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0109-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01-09-05 | 发布日期: | 2001-09-10 08:55 |
| 发文字号: | 蒙政秘〔2001〕14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蒙城县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住建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862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0109-00002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01-09-05 | ||
| 发布日期: | 2001-09-10 | ||
| 发文字号: | 蒙政秘〔2001〕148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蒙城县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住建局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862 | ||
关于印发《蒙城县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
暂行办法》的通知
蒙政秘〔2001〕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白杨林场,县直各单位:
现将《蒙城县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蒙城县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步伐,促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根据《蒙城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时间、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1998年12月31日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1999年1月1日起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第二条 实施范围:凡县、乡(镇)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实施对象: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有购买、租住公有住房或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包括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实物分房、未使用过政府或单位的建房款、地皮等)。
所称住房未达标职工指已购买公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没有达到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
第五条职工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厅〔1997〕13号)、《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厅〔1998〕35号)文件规定的上线执行。即:科级以下及初、中级技术职务干部,职工每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县处级及副高级技术职务干部每户建筑面积90平方米;地厅级及正高级技术职务干部每户建筑面积110平方米。
1986年职改前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待遇仍按皖政〔1982〕10号文件精神,比照行政职务人员住房标准执行。
职工现有住房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实地仗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形式
第六条 我县对无房职工采取一次性定额补贴和按月
定比补贴形式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发放年限20年。
第七条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在新购住房时按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面积与已购公有住房面积的差额实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第八条 单位发放住房补贴,须经财政部门核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房改部门审核职工住房补贴额,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一)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定额补贴为:
1、1992年底前工龄满20年的一次性定额住房补贴为:117元/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
2、1992年底前工龄未满20年的,定额住房补贴为:(41元/平方米+3.76元/年平方米×1992年底前工龄)×住房面积标准,作为一次性补贴。
对1993年1月1日以后的剩余年限按1998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一次性计发。
(二)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自工作之月起,单位为其提高3%公积金交缴率,提高部分发放时间为20年。
(三)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一次性定额住房补贴为:职工住房补贴额=41元/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和提取
第九条 各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应根据职工住房和可转化资金情况,按照分类、分批、分期的原则发放住房补贴,对应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排出相应年度计划:首先发放离休和当年购房的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其次发放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再次发放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并向社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合理。建立健全职工住房补贴档案,并按本办法规定,将职工住房补贴额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第十条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或偿还购房贷
款本息时,可提取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在新购住房时才能领取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职工购房使用住房补贴时,须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房改部门审批,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住房补贴支取。
(一)职工购房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单位签署意见的“职工使用住房补贴申请表”等,经房改部门审批,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职工帐户中的住房补贴转帐给售房单位。
若购买经房公司开发的经济适用房,经房改、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直接从经房公司460万元借款(原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售房款)中兑现住房补贴。
(二)偿还贷款的职工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协议(合同)、单位签署意见的“职工使用住房补贴申请表”,经房改部门审批,按贷款合同注明的还贷本息时间支取。
第十二条 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可在其离退休时一次性核定发放,并出具离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 补贴期间调离本县的、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可一次性核定发放,并提供工作调离证明、公安部门批准的注销户口等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 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购买住房时,有条件的单位可与职工签订协议,对余下年限的住房补贴提前核定一次性借支,并在今后职工应发额中逐月扣还。
第十五条 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原单位、停薪留职、辞去公职、除名或去世的以及调离本县、出国定居的,自上述行为发生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所在单位应将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离的职工未使用的住房补贴转至职工调入单
位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借支的住房补贴由本人或调入单位归还。
(二)职工在补贴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补贴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还贷款本息。
(三)调出本县、出国定居、辞职、擅自离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补贴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借支的住房补贴由职工原单位偿还或本人一次性归还单位。
第十六条 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未实行住房补贴单位的职工调入实施单位,从次月发放住房补贴,如调入单位经济条件允许可补齐调入前未发的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降职安排,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务可按其在部队的职务确定。
五、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八条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单位出售的住房收入(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外);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的住房折扣、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以及自管住房的出租收入(扣除出租的正常维修和管理费);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利息收入。
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住房折旧;公益金和住房周转金中用于住房建设方面的资金(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租金)等。不足部分,单位按规定分别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第十九条 财政供给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的住/房情况,按照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结合本单位的资金筹集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住房补贴资金预算,并于下一年度预算前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供给渠道对各单位住房补贴预算进行审核,统筹安排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全额拨付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计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用于发放职工的住房补贴。财政部门应将经政府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抄送房改部门和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
第二十条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企业按本办法上款之规定,按年度提前把住房补贴资金划转或缴存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专户,由资管中心计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以便资管中心在职工按规定使用住房补贴时能及时拨付。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补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委托承办房改业务的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按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和单位住房情况、住房补贴资金情况,依照蒙城县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货币化分房办法,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房改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房改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