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2204-0021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成文日期: 2022-04-22 发布日期: 2022-04-26
发文字号: 蒙政办秘〔2022〕1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综合性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消防大队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368070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2204-0021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成文日期: 2022-04-22
发布日期: 2022-04-26
发文字号: 蒙政办秘〔2022〕1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综合性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消防大队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368070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蒙城县综合性消防救援社会联动

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蒙政办秘2022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综合性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22    

    (此件公开发布)

 

蒙城县综合性消防救援社会联动

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有效预防、处置、控制、减轻和消除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规范消防救援行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秘〔2020147号)《亳州市综合性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亳政办秘〔202161号)等指导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是指突然发生,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消防救援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消防救援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是指县政府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及相关职能部门,为完成综合性消防救援任务而实施的准备与处置过程。

第四条  消防救援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消防救援管理体制。

第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消防救援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置消防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保障消防救援队伍的器材装备配备、教育培训、训练演练、培训基地建设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所需费用。

第六条  消防救援队伍执行任务时,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力量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消防救援行动。

 

第二章  组织指挥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完善消防救援体系:

(一)县消防救援大队应设立消防救援指挥中心;

(二)各乡镇(街道)应建立消防救援组织;

(三)部门按照消防救援事件类别,组建专业消防救援队伍;

(四)发动成年志愿者,组建志愿消防救援队伍;

(五)协调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企业事业单位,组建企业消防救援队伍。

第八条  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消防救援工作的政府领导担任指挥长,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成员包括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红十字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服务中心)、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气象局、县地震服务中心、县教育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商务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供电公司、县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  职责分工

(一)共同职责

1.健全本部门、单位综合性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完善联动工作制度和预案。

2.加强本部门、单位联动力量的管理和训练,定期参加联动工作会议和演练。

3.接到命令后,指挥本部门联动力量迅速出动,按要求到达现场,受领并完成分配的处置任务。

4.妥善处置期间和后期舆情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县委宣传部:做好火灾和抢险救援事故的舆论引导,组织开展救援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2.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根据灾情范围和危害程度,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程序报批,积极支持参与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任务。

3.县公安局:根据现场处置需要,调集治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警种承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及秩序维护等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4.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科学的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救援力量调派,抢救被困人员,控制灾情扩大或蔓延;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等。

5.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制定完善应急联动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完善消防救援的处置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牵头应对处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安全事故。

6.县财政局:将消防救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经费落实。

7.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装备和急救药品;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急救及伤员的运转、治疗等工作。并负责事故现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必要时与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联系,确保伤员的有效救治。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8.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灾害现场废水进行安全监测。

9.县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对事故现场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10.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必审必验建设工程项目,为灭火救援提供结构、建筑全套施工图纸,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消防救援事故调查工作。县人防办负责做好消防救援时人防工程内部人口和重要物资的疏散、隐蔽。

11.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县民政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监管,配合有关单位引导有相关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消防救援行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12.县水利局:负责做好辖区内相关水利枢纽的运行调度保障工作,提供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的水情、汛情。

1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等工作。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船舶安全监管,提供水上救援技术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

14.县城市管理局:根据灭火需要,调派洒水车为现场供水;负责统筹协调燃气企业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管控,负责组织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协助现场指挥;保障火灾事故区域优先供水,对消防用水区域内消火栓等供水设施进行紧急抢修。牵头应对处置城镇燃气事故、污水处理事故。

1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消防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生产流通环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森林的消防安全监管,指导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培训与演练,对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7.县气象局:负责消防救援期间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工作。

18.县地震服务中心:对地震异常情况进行登记、组织调查核实;参与制定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和救援方案;参与组织实施现场救援和灾害评估工作。

19.县教育局: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监管,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积极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和组织开展本领域的事故救援工作。

20.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本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积极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和组织开展本领域的事故救援工作。

21.县商务局: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本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积极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和组织开展本领域的事故救援工作。

22.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模工业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积极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和组织开展本区域的事故救援工作。

23.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促指导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积极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和组织开展本区域的事故救援工作。

24.县供电公司:调派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和救援力量为处置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实施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或出动应急供电设备等措施。

25.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平台普及消防知识。

(三)单位及民间组织职责

1.县红十字救援队:协助相关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

2.县蓝天救援中心:协助相关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

3.县第一人民医院: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治工作。

4.县蒙城客运中心:对站内车辆及站内各库房、相关场所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疏导人员,控制态势,及时协助相关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

5.县西部客运站:对站内车辆及站内各库房、相关场所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疏导人员,控制态势,及时协助相关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

6.中石化蒙城分公司:熟悉各类安全装置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积极配合各类救援队伍和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7.中石油亳州销售分公司:熟悉各类安全装置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积极配合各类救援队伍和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8.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积极整改安全隐患,加强执勤战备,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启动救援响应措施,积极配合社会应急救援等工作。

9.国能蒙城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积极整改安全隐患,加强执勤战备,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启动救援响应措施,积极配合社会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三章 消防救援处置

第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和乡镇专职消防队伍承担下列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工作:

(一)火灾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五)建筑坍塌事故;

(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七)空难事故;

(八)爆炸及恐怖事件;

(九)其他群众遇险事件。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和乡镇专职消防队伍依照国家规定和上级指令,积极参与配合处置水旱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台风、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专业救援队伍承担系统、行业易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处置县综合性消防救援指挥部、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及乡镇(街道)消防救援组织调度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各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和民间有资质的救援组织自觉参加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及乡镇(街道)消防救援组织调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各企业消防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救援工作,并参与处置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及乡镇(街道)消防救援组织调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及乡镇(街道)消防救援组织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消防救援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志愿、企业消防救援队伍应根据上级指令及现场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消防救援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或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七)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类消防救援队伍和组织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或上级指令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消防救援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组织向参加现场处置的救援力量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在必要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和乡镇专职消防队伍报请县政府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征用后被毁损、灭失的设备、设施和交通工具,应当由县政府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不准确的信息,造成网络负面舆情。

