7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8.《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9.《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0.《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13.《亳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亳政秘〔202123号)

14.《亳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亳政办秘〔202137号)

15.《亳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亳应急〔202127号)

16.《蒙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蒙政秘〔202141号)

8.2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组织协调事故应对处置相关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会同相关单位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等能源应急保障。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校园师生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科研所(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科研所(院)科研人员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现行医药储备体系应急药品的调拨供应。工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处置等相关事务。

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保障由县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并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涉及地质灾害的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负责做好应对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依法依规进行应急处置。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指导事故所在地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水路运输工具和港区(口)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地方管理水域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港区(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期间道路和内河运输的保障工作;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等,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运送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向县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化工、医药行业)、经营(指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对事故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

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所属部队及民兵力量参加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天气情况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县金融监管局: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各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县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转移人员生活安置工作,为县危化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县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县危化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蒙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组

2.4  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管理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分级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响应调整及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和物资保障

7.2  通信和科技保障

7.3  人力和装备保障

7.4  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亳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动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应急救助的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救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县长。

县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分管副县长。

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人武部军事科负责同志。

2.1.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直机关工委、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审计局、县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 、县人武部、武警蒙城县中队、县气象局、县红十字会、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协调和指导灾害发生时网络舆情应对工作。

县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县直机关及中央、省、市驻蒙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县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县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

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负责油气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快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县科技局: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县卫健委协调相关企业,落实县级应急药品储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

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县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编制县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县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全县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做好技工院校灾情核实上报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技工院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筑物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旅游景区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报道工作。负责全县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县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县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组织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自主创新能力。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县人武部:根据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蒙城县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等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负责组织通信网络的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县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抽调部分涉灾单位人员,与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教育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救治防疫组: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国资委)、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直机关工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县审计局、县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县审计局牵头,县直机关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物价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

8)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4  专家组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较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具有灾害监测职能的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及时向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经分析、会商、研判、评估,视情采取以下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救灾物资代储企业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多渠道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管理

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乡镇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委、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应急局。县委、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1.2 在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3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防灾减灾救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损失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启动了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统一指挥处置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信息发布途径主要包括电视广播,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载体。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5人以上、2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6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5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向市应急局、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在县委领导下,由县长统一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二级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关注措施:

1)县长主持召开会商研判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要;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局、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4)灾情稳定后,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救灾委。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5000间或1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向市应急局、市委、市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分管副县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三级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关注措施:

1)督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落实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2)县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省、市资金和物资支持。

3)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灾情稳定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商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县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

5)军队有关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 因灾死亡1人以上,4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以上或300户以上,1800间或600户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灾害发生后,应急局会商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县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

5)军队有关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调整及终止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根据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相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可视情同步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 1 过渡期生活救助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灾区人民政府对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受灾群众进行摸底调查,给予过渡期救助。应急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人员核定,会同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工作。各地统筹使用各类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

应急局动态掌握灾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加密督导,会同财政局加强对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冬春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方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采取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等方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真履行灾害主体责任,将冬春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规定落实好本级冬春救助资金。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由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申请。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或实施标准,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强化冬春救助款物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按规定程序尽快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管理,确保冬春救助款物规范、有效使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和政策有序衔接。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确保粮食供应。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冬春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把握自然规律,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界定重建区域。统筹安排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积极发挥房屋财产类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应急局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受灾地区资金申请,会商财政局及时下拨补助资金。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或组成督查组等方式,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估。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服务、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和物资保障

7.1.1财政、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规定,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建立完善市、县(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县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统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1.2  县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应急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1.3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布局,提升存储条件。根据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健全县、乡、村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1.4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紧急调拨和运输、应急状态下紧急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协同储备等制度。修订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品种和规模。按照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协议储备和家庭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组织储备必要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大力倡导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2  通信和科技保障

7.2.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和通信保障,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

7.2.2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2.3  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充分发挥灾害相关领域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探索建立合作机制。

7.2.4  大力加强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网站和应急广播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应急决策指挥和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确保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3  人力和装备保障

7.3.1  大力加强防灾减灾专家库建设,深度参与自然灾害体系建设,强化智力支持。大力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大力加强对涉灾社会组织、志愿者培育和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7.3.2  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镇村设置A/B岗。

7.3.3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3.4  县政府要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和运行状态等信息综合管理,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按要求建设具有应急避险、应急指挥功能的避难场所。灾害发生后,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加强安置点管理。

7.4  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

7.4.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4.2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依照组织章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参与人民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志愿服务。

7.4.3  组织开展常态化防灾减灾教育活动,根据地区和行业特点,不断丰富防灾减灾教育内容、创新宣传活动形式,利用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抓住关键时间节点,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普及防灾减灾专业知识技能。大力提升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

7.4.4  组织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应急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2-10-15 09:25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