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610-0001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6-09-29 | 发布日期: | 2016-10-04 15:47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秘〔2016〕13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人社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92075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610-00013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6-09-29 | ||
| 发布日期: | 2016-10-04 |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秘〔2016〕136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人社局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92075 |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蒙政办秘〔2016〕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城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
(一)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工资支付台账,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每个工程项目必须配备劳资专管员,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报酬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县住建委、重点工程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切实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县人社局要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管理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依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三)建立健全建筑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备案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必须到县人社局办理劳动(劳务)用工备案手续,按规定报送进场务工人员的身份、从事岗位、工资标准等信息,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总承包企业须每月定期或在施工合同结点向县人社局报送进场务工人员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累计未结工资等情况,工资支付书面凭证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保存3年以上备查。
二、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控和预防预警机制
(四)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的建设和管理,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的建设,并配备必要的网络和劳动监察设备,做到全面监管、全程跟踪、全方位覆盖、信息互通、处置及时。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管理平台,定期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巡查。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五)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机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县人社局、县总工会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工程建设领域,凡参加我县范围内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各类企业,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应当审核其3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六)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机制,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企业,保证金最低可按工程造价的0.8%收取;对一定时期内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企业,保证金最高可按工程造价的3%收取,且无最高限额限制。严格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审批程序。
(七)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劳务内部承包协议备案制度。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与劳务队(班、组)签订劳务内部承包协议,不得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协议,总包企业负责指导和监督用工单位与劳务队(班、组)签订劳务内部承包协议,劳务内部承包应向总包企业报送备案。总包企业对每个劳务队(班、组)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进行审查,发现违反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或明显背离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标准的,应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县住建委、重点工程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内部承包协议备案的督查工作,将劳务内部承包协议备案落实情况列入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考核范围。
(八)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按照属地、归口管理的要求,分类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社会投资工程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县人社局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牵头和督办工作,县住建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非房地产工程项目专户设置和管理,县重点工程管理局负责所辖政府投资项目专户设置和管理,县房产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户设置和管理,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分别负责交通、水利工程项目专户设置和管理。各项目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置和运行工作,严格落实工资款与工程款两条线拨付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打卡发放。
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预储金制度。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向农民工工资专户缴存一定数额的预储金,预储金缴存一般不少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4%。未按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户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户三方监管协作机制,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工资专户银行、工程建设单位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县人社局、住建委、重点工程管理局、房产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九)健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各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两栏一箱”,即农民工工资政策宣传栏、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栏、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箱。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设立维权办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权信息定期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三、严格项目审批,落实建设资金
(十)凡新开工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农民工工资专户缴存的预储金,下同)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工程建设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县住建委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工程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包括银行担保履约函或其他支付保证形式证明),凡建设资金不能足额到位的项目,县住建委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十一)县住建委要加强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管,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建设资金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惩戒。
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公安消防、城乡规划、环保、住房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惩戒。
(十二)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建立中标候选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核查机制,中标候选人若是外地企业要提供无拖欠工资声明,本地企业或曾在本地施工企业由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无拖欠证明。要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招投标重要考量因素,招投标法律文书应明确约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投标。建筑施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人社局和住建委通报或记不良记录的以及被国家、省主要媒体报道的,不得参加招标或取消中标资格。工程承包合同应包含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约定性条款和违约惩罚条款。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县人社局、住建委等部门的信息沟通。
(十三)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加强建设资金监管,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防止工程款拖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住建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住建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要求,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办法,加强对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监督指导工作。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四)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县人社局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县住建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六)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进一步发挥县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组织优势,建立由县政府办公室召集,县人社局、住建委、重点工程管理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房产局等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召开,按照各部门职责,研究部署拖欠工资重大案件协调、查办等相关工作。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提高拖欠工资案件查办效能。
着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受理与侦查,及时采取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企业账户等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人社、司法部门要着重理顺机制,畅通维权通道,强化办案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建立行政、司法有效衔接、优势互补、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县人社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案情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七)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预防体系,坚持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调处、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对小额、简单案件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劳动权益,为当事人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裁审协调机制。
(十八)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指挥统一、职责明确、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理果断的应急处置机制,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做到快速反应、应对适当、依法处置。尤其是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力争尽快平息事态。要严格把握应急处置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讲究策略和方法,防止处置失当而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清单做好应急处置。
县人社局负责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清欠办公室”)日常事务,牵头组织和协调集体上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立案查处投诉举报案件。
县信访局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投诉接访和应急处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处置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阻断交通,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等群体性事件和爬塔、跳楼等极端方式讨薪事件;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立案和查办工作。
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批捕、起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嫌疑人;查处在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职务犯罪。
县人民法院负责因工程合同纠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急调节处置工作;对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县住建委负责主管的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急处置工作;全权负责主管的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重点工程管理局负责主管的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急处置工作;全权负责主管的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房产局负责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审核拨付和应急资金筹集拨付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教育局、卫计委、国土局、民政局等单位负责其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招商局、总工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各乡镇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急处置工作。
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权限、任务和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强化部门联动处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迅速介入,当地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升级扩大。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问题隐患排查与化解工作,加强监测监控和提前预防,并积极做好劝解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十九)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根据《亳州市农民工工资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设立,专账核算。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县财政安排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增值部分可用于充实应急周转金)。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县财政局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纳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统一管理。对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的,可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垫付额度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同时,要切实加强和规范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保障作用的前提下,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
(二十)加强执法维权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性质,统一机构名称。严格按照公车改革规定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用车,按标准配备监察执法办案装备及执法服装,保障监察执法办案经费,为查处欠薪案件和执法维权工作提供必要支撑。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两网化”建设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延伸,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提高欠薪案件处理效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政府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同时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要对清欠工作进行细化分解,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县人社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房产、教育、卫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工程项目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工程款拨付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等制度规定,强化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全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建立重大欠薪案件领导包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欠薪案件要限期解决。
(二十二)健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目标任务考核,考核结果列入效能考核范围。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项目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县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考核工作由县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效能办参与(或者配合)考核。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实行扣分制,满分100分,最终考核得分计入各单位效能考核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