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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
蒙城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0912-0000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成文日期: 2009-12-07 发布日期: 2009-12-12 09:31
发文字号: 蒙政秘〔2009〕8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庄周办事处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集中安置实施意见的批复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自然资源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24185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0912-0000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成文日期: 2009-12-07
发布日期: 2009-12-12
发文字号: 蒙政秘〔2009〕8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庄周办事处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集中安置实施意见的批复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自然资源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2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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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庄周办事处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

集中安置实施意见的批复

蒙政秘〔200987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庄周办事处:

你单位报来《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集中安置实施意见》收悉。该《意见》已经2009123日第1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批转实施。

此复。

 

 

蒙城县人民政府       

○○九年十二月七日  

 

 

 

 

 

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城市规划区内

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

集中安置实施意见

 

为确保新编制的《蒙城县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管理,确保庄周办事处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蒙城县集体土地征用拆迁暂行办法》、《蒙城县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现就庄周办事处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集中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对象

1.新编制的蒙城县城市规划区庄周办事处境内(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集中安置适用本实施意见。

2.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凡不符合蒙城县城市规划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拆除。

3.在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转让、抵押或出租房屋,相关部门一律停止办理规划、土地、房屋等相关证件,公安部门不得办理居民户口迁入。

4.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中安置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房屋拆迁集中安置的前提是以村民组为单位,全部集体土地(含宅基地)被征收,并实行村庄整体拆迁。

二、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标准

5.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采用由国土部门将农民集体所有权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权土地,按当年征地补偿标准对农民失去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征地补偿。

6.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补偿额,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当年公布的《蒙城县城市房屋拆迁建筑物重置价格》评估确定。

7.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7日。被拆迁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自理。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8.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一律实行统一集中安置。

9.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实际安置人口人均60m²(含公摊面积)予以安置。

10.20101231日前,产权调换人均60m²安置房的均价按260/m²计算(一楼350/m²、二楼310/m²、三楼270/m²、四楼210/m²、五楼160/m²)。今后,安置房的均价参照当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砖混二等结构建筑物重置价的二分之一执行。

11.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需要,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户,按照购买一套安置房可申请购买一间建在第一层的10m²左右的储藏室,储藏室按200/m²计价。

12.考虑农民今后从业的需要,每征收村民小组1亩集体所有权宅基地准予购买10 m'经营用房(经营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小区规划,原则上不低于两层),经营用房的购买人按实际安置人口(不含照顾性增加人口)由村民小组确定,经营用房的价格按1000/m²计价,经营用房产权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实际购买人按份共有)

1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其祖籍所在地村民组织拥有继承的房地产,可享受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的货币补偿,但不参加征收宅基地补偿款的分配。房屋拆除后,允许其中一个继承人按成本价600/m²购买一套120m²的安置房。

14.产权调换的差价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据评估确认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的价额结算。

四、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确认

15.被拆迁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并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的房屋,且一户一宅,其房屋(檐口2.2m以上的房屋)面积视为有效建筑面积。

16.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世居的被拆迁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虽未办理土地和规划批准手续,但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在220m²以下)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初审,庄周办事处确认,其房屋面积可视为有效建筑面积。

17.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建筑的确认

18.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违法建筑:

(1)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2)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私自购买或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3)未经县国土、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以及以前县规划、国土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

(4)城镇居民或外来人口在拆迁范围内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19.对被确认为严重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拆,否则予以强拆。

20.在拆迁违法建筑时,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实际操作中关键看被拆迁人的态度、配合程度。若被拆迁人主动配合拆迁,可给予被拆迁人一定奖励;若被拆迁人不予配合,一律强制拆迁,且不予奖励。

21.突击抢建的建筑物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并强制拆除。

六、房屋安置户和安置人口的界定

22.1994930日前整户户口迁入本地的,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有承包地的现有常住农户,可确认为房屋安置户(以户口簿、承包经营土地证和宅基地使用证为准)

