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010-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0-10-11 | 发布日期: | 2010-10-16 09:40 |
| 发文字号: | 蒙政秘〔2010〕10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筑安全管理的意见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住建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862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010-00001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0-10-11 | ||
| 发布日期: | 2010-10-16 | ||
| 发文字号: | 蒙政秘〔2010〕106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筑安全管理的意见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住建局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862 | ||
蒙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筑安全管理的意见
蒙政秘〔2010〕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庄周、漆园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村镇建筑安全管理,规范村镇建筑安全秩序,落实村镇建筑安全管理责任,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有效防范村镇建筑领域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村镇建筑安全管理体制
做好村镇建筑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村镇建筑施工形势的严峻性,进一步增强村镇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村镇建筑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县住建委、安监局、国土局、质监局、工商局及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村镇建筑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村镇建筑施工中的矛盾和问题。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完善村镇安全管理网络。
二、加强服务和指导力度,提高村镇建筑安全管理水平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理顺村镇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体制,明确监管工作职责。
(一)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职责
1.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建筑安全负总责,乡镇长是村镇建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组织编制并负责实施乡镇总体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土地村镇规划、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为村镇规划编制实施及建筑安全管理提供必要条件。
2.负责本辖区村镇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及时掌握和了解村镇建房的情况,定期分析本辖区村镇建筑施工安全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
3.开展经常性的建筑安全检查,对排查的隐患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有效制止各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的行为。
4.积极组织建立农村建筑安全管理协会或劳务公司,指导业主与建筑施工队签订建筑质量安全协议。乡镇政府应建立农村施工队伍及工匠档案,配合安监、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5.积极建立“行政村村庄建设协管员”和“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员”制度,明确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员及工作职责,并负责做好辖区内建筑质量安全管理。
6.督促建房户在开工前到乡镇政府办理报建备案手续,认真做好村民签署建房协议的工作指导,帮助村民审查所选择的施工队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建设主管部门要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规划设计、质量安全监管等职能,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和《关于切实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2004〕2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依法规范村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秩序,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技术指导。
1.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2.对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通过发放挂图、基本知识读本等方式宣传推广识图、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常识,为建设方及承建方,在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3.督促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并履行管理职责,牵头负责农村建筑行业的安全大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4.积极引导乡镇建筑施工队组建农村建筑业协会或劳务公司,负责实施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村镇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工作。
5.建立并落实村镇建筑施工安全巡查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和技术指导,指导乡镇政府及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三)安监部门职责
安监部门要加强村镇建筑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把农村建筑安全监管工作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对村镇建筑施工队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各乡镇、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四)国土部门职责
1.严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对未经土地部门许可,擅自违法使用土地建设的一律予以停工。
2.加强土地执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效制止农村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建筑材料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不合格钢筋、水泥、预制楼板、建筑模板等建筑材料的生产经营行为。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施工行为
建立并完善建筑施工行业自律机制,通过制定农村建筑安全管理协会或劳务公司安全管理行为规则,自觉维护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秩序。引导企业(建筑队)加强自身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恶意参与市场竞争,做到诚实守信,认真履行承诺、约定、合同,树立自身良好社会形象等。通过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和监管部门的积极引导,实现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促进村镇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强化监督管理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整体联动,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农村建筑施工违法行为,切实加强村民建房审批的源头管理,严格执行村镇建设规划,严格审查施工人员的资质条件、质量安全协议、施工图纸等,对未经审批私搭乱建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建筑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或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设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建筑施工行为,要坚决予以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予以取缔。严格实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建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