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0108-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01-08-27 | 发布日期: | 2001-08-31 08:46 |
| 发文字号: | 蒙政秘[2001]13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加强住房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住建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862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0108-00002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01-08-27 | ||
| 发布日期: | 2001-08-31 | ||
| 发文字号: | 蒙政秘[2001]137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关于加强住房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住建局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862 | ||
关于加强住房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蒙政秘[2001]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白杨林场、县直各单位:
通过近期对我县房改工作的督查,发现有的单位公房出售未经房改部门审批,擅自出售、办证,有的干部多占房、拥有多处房,有的单位既不出售公房也不提租金等,造成了新的分配不公和国有资产流失,引起了一些单位竞相攀比,影响了我县房改工作的进展。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房改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现将住房制度改革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房改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出售公有住房。单位出售现有公房必须经房改部门测算审批,到财政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交款后,方可办理房产证。对个别单位已把购房款交到资金管理中心,没有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职工,经房改部门核实后,可仍按原房改政策执行。凡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自行定价或变相优惠折扣的,按省纪委、监察厅皖纪发[1999]3号文件第2条规定处理:除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外,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二、所有企事业单位都要取消出售公房中限制现住户购房的种种不合理规定,加快售房工作步伐。9月30日以前都要逐步实施企业房改,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凡单位在1998年底前已经开工建设的住房(包括合资建房)仍按照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向职工出售;单位在1999年1月1日后建设的集资住房,必须在房屋竣工后,按实际建造成本价结算。
各单位要督促93年已购买部分产权的职工,积极购买剩余产权。单位提供资金、地皮合资建造的房屋,具体测算由房改部门负责。
三、各单位要按照蒙政秘[2001]190号文件规定,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并把职工住房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违反房改政策多占房或超标多处购买公房,应主动纠正,对建筑面积超过省规定标准部分,能分割退回的,退回原产权单位;不能分割退回,已购买的,要按市场价补足房价款;尚未购买的,要执行市场租金,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0元。拒不纠正的,超过标准部分予以收回,对违纪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租金水平原则上在2000年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工资收入的15%。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新租金标准,对未出售的公房进行提租,对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和部分集资房屋按产权比例进行提租。按照亳价[2001]47号文件通知精神,新租金标准为: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月租金1.68元;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月租金2.10元。凡调离本单位的职工,由产权单位通过该职工现在所在单位代收租金,是财政拨款的职工可由财政代扣租金,所有租金除维修费用外,其余全部上交资金管理中心,用于住房补贴。同时,对减免职工的减免办法为:老红军,净增租金全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职工,净增租金免交5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社会救济户和优抚对象,净增租金免交30%。减免租金由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报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五、凡擅自买卖公房使用权的,买卖合同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20%以下罚款;擅自转租公有住房的,转租协议无效,收回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转租人转租租金总额5倍以下罚款。职工以标准价购买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须以成本价补足房价及利息后,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且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六、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2号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特困企业确需缓缴或降低缴交率的,须经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对单位不推行公积金的,处1——5万元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按照亳政[2001]77号文件要求,所有房改资金都要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资金专户,纳入全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八、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1998年12月31日停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新建、购买住房进行实物分配。符合条件的无房职工或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在其购房时可享受住房补贴。按房改政策经房公司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用于经房开发的460万元公房出售款,由房改、财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直接从经房公司460万元的借款中兑现住房补贴。
九、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经房改部门审批后,允许单位利用存时土地,组织符合房改政策条件的无房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在住房竣工后必须按实际建造成本结算(含地价),集资者不享受购买现有公房的优惠折扣,拥有其住房的全部产权。
十、中央和省直属单位要起模范带头作用。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除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部门外,所有部门和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执行省及所在市、县房改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并纳入年终综合评比。
十一、严肃房改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对违规违纪的,纪委、监察部门将立案查处。
蒙城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