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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
蒙城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0109-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成文日期: 2001-09-05 发布日期: 2001-09-10 08:53
发文字号: 蒙政秘[2001]14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蒙城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住建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23862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0109-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成文日期: 2001-09-05
发布日期: 2001-09-10
发文字号: 蒙政秘[2001]14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蒙城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住建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23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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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蒙城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蒙政秘[2001]147

 

各乡镇人民政府、白杨林场,县直各单位:

现将《蒙城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   

O0一年九月五日   

 

 

 

 

 

 

 

 

蒙城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皖政[1998]32)以及《亳州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亳政[2001]77)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县县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

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199911日开始,全县统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由个人购买。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及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不别等。

()199812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实行一次性定额补贴;19991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按月定比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蒙城县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执行。

()职工住房补贴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集中管理,统筹用于职工住房建设,以便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和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

三、全面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增加归集额。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逐年调整。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可以提高到8%—10%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行政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十一)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单位有权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十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通报住房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房改领导小组审议

(十三)继续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逐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和个人公积金查询系统,个人住房公积金要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商业银行设立的专户,专款专用。

加大力度,依法归集和管理住房公积金,落实资金来源渠道,进一步提高实施面,增加归集额,力争把公积金缴交工作,扩大到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城镇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完善社会、个人对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大力推行租金改革,逐步使住房租售比价趋于合理

(十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亳政[2001]77号,继续推进租金改革。公有住房租金每年要逐步提高,到2001年底力争达到占双职工家庭收入的10%,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到15%。租金提高后,对老红军净增加的租金全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净增加的租金免交5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及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优抚对象等,净增加的租金免交30%

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五、继续出售现有公有住房

(十六)按照《通知》规定,继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出售,2001年取消一次性付款折扣和现住房折扣,并逐步与经济适用房房价相衔接,同时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十七)公房出售中要严格执行省房改领导小组、监察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当前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房组字[1999]40)的规定,单位在1998年底前已经开工建设,并在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43)文件的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实际建造的成本价格由职工购买。

(十八)单位出售现有公有住房须经房改部门审批,售房款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自行定价或变相优惠折扣的,按省纪委、监察厅皖纪发[199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处理。

六、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十九)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最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其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商品房。

(二十)以收入段法划分职工家庭高中低收入线的测算工作。以职工家庭年收入与经济适用房(按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计算)价格之比,确定高收入、中低收入、最低收入家庭。职工家庭收入2倍以内(年收入18000元以上的家庭),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为高收入家庭;职工家庭收入6倍以上(年收入5000元以内的家庭),尚不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为最低收入家庭;其他为中低收入家庭。

(二十一)通过腾退旧公有住房或新建廉租住房,为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按当年租金标准的50%。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达到中低家庭收入线后,应退出廉租房,购买经济适用房。否则,由廉租房产权人按当年公布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征收房租。

(二十二)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组成。开发利润控制在3%以下。

(二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要按规定申报,列入城市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十四)从实际出发,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皖政[1998]49)以及市、县有关文件和会议纪要等精神,落实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切实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理顺城市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

(二十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严禁非法转让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权,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房改、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二十六)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努力降低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不得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另行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在省人民政府的收费项目内,尚未开征的收费项目也不得开征。

(二十七)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使用说明书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实行住房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及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二十八)大力推行住宅小区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分散的住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新征土地零星建设住房,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进行统一开发建设。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允许单位利用存量土地组织无房职工全额集资和合作建房,也可以在政府指定规划的居民小区内合作建房,职工以实际建设成本价购买,集资合作建房要经房改部门审批.

七、加快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建设和个人住房消费

(二十九)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贷款的规模限制,扩大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范围,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

(三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积极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三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范围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三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八、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十三)允许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有关政策法规,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建立健全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准入制度。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由房改部门审批,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易的情况定期抄送房改部门。

(三十四)在近期内,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监察、国资、土地、房改等部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建立健全个人住房档案。

(三十五)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或换发全国统一制式的房屋产权证时,要严把房屋产权审核关,对违反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住房,不予办理产权过户、发证手续。

房地产管理、监察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违规违纪购房、售房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建立健全广泛的群众监督制约机制。对售房、购房和房屋产权证发放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从严处理。

九、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三十六)加快公房出售后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新建小区要根据政策一步到位实行物业管理,老的小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入轨实施物业管理。

(三十七)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出售公房时要按售房款的20%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专项维修基金。做好小区整治工作,积极开展小区文明创建活动,为推动物业管理创造条件。

(三十八)加强物业管理企业及物业管理队伍的管理。县城镇物业管理领导小组主管全县物业管理工作,在加强小区物业管理,规范经营,降低成本的同时,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优胜劣汰,把物业管理推向市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要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杜绝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十、逐步深化乡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九)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领导,成立相应机构,并由专人负责。

(四十)乡镇房改要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逐步提高租金水平,公房出售统一由县房改部门按房改政策规范出售。

(四十一)加强对乡镇住房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个人住房档案,强化房屋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制度。

十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建设顺利实施

(四十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把住房制度改革,住宅建设工作和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列入日常工作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建设、房地产、土地、金融、房改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合力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十三)加强房改的舆论宣传,积极引导城镇居民树立住房新观念,支持和参与住房制度改革,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四十四)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房改政策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优惠,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采取欺骗手段多购住房,公房私租或将非法占有的住房上市变卖、牟取暴利以及在房屋产权证发放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十二、附则

(四十五)本方案由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十六)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01-09-10 08:53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