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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
蒙城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1105-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1-04-30 发布日期: 2011-05-05 10:11
发文字号: 蒙政秘〔2011〕4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城市规划区内乐土镇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集中安置实施意见的批复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自然资源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24185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1105-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1-04-30
发布日期: 2011-05-05
发文字号: 蒙政秘〔2011〕4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城市规划区内乐土镇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集中安置实施意见的批复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自然资源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2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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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蒙城县城市规划区内乐镇集体土地及房屋

征收补偿集中安置实施意见的批复

蒙政秘〔201148

 

乐土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来《关于呈报蒙城县城市规划区内乐土镇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集中安置实施意见的请示》(乐政〔20117)已收悉。该《实施意见》经2011422日第3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批转实施。

此复。

 

 

蒙城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蒙城县城市规划区内乐土镇集体土地及

房屋征收补偿集中安置实施意见

 

为确保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管理,推动乐土镇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蒙城县城市规划区内乐土镇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集中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对象

()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区乐土镇境内(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集中安置适用本实施意见。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凡不符合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拆除。

()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转让、抵押或出租房屋。相关部门要一律停止办理规划、土地、房屋等相关审批手续,公安部门不得办理居民户口迁入。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集中安置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房屋征收集中安置的前提是以村民组为单位,全部集体土地(含宅基地)被征收,并实行村庄整体征收。

二、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采用由国土部门将农民集体所有权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权土地,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农民失去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征地补偿。失地农民享受的相关待遇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补偿额,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当年公布的《蒙城县城市房屋征收建筑物重置价格》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7日。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一律实行统一集中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额度在评估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助(不包括企业土地收储)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实际安置人口每人60m²(含公摊面积)予以安置。

()安置房的均价参照当年公布的城市房屋征收砖混二等结构建筑物重置价的二分之一执行。

(十一)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需要,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户,购买一套安置房可申请购买一间建在底层的10 m²左右的储藏室。

(十二)考虑农民今后从业的需要,每征收村民小组1亩集体所有权宅基地准予购买10m²经营用房(经营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小区规划,原则上不低于两层),经营用房的购买人按实际安置人口(不含照顾性增加人口)由村民小组确定,经营用房产权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实际购买人按份共有)

(十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其祖籍所在地村民组织拥有继承房地产的,可享受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货币补偿,但不参加征收宅基地补偿款的分配。房屋拆除后,允许其中一个继承人按成本价购买一套120 m²的安置房。

(十四)产权调换的差价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依据评估确认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的价额结算。

四、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确认

(十五)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的房屋,且一户一宅,其房屋(檐口2.2m以上的房屋)面积视为有效建筑面积。

(十六)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世居的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虽未办理土地和规划批准手续,但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在220m²以下)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初审,乐土镇确认,其房屋面积可视为有效建筑面积。

(十七)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建筑的确认

(十八)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违法建筑:

1.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2.违反法律法规私自购买或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3.未经县国土、城建、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

4.非本地居民在征收范围内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十九)对被确认为严重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拆,否则予以强拆。

(二十)在拆迁违法建筑时,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实际操作中关键看被拆迁人的态度、配合程度。若被拆迁人主动配合,可给予一定奖励;若不配合,一律依法拆迁,且不予奖励。

(二十一)突击抢建的建筑物及地面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并强制拆除。

六、房屋安置户和安置人口的界定

(二十二)1994930日前整户户口迁入本地的,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有承包地的现有常住农户,可确认为房屋安置户(以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土地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准)。承包经营土地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在得到补偿后统一收回后予以注销。

(二十三)征收公告下发前,有户口本、集体土地使用权

证,但没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实际原住居民,亦可确认为安置户。

(二十四)被确认为房屋安置户需要安置的人口界定,以户口簿为准,符合下列条件的亦可作为安置人口:

1.在征收公告下发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入户的人员;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且入户的人员;

3.超计划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的最高标准足额缴纳社会抚育费后,可作为安置人口;

4.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劳改劳教人员;

5.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城镇户口,另一方为农业户口,且农业户口一方属本地常住人口,非农户口一方经核准无住房的;

6.在征收公告下发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大月份孕妇增加1人;

7.被征收户是独生子女的,可增加1(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

8.被征收户符合晚婚条件的单身大龄青年,可增加1(24周岁、女22周岁以上);

9.被征收户是二女户的,可增加1人。

(二十五)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1.征收公告下发前,已死亡的;

2.征收公告下发前,已出嫁且不在征收范围内常住的;

3.征收公告下发前,户口已迁出,且已走上工作岗位的;

4.挂靠户口、非正常改动户口和祖居征收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在征收范围外已有住房的。

(二十六)申报应安置人员的截止时间,以下发征收公告的时间为准。

(二十七)参加分配承包经营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只能是参加1994年二轮土地承包的人口。未参加1994年二轮土地承包的人口可以参加征收宅基地补偿款的分配和本村民组被征地面积大于征地范围内承包经营地面积部分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此前征地补偿款、征收补偿款已分配完毕的,不再重新分配,照顾性增加人口不参加分配)

七、房屋征收奖励及依法强制征收

(二十八)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20日内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21日至30日内结束,经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逾期不予奖励(不集中安置的不享受此项奖励和搬家费、临时过渡费优惠政策)

(二十九)对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不签定征收协议,拒不搬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依法强制征收。

八、搬家费、临时过渡费

(三十)搬家费:以被征收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为依据,按5/m²计算。

(三十一)临时过渡费:因城市建设征收需要临时过渡的,过渡费按每月5/m²计算,过渡期限据实计算。

(三十二)停产、停业的补助费,应由估价机构根据会计、评估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征收实施前最后一次生产经营情况和年度经营情况的审计结果,综合进行估算。

九、房地产权证及费用

(三十三)被征收户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应向征收人提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证照。新建安置房的相关证件统办理,费用由房屋、土地产权人承担(契税、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按政策规定免交有关税费。

十、安置房的建设和分配

(三十四)本意见所称征收安置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无偿划拨用地、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专供蒙城县城市规划区内乐土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中安置的政策性安置用房,征收安置用房的套型按120m²90m²60 m²三种设计建设。

(三十五)拆迁安置用房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的原则建设。

(三十六)征收安置用房和经营用房的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足额征收并全额用于安置房建设。

(三十七)为确保征收安置用房工程质量,应邀请有责任心的农民代表参与、监督安置小区的规划、建设,确保安置小区建设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十八)安置小区的位置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选址。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被征收人应以村民组为单位安置到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安置房的楼号、楼层、套型等原则上应按被征收户搬迁结束验收的时间顺序选号确定,具体办法由乐土镇另行制定;办理安置、房屋结算等相关手续的时间安排,应以通知为准。

十一、保障措施

(三十九)为认真落实《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中安置的原则,今后城市规划区内不再审批新增宅基地,不再审批农民建房申请。对危险房屋按程序审批后,可实行加固维修,禁止翻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对符合一户一宅的新婚户,按照有关程序经批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300元计算,补助时间从新婚之日起至入住农民安置小区时止;对村民自愿拆除危险房屋且无住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给予5元补助,补助时间从危房拆除之日至入住农民安置小区时止。临时安置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乐土镇另行制定。

(四十)有关单位在安置房建设和征收安置工作中,要严格管理,严把安置人口关,严把安置房工程质量关,严把建设资金使用关。凡工作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十一)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征收安置部门应将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被征收房屋的建设时间、征收房屋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征收安置人口等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乐土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11-05-05 10:11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