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2007-0033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秘〔2020〕3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财政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081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2007-00330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秘〔2020〕34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财政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081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蒙城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蒙政办秘〔2020〕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城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大学生、企业家返乡创业,在我县培育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服务企业,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优秀人才、优质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设立蒙城县天使投资基金。
第二条 天使投资基金是由县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非盈利性基金,以股权形式支持在我县设立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天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基金初始注册资本金、滚存收益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容忍”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可以为合伙企业制,或者公司制。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六条 成立蒙城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分管县领导任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县国资委、县兴蒙公司负责人为管委会成员。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任基金办主任。
第七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议天使投资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2.审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和退出方案;
3.监督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运行;
4.批准涉及基金有关事项变更、利润分配等可能对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
5.确定天使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并确定基金管理机构;
6.其他决策管理事项。
第八条 基金办履行下列职责:
1.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
2.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3.负责对基金的设立、运作进行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4.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行业专家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天使投资基金日常投资运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2.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3.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4.在基金投资限额范围内,决策并实施基金投资项目的增资事项和已批准未实施项目的注销事项;
5.监督、指导被投资企业运行情况;
6.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7.完成其他工作。
第十条 县科技局作为我县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企业的科技性质进行认定。县兴蒙公司负责对天使投资基金业务开展给予行业指导和支持,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全县行政区域内天使投资基金项目来源,集中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项目源,指导帮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项目库。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重点投资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级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1.种子期企业:尚未正式发起设立或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主要技术还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形成销售;或者企业有产品试销,尚未形成成熟的盈利模式;或者企业有产品销售,但收入少于支出,尚未盈利。
2.初创期企业:企业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但不超过3年(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企业在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上特色明显,有一定的业绩;或者企业已有稳定盈利模式,开始由研发中试阶段向批量生产及销售发展。
第十二条 天使投资基金择优支持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科技型企业:
1.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2.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团队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包括海外留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3.天使投资基金对符合蒙城县三大主导产业的新材料、新工艺项目,经县招商例会研究可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经批准后可提高投资额,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直接投资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且不能成为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鼓励天使基金管理机构以自有资金按照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额的1—10%跟进投资。
第十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可以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对被投企业实行激励:
1.被投企业在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成功上市或挂牌的,天使投资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天使投资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可将扣除初始投资后的剩余资金和股权最高100%奖励给企业创业团队。
2.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或)上缴税收规模时,天使投资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一定奖励。
3.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奖励条件时,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一定奖励。
4.获得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支持的项目,投资额度、团队在企业所占股份、奖励标准及其他优惠条件,可参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金申报和遴选
第十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的项目申报和遴选程序。
1.项目申报。企业自行申报项目,开发区范围内企业,将项目申报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外企业将项目申报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初步筛选后,报至县科技局,县科技局负责对天使投资基金项目进行科技性质认定,经县科技局认定后,由企业自行向县兴蒙公司申报,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由县兴蒙公司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项目源。
2.尽职调查。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3.专家评审。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行业,聘请产业、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外部专家,结合天使基金拟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4.决策审批。管委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和《亳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规定,由县科技局另行组织申报评审,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尽职调查和合作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评级AA以下的企业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助除外);
3.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解;
4.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5.其他国家法律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出资人应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约定,当投资企业出现破产或清算情形时,在偿还完毕企业债务后,天使投资基金较其他股东的股权,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第二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提取项目净收益的10%作为风险准备金(符合激励政策的除外),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六章 基金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其中投资期4年,退出期3年,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2期,每期1年。
天使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天使投资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协议;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扶持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创业团队回购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创业团队回购股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通过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基金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七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运营,每年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率不得高于同期同条件下市场平均水平。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 天使投资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符合激励政策的除外),其中4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60%作为天使投资基金滚存收益。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天使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管委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每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基金的考核,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
第三十条 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容忍机制,投资失败允许率为50%,在投资失败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对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办建立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绩效考核办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兴蒙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蒙政办秘〔2018〕12号)同时废止。
附件:蒙城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蒙城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过文彬 县委常委、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副主任:史光荣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马刚美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韩森森 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葛绍峰 县财政局副局长(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王 飞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张 芳 县科技局副局长
韩 鑫 县招商服务中心党组成员
郑 轶 县兴蒙公司董事长
邵 曙 县国资委办公室主任
蒙城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基金办)设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刚美同志兼任办公室(基金办)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