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509-0001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5-09-07 | 发布日期: | 2015-09-12 15:09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秘〔2015〕5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综治办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2722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509-00011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5-09-07 | ||
| 发布日期: | 2015-09-12 |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秘〔2015〕54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综治办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2722 |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蒙城县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救治救助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蒙政办秘〔2015〕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庄周、漆园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工作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城县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救治救助管理工作办法
为加强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救治和服务管理工作,保障精神患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4〕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救治和服务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领导、综治牵头、各方配合、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措施,对全县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施严格管控,真正做到“应管尽管、应治尽治”,减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发生,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平安蒙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动态管控、建立长效”的原则,在全县实施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动态排查的基础上,通过及时开展重性精神病人风险等级评估,准确掌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现状与活动轨迹,严格落实救治、管理、服务等有效措施,力争通过1—2年的努力,在全县上下建立起排查评估、动态监测、救治救助、应急处置、经费保障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为严格管控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建立长效机制打下坚实基础。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县综治委成立由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委、县残联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级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综治办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政法委。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依托镇(村)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站)平台,统揽调度镇村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服务管理工作。同时,各乡镇要在每一个村(居)成立由村(居)委会干部、社区医生、包村民警、平安志愿者等组成的居家重性精神患者关爱帮扶小组,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帮助患者及其家庭利用现有政策资源解决生活与救治困难,配合做好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患者的三级管送和日常管理。
四、职责分工
(一)县综治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每半年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将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纳入“平安蒙城”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度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进行考核。
(二)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并会同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收集、汇总、上报县公安局参与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情况和相关数据;更新“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做好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做好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委托精神病司法鉴定和送定点医院强制治疗工作;配合县民政局开展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并负责查找患者原籍;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无监护人、近亲属或户籍地在市外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予以救助并护送回原籍。
(三)县卫计委。将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制定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按照就近治疗、分片布点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医疗资源,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调查和信息收集,建立监测、诊断、风险等级评估、定点强制治疗“四位一体”工作体系;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做好重点人群心理干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保障与救助政策。
(四)县财政局。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制定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诊断、评估、鉴定、管控、治疗、现场处置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工作;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五)县民政局。积极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纳入低保范畴,做到应保尽保;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优先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其参保参合,并对贫困患者按照规定给予治疗费用救助;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救助措施,做到应救尽救;对生活无着落的精神障碍患者,要严格落实首接负责制,积极主动开展救治救助。
(六)县人社局。负责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已参保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患者就业。
(七)县残联。协助开展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推动精神疾病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设施建设;依法维护精神残疾者权益,协助县民政局等部门做好精神疾病患者救助工作,认真落实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彩票公益金救助等民生工程项目,逐步提高救助水平,让更多的贫困精神病患者能够享受基本医疗康复服务。
(八)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作用,依托中心(站)牵头组织社区、村(居)委会、派出所和基层医疗机构,定期交流掌握辖区患者随访管控情况,建立健全档案,做好管理和帮扶工作,防止脱管漏管。
(九)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对被监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日常生活管理、治疗以及康复护理,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公安、卫生部门报告;对因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责任而导致暴力行为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工作措施
按“排查、管送、救治、接返、康复、应急”六个步骤,开展对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患者的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
(一)动态排查,逐人诊断。
1、各乡镇和公安派出所、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民政办、残联等渠道,开展重性精神病人动态排查,提高病人检出率。各乡镇要健全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持续动态月排查机制,坚持重点时段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通过入户走访、查阅资料、医院反馈等方式,全面排查、发现和掌握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患者基本情况,及时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动态管理。
2、对月排查中发现的疑似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由所在乡镇及时联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诊断鉴定,对送去的疑似病人应逐人出具医疗诊断证明,逐个有卫生机构确定风险等级。
(二)三级管送,严格交接。
对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实行县、乡镇、 村(居)三级管送,实现动态无缝式管理。
1、对在家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管送与交接管理。
