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0405-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04-05-25 | 发布日期: | 2004-05-31 09:19 |
| 发文字号: | 蒙政秘〔2004〕6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蒙城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退职金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人社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92075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0405-00001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04-05-25 | ||
| 发布日期: | 2004-05-31 | ||
| 发文字号: | 蒙政秘〔2004〕60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蒙城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退职金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人社局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92075 | ||
关于印发《蒙城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分流人员退职金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意见》的通知
蒙政秘〔2004〕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白杨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蒙城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退职金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蒙城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
退职金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蒙城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蒙发〔2004〕3号)文件精神及其它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分流人员的合法权益,管好用好安置补助资金,确保我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现就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安置人员的退职金核算、发放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分流人员是指财政供给的乡镇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应分流的人员(不含分流安置到财政供给单位人员、按政策已提前退休人员及截止到2004年5月底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乡镇自聘人员和不在编人员,均不属于本意见所称分流人员。
二、安置方式:分流人员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退职金,也可以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分流人员退职金标准。凡在2004年5月31日前
辞职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同时财政部门取消其工资供给的人员,可一次性发给退职金,退职金的标准按本人三年基本工资(以2003年12月份基本工资为基础)加上每一年工龄增加一个月基本工资之和确定。既行政基本工资为:职务、级别、基础、工龄、保留津贴;事业基本工资为:职务(岗位)、津贴、保留津贴。
四、分流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办法:分流人员经批准解除与原单位劳动人事关系后,按下述办法办理养老保险:
1、2004年5月底前,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到社保局为分流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等手续,并提供分流人员个人工资额及相关数据,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手续。社保局和地税部门应及时提供办理参保、建立个人账户、缴费等服务。
2、分流人员按规定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部分。分流人员以本人逐年的月工资额为缴费基数,月工资额低于当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其缴费费率按个人账户计费费率执行(11%)。
3、分流人员补缴养老金的起止时间:凡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补缴,之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3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补缴截止时间为2004年5月。分流人员补缴个人账户所需资金,除根据本人在单位工作年限,县财政给予的一次性补建个人账户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外(补贴的最高标准为:本人离开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单位工作年限×0.3%×120个月),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从应该支付给分流人员个人的退职金总额中代为扣缴。
4、县财政统一为分流人员补缴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保局应及时为分流人员补建、补记个人账户,并为分流人员发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
5、2004年6月1日后,分流人员自愿将退职金全额委托给县财政部门代缴养老金的,除享受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财政补贴及退职金上浮15%外,同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含第十一年)退职金每年增加5%,按延后退休的具体时间累加计算,作为县财政代为分流人员缴纳养老金的控制总额;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含十年),达到退休年龄时,退职金控制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剩余部分一次性返还本人,退职金控制总额不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缺额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县财政在个人退职金控制总额内统一按自由职业者的缴费率代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规定费率为20%,缴费基数暂按2003年12月份工资额为基数,今后如有政策性调整,从其规定),缴至分流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今后如有政策性调整,从其规定),如退职金尚有结余,退还本人;如不够缴至退休年龄(不含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人员),从退职金及上浮补贴资金使用完毕的次月起,由个人自行缴纳。
参加养老保险的分流人员不愿将退职金委托给县财政部门逐年代缴养老金的,不享受补建个人账户的财政补贴及退职金上浮两项优惠待遇,可将本人退职金扣除已补缴个人账户部分的余额支付给本人。本人领取退职金余额后,可到社保局申请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续保缴费,社保局应及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6、由县财政统一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分流人员,进入企业实现再就业的,由本人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财政停止代缴养老保险费,并计算截止转移之月退职金余额,退还本人,由用人单位按照企业参保缴费办法负责为分流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分流人员再次失业时,由个人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费用自行负担。
7、分流人员履行缴费义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依法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8、分流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及利息、退职金及上浮补贴资金剩余部分,返还其法定继承人。
五、资金来源: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按政策规定应发给的退职金及按本意见第四项给分流人员办理养老保险财政应负担的资金,由县财政负责筹集。
六、退职金的发放
1、乡镇申报:凡一次性领取退职金的分流人员(包括用退职金建立个人账户后,余额一次性领取的人员),凭个人申请,以乡镇为单位,于5月底前向县乡镇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乡镇事业单位应分流人员安置方案表,一式叁份。安置方案要逐单位逐人详细登记应分流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应领取退职金数额,应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养老资金、实领退职金数额等,并经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乡镇党委、政府印章。
2、公示:分流人员安置方案表在上报的同时,要分别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分流人员原所在单位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审核审定:县乡镇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对乡镇上报的分流人员安置情况表,根据个人档案、工资标准、参加工作年限等进行逐人审核、审定。
4、发放:根据审定的乡镇分流人员应发、实发退职金额,经县人事、编制、财政、劳动部门共同同意,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将应发退职金全额拨至财政设立的专户,其中一次性实发给个人的退职金委托银行统一打卡发放;从个人应发退职金中由县财政代扣代缴,为分流人员补建个人账户的资金,统一上缴地税部门,社保机构据此给分流人员补办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