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608-0001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6-08-21 | 发布日期: | 2016-08-25 15:33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秘〔2016〕11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财政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081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608-00012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6-08-21 | ||
| 发布日期: | 2016-08-25 |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秘〔2016〕113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财政局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081 |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蒙城县国家开发银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蒙政办秘〔2016〕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城县国家开发银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6号)及安徽省教育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助﹝2016﹞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促进我县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我国“十三五”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的客观要求;是各级党委、政府切实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大资助力度,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救助对象及方式
1.对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的毕业借款学生给予未还贷款本息的代偿。
2.对于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后确有困难,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给予当年度未还贷款本息的代偿,第二年需重新申请认定。
3.对建档立卡的毕业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患重大疾病的,当年度家庭自付承担的费用高于1万元的,给予当年度未还贷款本息的代偿,第二年需重新申请认定。
依据《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重大疾病包含如下:严重多器官衰竭、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重型精神疾病、股骨头坏死(手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
三、救助程序
(一)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需救助的毕业借款学生须提供下列材料:
1.《蒙城县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2.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一式两份)。
3.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死亡的,需由共同借款人提供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一式两份)。
(2)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的借款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不退)。被评为一级或者二级残疾的,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建档立卡的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患重大疾病,需提供当年当地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医保报销凭证、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加盖相关出具票据单位的印章)。
(4)失踪的借款学生,需由共同借款人提供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失踪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不退回)。
(5)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需提供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采取救助之后,家庭恢复重建仍有困难的证明,证明中应详细列示家庭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不退回)。
4.申请人要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持伪造或伪造材料申请还款救助者,一经查实,在追回救助金的同时,有关部门将依据《安徽省文明办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皖文明办[2014]11号)予以惩戒。
(二)申报时间。
每年10月30日前,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三)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提交《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县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核。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整理汇总,由县教育局会同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卫计委、监察局等部门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拟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上报县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核。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救助人员和金额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审核、备案。
3.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的毕业借款学生拟救助信息进行复核,无异议后,将审查结果反馈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贷款偿还。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审查意见,根据学生的实际还款情况,在每年8月20日或12月20日前,为救助对象代偿应还贷款本息。
四、资金管理及来源
(一)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90%用于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
(二)每年县财政预算安排20万元;
(三)积极吸收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及学生奖励基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在县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研究制定还款救助各项具体方案措施,落实专人办理。县教育局做好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公示、上报、代偿、政策宣传及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卫计委、民政局、公安、残联等相关部门分别根据申请救助对象的情况,做好审核认定工作;县财政局做好救助资金统筹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做好还款救助的监督监察、资金审计及违纪现象的查处工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救助工作,切实发挥还款救助机制的作用。
(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鼓励社会爱心人士、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和支持困难学生救助工作,不断扩大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来源。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按照“资金统筹、保障救助、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还款救助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专柜存放,专人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各部门、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弘扬关爱文化,做好助学贷款及贷款还款救助等政策的宣传工作,使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救助政策的执行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监督,做到“应知尽知,应助尽助”。同时,要加强对借款学生和家长的诚信宣传和教育,保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健康发展。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区监察局、审计局、纪检等部门要加大对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监管力度,认真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通过截留、挪用、提供虚假材料以及虚报失踪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还款就助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追回就助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监察、审计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蒙城县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代偿申请表
2、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代偿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