第十九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第一时间向县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及乡镇(街道)消防救援组织报告。

 

第四章  联动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综合性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工作联席会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实施,联席会议主要分析研究在综合性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联动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第二十一条  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至少一名联络人,具体负责综合性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的日常联络。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如联络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有变更应及时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附件3)。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制度。在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统筹协调下,由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负责全面分析灾情、险情,确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指导救援力量科学、高效、安全的实施处置。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附件2

第二十三条  值班工作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制定日常值班制度,安排专人每日值班,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接到命令后,立即向本单位主管负责同志报告,按要求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第二十四条  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救援联合演练,强化互助调配衔接。

第二十五条  资源储备制度。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消防救援预案和可能遂行的消防救援行动,配备、储备、补充足够数量的装备、器材、物资,做到专人保管、定期保养维护、适时更新、确保完好。

第二十六条  培训工作制度。县消防救援大队、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加强管理教育,积极组织训练,定期进行考核。每年应定期组织综合、专业、志愿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增强救援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实战能力。

 

第五章  联动响应和预警机制

第二十七条  根据消防救援工作处置需要,视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由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的指挥部,统筹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相关联动单位要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自觉接受指挥部调度指挥,按照指令任务分工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可以预警的火警和应急救援等,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火警划分一、二、三、四、五级,应急救援划分一、二、三、四级,详见附件1),由县政府同意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章  督导检查

第二十九条  综合性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督导检查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原则上每年一次,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及特殊时期可视情况组织。

第三十条  督导检查采取联合督导、分片督导等形式进行,主要对各成员单位落实综合性消防救援社会联动工作职责和任务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督导检查结束后,由县政府通报督导检查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和奖惩

第三十二条  落实灾害事故直报制度,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消防救援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消防救援队伍救援人员参加非本单位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县政府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规定

 

第一条 火警分级

火警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分别用绿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一级(绿色):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

3.带电设备/线路、其它类火警。

(二)二级(蓝色):

1.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4.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三)三级(黄色):

1.有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四)四级(橙色):

1.有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五)五级(红色):

1.有大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第二条 应急救援分级

应急救援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低,四级最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一级(蓝色):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

2.灾情危害程度较小,在短时间内能及时排除的小型建筑物倒塌事故、损害较轻的交通事故、一般性自然灾害、一般性群众遇险、群众求助、其他救助等。

(二)二级(黄色):

1.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

2.灾情危害程度小,在短时间内难以排除的少量危险化学品泄漏、较严重的交通事故、较大型建筑物倒塌事故、小面积爆炸事故、小规模公共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群众遇险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应急救援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灾情。

(三)三级(橙色):

1.有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

2.灾情危害程度较大,处置难度较大,在短时间内难以排除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建筑物倒塌、较大规模公共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群众遇险以及大量危险化学品泄漏,对人员、财产威胁严重或可能出现二次污染等情况特殊、灾情严重的灾害事故。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应急救援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灾情。

(四)四级(红色):

1.有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

2.灾情危害程度大,处置难度大的危险化学品泄漏、毒气扩散,大量建构筑物发生倒塌,特大爆炸事故,恐怖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应急救援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灾情。

第三条 火警升级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火警等级一般应自动升高一级:

(一)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期间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火警。

(二)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冰冻严寒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发生的火警。

(三)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火警。

(四)报告同一地点火警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火警。

(五)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火警。

第四条 应急救援升级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急救援等级一般应自动升高一级:

(一)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期间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应急救援。

(二)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应急救援。

(三)报告同一地点灾情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应急救援。

(四)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应急救援。

第五条 火警和应急救援定级

(一)火警和应急救援定级由接警调度员根据灾害危险情况,在充分考虑火警和应急救援升级因素的基础上,对照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标准,准确做出判断,确定火警和应急救援等级。

(二)各级指挥员到场后,根据现场侦察和灾害发展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提高火警和应急救援等级。当需要提高等级时,经现场最高指挥员批准,及时向参战指战员发布提升等级的命令,并通知指挥中心提升火警和应急救援等级。

(三)接警调度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四)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确定后,等级只能提升,不可降低。

第六条 加强第一出动要素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考虑增加出动消防车数量,加强第一出动力量:

(一)缺水地区的火警。

(二)地点距离消防队(站)较远的火警和应急救援。

(三)人员交替、战斗力量薄弱时的火警和应急救援。

(四)对周边建筑有较大影响,容易蔓延发展的火警。

(五)城市交通拥堵地区(时段)的火警和应急救援。

(六)辖区消防站缺少应对此类火警和应急救援有效装备的警情。

(七)其他情况需要加强第一出动的火警和应急救援。

第七条 可结合实际,在不改变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的基础上,补充或进一步细化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内容,并结合修订内容调整等级调派方案。


附件2

 

蒙城县灭火与应急救援专家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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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简历

 

本单位意见

                                                             

消防大队审核意见

                   

主要

业绩

(主要填写参与国家、省市重特大灾害事故处置和调查,参与重大安全技术课题研究,以及涉及灭火和抢险救援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等情况)

说明:1.专业特长应明确具体的安全技术领域。

2职业资格应明确取得国家相关领域技能等级或技术资格,如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3.如有变更请及时向县政府及县消防救援大队报备,传真号0558-7702119

附件3

 

蒙城县综合性消防救援社会联动部门、单位

和社会民间组织联络联络表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微信号

备注

1

 

 

 

 

社会联动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调整或增加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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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0:21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