(1)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或其近亲属不宜作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由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2)监护人应当有效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保证病人规范服药,密切关注病人病情变化,做好病人居家康复工作。不得放任精神病人流落社会,造成危害行为发生。一旦发现病人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行为的应及时告知乡镇、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由其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并协助护送至定点医院治疗。对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监护人负责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监护。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对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乡镇负责组织公安、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制定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管控方案,并督促村(居)委会、监护人(单位)履行职责。
(4)各村(居)委会、工作单位按照病人管控方案,认真落实病人的社区管理工作,一旦发现精神病人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出现肇事肇祸行为倾向,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5)公安派出所接到乡镇、村(居)委会报告后,对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疑似精神病人,应及时联系其监护人向精神卫生机构进行精神医学鉴定。
(6)对已明确诊断,并有伤害自身或伤害自身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经监护人同意,乡镇、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应协调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主动将其送诊住院实施治疗。对已明确诊断,并有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重性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住院治疗的,由公安部门强制送诊住院治疗。患者或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诊断有异议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再次诊断和鉴定。
(7)对依法强制送诊的疑似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由送诊公安机关签发“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收治交接单”,送交精神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对其中确需住院治疗的、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对监护人拒不办理的,由送诊公安机关通知患者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办理住院手续。
2、对流落社会的易肇事肇祸精神重性精神病人的管送与交接管理。
(1)对流落社会的疑似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公安部门应将其送往精神卫生机构进行精神鉴定。
(2)经鉴定确认无肇事肇祸倾向且病情稳定的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商公安、卫生机构送返原籍。
(3)经鉴定为肇事肇祸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给予强制入院治疗。病情已稳定或痊愈,且已查清其身份、监护人或所在单位的,由监护人或患者所在单位办理出院手续后领回。因无法查清原籍、无监护人或所在单位的,交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后续救助管理,并将相关信息转介到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三)顺畅渠道、搞好接返。
符合临床治愈出院标准的病人,由家属(监护人)接回居住地,交由村(居)委会管理。对于部分监护人拒不接收或无法联系监护人的,由乡镇负责,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配合,做好病人的接收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四)社区康复、巩固服务。
对于出院送返的病人,监护人负责日常生活和服药管理,村(居)委会和基层医疗机构负责日常管理,若发现病情不稳、未接受治疗、未持续用药等高风险患者,要督促监护人落实送医就诊、及时取药和按时服药等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
公安机关对疑似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应当迅速有效处置,及时制止危害,并强制送诊治疗。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经过培训的全科医师或兼职承担辖区内重性精神病人健康管理任务的人员,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负责随访评估、分类管理、健康教育、指导病人用药和康复等服务。要重点做好病情不稳定患者的随访管理,增加随访次数,及时掌握病情变化。
(五)信息共享、保护隐私。
1、公安、卫生、民政和残联等部门要健全完善患者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分别指定1名人员负责信息的管理。各部门对排查发现的本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的重性精神病人信息要登记造册,录入本系统的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对病人信息的动态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采集掌握就诊精神病人信息,做好医疗机构信息对接,并及时将信息转介给基层医疗机构,录入国家重性精神病人信息收集分析系统;公安部门负责采集掌握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介于本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后续管理;残联负责采集掌握办理精神残疾证件的精神病人信息;民政部门结合自身工作职责采集建立救助治疗的精神病人和疑似精神病人信息档案。
2、公安、卫生部门应本着人文关怀的精神为患者提供服务,仅限于在本辖区提供服务时使用患者信息,并注意严格保密,严禁患者信息利用扩大化。开展患者走访时,要着便装,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不便,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六、经费保障
(一)医保、农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对于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病人,各乡镇、村(居)要协助其积极落实投保。每年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所发现及登记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率需达100%。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
(二)低保。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三)医疗救助。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四)供养救助。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五)贫困残疾人药费补助和彩票公益金住院补贴。残联积极开展省民生工程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彩票公益救助等专项救助工作,维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使其享受基本医疗康复服务。
(六)临时救助。除上述政策资金以外,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肇事肇祸精神卫生救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进行财政兜底,由民政部门采取临时救助的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要进一步整合完善以上现有的各部门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资金,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要出台上述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规定,加强协调,简化程序,有序对接,及时结算,确保患者能够得到有效、规范、全程的救治。
七、检查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和救助服务工作,及时将任务分解到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县综治部门要将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和救助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综治考评内容,对辖区发生的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案(事)件的,依据《蒙城县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不仅是社会治安问题,而且是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社会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平安蒙城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长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两办”有关文件要求和本实施办法具体规定,根据本乡镇、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细化、硬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切实履责,加强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要求,严格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作用,以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评估、送医、接返、康复、救助以及专项工作经费保障等环节为着力点,加强信息互通,密切配合,形成全县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讲究方法,严格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对社区精神病防治医生、基层公安民警、居(村)委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严格依法办事,注重工作方式方法,切实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个人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全县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