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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
蒙城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0108-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成文日期: 2001-08-27 发布日期: 2001-08-31 08:40
发文字号: 蒙政秘[2001]13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28616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0108-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成文日期: 2001-08-27
发布日期: 2001-08-31
发文字号: 蒙政秘[2001]13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2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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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通知

蒙政秘[2001]136

 

县直各单位:

现将亳州市人民政府[2001]85号文件即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各单位执行公积金情况提出几点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县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均应及时缴存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无论是中央直属,还是省、市直属单位职工都必须缴存公积金。个别特困企业暂时难以缴存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可暂缓缴存,待经济条件允许后再足额缴存。

二、目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一个月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怅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公积金的,由县政府发出督促通知书,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国务院262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别单位虽按时扣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但存在本单位的帐户内,没进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帐户的,必须限期交入资金中心帐户,否则视为挪用住房公积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在本通知下达之后一个月内,由县政府办牵头,监察局、房改办、财政局等单位将抽调专人组织检查小组,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纳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是否在中心设立帐户,是否按规定的比例缴纳,是否提规定的时间缴纳,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挪用、滞留个人公积金现金现象,有无虚报套取财政补助公积金的问题,采取边检查、边纠正、边通报、边处理的方法,确保公积金安全、及时到位。

 

 

                蒙城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皖政[2001]15)规定,市政府2001719日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在我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务院确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储金,是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确保我市房改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完善执行办法;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职工建好公积金缴存帐户。具体办法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国务院《条例》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按照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缴存,单位同时给予相等比例的补贴。职工和单位每月缴存公积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提高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在保证个人支取使用的前提下,主要用于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公积金贷款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按《条例》执行。

五、住房公积金涉及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违反

《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公积金帐户,不缴、少缴、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亳州市人民政府  

○○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蒙城县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贯彻实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现将亳州市人民政府[2001]85号文件即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各单位执行公积金情况提出几点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县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均应及时缴存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无论是中央直属,还是省、市直属单位职工都必须缴存公积金。个别企业特困企业暂时难以缴存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可暂缓缴存,待经济条件允许后再足额缴存。

二、目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一个月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

理帐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公积金的,

由县政府发出督促通知书,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国务院262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别单位虽按时扣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但存在本单位的帐户内,没进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帐户的,必须限期交入资金中心帐户,否则视为挪用住房公积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在本通知下达之后一个月内,由县政府办牵头,监察局、房改办、财政局等单位将抽调专人组织检查小组,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纳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是否在中心设立帐户,是否按规定的比例缴纳,是否提规定的时间缴纳,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挪用、滞留个人公积金现金现象,有无虚报套取财政补助公积金的问题,采取边检查、边纠正、边通报、边处理的方法,确保公积金安全、及时到位。

 

 

 

 

 

 

 

 

 

 

 

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

亳政〔20018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皖政〔200115)规定,市政府2001719日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在我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务院确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储金,是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确保我市房改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完善执行办法;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职工建好公积金缴存帐户。具体办法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国务院《条例》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按照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缴存,单位同时给予相等比例的补贴。职工和单位每月缴存公积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提高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在保证个人支取使用的前提下,主要用于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公积金贷款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按《条例》执行。

五、住房公积金涉及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违反《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公积金帐户,不缴、少缴、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蒙城县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01-08-31 08:40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