23.拆迁公告下发前,有户口本、宅基地使用证,但没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实际原住居民,亦可确认为安置户。

24.被确认为房屋安置户需要安置的人口界定,以户口簿为准,符合下列条件的亦可作为安置人口:

(1)在拆迁公告下发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入户的人员;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且入户的人员;

(3)超计划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的最高标准缴纳社会抚育费后,可作为安置人口;

(4)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劳改劳教人员;

(5)亦工亦农,且农业户口一方属本地常住人口,非农户口一方经核准无住房的;

((6)在拆迁公告下发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大月份孕妇增加1人;

(7)被拆迁户是独生子女的,可增加1(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

(8)被拆迁户符合晚婚条件的单身大龄青年,可增加1(24周岁、女22周岁以上);

(9)被拆迁户是二女户的,可增加1人。

25.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1)拆迁公告下发前,已死亡的;

(2)拆迁公告下发前,已出嫁且不在拆迁范围内常住的;

(3)拆迁公告下发前,户口已迁出,且已走上工作岗位的;

(4)挂靠户口和祖居拆迁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在拆迁范围外已有住房的。

26.应安置人员的截止时间,以下发拆迁公告的时间为准。

27.参加分配承包经营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只能是参加1994年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人口,对符合安置人口的人员(不含照顾性增加人口),可参加征收宅基地补偿款的分配和本村民组被征地面积大于征地范围内承包经营地面积部分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此前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已分配完毕的,不再重新分配)

七、房屋拆迁奖励及强制拆迁

28.自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20日内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第21日至30日内结束,经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逾期不予奖励(不集中安置的不享受此项奖励和搬家费、临时过渡费优惠政策)

29.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不签定拆迁协议,拒不搬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迁。

八、搬家费、临时过渡费

30.搬家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为依据,按5/m²计算。

31.临时过渡费:因城市建设拆迁需要临时过渡的,过渡费按每月5/m²计算,过渡期限据实计算。

32.停产、停业的补助费,应由估价机构根据会计、审计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拆迁实施前最后一次生产经营情况的审计结果,结合其生产经营的一般情况综合进行估算。

九、房地产权证及费用

33.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应向拆迁人提交被拆迁房屋的合法证照。新建安置用房属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新建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由房产局统一办理,费用由房地产权人承担(契税、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按政策规定免交有关税费。

十、安置房的建设和分配

34.本意见所称拆迁安置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无偿划拨用地、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专供蒙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庄周办事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中安置的政策性安置用房,拆迁安置用房的套型按120m²100m²90m²80m²60m²五种设计建设。

35.拆迁安置用房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的原则建设,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36.拆迁安置用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足额征收并全额用于安置房建设。

37.为确保拆迁安置用房工程质量,应邀请有责任心的农民代表参与、监督安置小区的规划、建设,确保安置小区建设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

38.安置小区的位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被拆迁人应以村民组为单位安置到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安置房的楼号、楼层、套型等原则上应按被拆迁户搬迁结束验收的时间顺序选号确定,具体办法由庄周办事处另行制定;办理安置、房屋结算等相关手续的时间安排,应以通知为准。

十一、保障措施

39.为认真落实《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中安置的原则,今后城市规划区内不再审批新增宅基地,不再审批农民建房申请。对危险房屋可实行加固维修,禁止翻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对符合一户一宅的新婚户,按照有关程序经批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300元计算,补助时间从新婚之日起至入住农民安置小区时止;对村民自愿拆除危险房屋且无住房的,按被拆迁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给予5元补助,补助时间从危房拆除之日至入住农民安置小区时止。临时安置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庄周办事处另行制定。

40.有关单位在安置房建设和拆迁安置工作中,要严格管理,严把安置人口关,严把安置房工程质量关,严把建设资金使用关。凡工作中以权谋私、厚亲优友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41.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拆迁安置部门应将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被拆迁房屋的建设时间、拆迁房屋有效面积、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拆迁安置人口等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庄周办事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09-12-12 09:31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