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1807-0001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8-07-18 发布日期: 2018-07-23
发文字号: 蒙政秘〔2018〕36号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经信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26908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1807-0001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8-07-18
发布日期: 2018-07-23
发文字号: 蒙政秘〔2018〕36号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经信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26908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蒙城县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蒙政秘〔201836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  

20187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城县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兴工业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17220号)精神,加快工业强县建设步伐,促进全县工业经济提质增量、优化升级,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一)在本县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在本县实施并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业项目,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的,以及当年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支持企业进入规模,对上年度新增规模以上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5万元的奖励;对个体工商户转为公司制企业且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县财政给予企业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且当年盈利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金主要用于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五)支持小种子企业成长发展。对上年度纳入小种子的工业企业,当年主营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税收达3万元以上,县财政给予企业纳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0%的补助。

(六)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上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5%以上、上缴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1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上缴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每增长1个百分点,县财政奖励企业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度对企业奖励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纳税县级留成总额;与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支持企业降低成本

(七)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间合并重新设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且会计年度上缴税收比合并重组前同比增长10%且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县财政给予新设立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度对企业奖励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纳税县级留成总额)。对兼并重组企业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后实现兼并重组、生产经营正常的,县财政给予被调查企业尽职调查费用30%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八)鼓励企业贷款融资。对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高于全县规模企业平均增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县财政给予贴息补贴,补贴标准为:贴息额=贷款利息总额×20%+主营业务收入增幅×80%),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小太阳企业在县担保公司办理贷款担保时,参照《蒙城县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无证的土地、房产的评估值抵押比例可提高到40%小种子企业在县担保公司办理贷款担保时,无抵押物的,参照《蒙城县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每个财政统发工资人员提供的担保额度,可提高至15万元。

(九)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较上年增长高于全县规模企业平均增幅的,按企业季度用电量进行核算,对其用电新增部分进行补助,每度电补助0.08元。新进规模工业企业,如果去年同期无基数,按季度工业用电量的10%作为增量部分进行补助,每度电补助0.08元。

(十)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级试点示范等各类项目,对符合申报条件且通过市级初审上报未得到资金支持的企业,县财政给予申报费用50%的补助(国家级不超过5万元,省级不超过2万元)。

四、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十一)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对企业利用现有土地扩建或技术改造(不含机器设备)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给予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县财政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其中,对三大主导产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金额上浮5%,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十三)支持军民融合发展。加大对军民融合型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等方面的资金扶持。对军民融合型企业和军民融合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金额上浮20%

(十四)支持企业高端制造。对经国家、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县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企业智能制造

(十五)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工业企业购买用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产品品质质量、减少能源消耗、减少生产事故的工业机器人(自由度≥3)、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对新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10万元;新认定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业、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十七)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示点)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或培育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示点)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八)支持企业产品创新。对经国家、省认定的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县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名牌的企业,县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县财政给予每件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申请注册成功的马德里商标的企业,县财政给予每件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申请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专业协会,县财政给予每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九)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十)支持企业质量提升。对新获得全国质量奖、安徽质量奖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优秀管理小组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成长型小微企业,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十一)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以及高层管理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企业行业生产或经营类提升管理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和商学院),县财政给予培训费30%的补助,参加省级以下企业行业生产或经营类提升管理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和商学院),县财政给予培训费60%的补助。

七、支持企业服务型制造

(二十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二十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八、支持企业绿色制造

(二十四)对新认定(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县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省级绿色工厂、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介目录,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十五)企业节能节水改造项目资金完成,经有资质的中介检测检验机构核算确认,对企业节能500吨标煤以上的,县财政给予100/吨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节水2000吨以上的,县财政给予30/吨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组织实施

(二十六)成立领导组织。成立蒙城县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孔祥永同志任组长,刘卿、张德银同志任副组长,县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住建委、商务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金融办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委,县经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十七)扶持项目认定。每年3月底前,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自行向属地(开发区、乡镇、办事处)进行申报,属地初审后提出申请,报县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最终扶持项目认定由县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十八)规范资金使用。扶持资金从蒙城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并纳入县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收回全部扶持资金,同时对该企业取消以后所有政策支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贷款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技改补助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县财政资金支持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十、附则

(三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本届政府任期内有效。

(三十一)本政策由县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8-07-23 11:12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