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006-0000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0-06-18 | 发布日期: | 2010-06-23 09:34 |
| 发文字号: | 蒙政秘〔2010〕5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城管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2976716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006-00003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0-06-18 | ||
| 发布日期: | 2010-06-23 | ||
| 发文字号: | 蒙政秘〔2010〕53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城管局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2976716 | ||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蒙城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蒙政秘〔2010〕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庄周、漆园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蒙城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蒙城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是自然和历史珍贵遗产,具有很高的生态、文化和科研价值。为做好我县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其中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国家一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为国家二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为国家三级古树,树龄在50-99年的树木作为县级古树保护管理。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一律纳入保护管理范围。
第二条 县绿化委员会对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我县境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第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政府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与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对古树名木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古树名木,捐资保护古树名木或认养古树名木。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认养期限的署名权,县政府对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长地所在的单位或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
(一)城市绿地、道路、街巷、公园的古树名木,由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二)机关、团体、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居民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社区指定专人养护;
(五)农村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其权属指定专人养护;
(六)生长在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居民负责养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管护好古树名木,坚持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其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政府可适当给予补助。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责任单位或个人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古树名木养护者发现树木有受害或衰弱现象,应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积极救治复壮。古树名木死亡的,须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八条 古树名木所有人对该古树名木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保护、养护的义务。
第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采摘果实、种子;
(三)利用古树名木搞烧香拜佛等封建迷信活动;(四)在树干上刻划、张贴、钉钉、缠绕绳索;
(五)在树冠外缘十米范围内,堆积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条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筑工程单位须事先提出方案,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否则,不得施工。在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过程中,对古树名木要采取避让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责任,对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县政府对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伐、损毁和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并责令责任人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