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505-0000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5-04-30 | 发布日期: | 2015-05-05 15:05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秘〔2015〕4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南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建设四期工程土地收储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征收办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220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505-00008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5-04-30 | ||
| 发布日期: | 2015-05-05 |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秘〔2015〕41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南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建设四期工程土地收储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征收办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220 |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城南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建设四期工程土地收储
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蒙政办秘〔2015〕41号
庄周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城南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建设四期工程土地收储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和城南新区建设四期工程
土地收储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经济开发区和城南新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庄周办事处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集中安置实施意见的批复》(蒙政秘〔2009〕87号)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范围
经济开发区和城南新区建设四期工程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范围是:
1、乐土路北、望月路东、永兴路南、南华路西;
2、仁和路北、望月路东、政通路南、南华路西;
3、乐土路北、南华路东、永兴路南、嵇康路西;
4、政通路南沿省道203线两侧企业及房屋。
上述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及其构筑物,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予以拆除,土地全部征收。
二、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期限
在本次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期限为:2015年5 月1日——2015年8月31日。
三、拆迁人、拆迁方式
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拆迁人,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拆除。
四、拆迁补偿标准、依据
1、集体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请示》(蒙政〔2015〕21号)(如亳州市政府批复的标准与我县上报标准有差异,则按市政府批复的标准执行)中规定的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额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3、上述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由国土部门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按当年征地补偿标准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地补偿。
五、拆迁及土地收储补偿安置方式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单位公有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庄周办事处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集中安置实施意见的批复》(蒙政秘〔2009〕87号)执行。
3、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其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县国土资源局予以征收,土地上建筑物按当年公布的房屋拆迁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4、拆迁范围内的企业,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予以收储;企业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予以补偿;企业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按当年公布的房屋拆迁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5、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建设用地置换,进入经济开发区重新建设。
六、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的界定及补偿
1、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以实际测绘结果为准。
2、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原规划用途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不包括企业房屋)
七、违法建筑的确认
1、在上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违法建筑;
(1)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2)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企业购买或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3)城镇居民或外来人口在拆迁范围内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非法买卖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4)未经县国土、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以及以前县规划、国土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被拆迁户是农村居民的建房占用宅基地面积超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以非法占地论处。
2、对被确认为严重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限期自拆,否则予以强制拆除。
3、突击抢建的建筑物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并强制拆除。、
4、在拆迁违法建筑时,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实际操作中关键看被当事人的态度和配合程度。若被拆迁人主动配合拆迁,可给予被拆迁人一定奖励;若被拆迁人不配合拆迁,一律实行强制拆除,且不予奖励。
5、对于集体土地上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其集中安置面积小于拆迁面积的,以及外来人口在集体土地上私买土地建房或私买房屋的,如政府出台新的奖励政策,在安置时按照新的奖励政策执行。
八、搬家费、临时过渡费
1、搬迁补助费(搬家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补助。
2、临时过渡补助费(租房费):先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待确定安置人口后,各户按每人每月300(即安置面积60㎡/人×5元/㎡.月)元计算出过渡补助费总款数,再找差补缺。住宅房屋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先按12个月计算。满18个月仍不能安排回迁的,临时过渡费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
九、拆迁奖励
1、属于本期拆迁范围内的过渡安置被拆迁户,在2015年8月10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在2015年8月20日前搬空房屋交钥匙的,经验收合格,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在2015年8月 20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在2015年8月31前搬空房屋交钥匙的,经验收合格,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逾期不予奖励。
2、对于虽然签订协议但没有按时搬空房屋交钥匙的,不予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享受此项奖励和临时过渡费优惠政策。
3、拆迁奖励以搬迁完毕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当场支付现金或支票。
十、拆迁时间
1、本次拆迁入户丈量、评估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6 月15 日止。
2、协议签订、搬迁期限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
3、超过搬迁规定期限仍不搬迁的,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十一、集中安置
1、择房原则。
庄周办事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户按照就近安置原则安置到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分配安置房是,首先根据界定的安置人口、面积、公布的房源,将安置房分配到各村民组;然后又各村民组分配到安置户。具体安置方案由开发区、庄周办事处另行制定。
2、拆迁安置房的性质。
本方案所称拆迁安置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的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有别于产权调换房、专供拆迁安置、均价低于市场价的政策性安置用房。
拆迁安置用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的原则,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完善小区功能配套建设,实行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拆迁安置用房的项目法人应对拆迁安置用房的质量负总责。应向被安置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3、安置小区位置。
安置小区位置以批准的安置小区建设方案为准,初步规划本期拟建两个安置小区。南华苑南区(新一中南侧),南华苑北区(新一中北侧)。
4、房地产证及其费用。
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同时,应向拆迁人提交有关房屋合法证照。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产权人自行办理,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免缴有关税费,超面积部分自行承担。
十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在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蒙城县城南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执行。
十三、工作要求
1、成立违法建设案件调查处理组,从纪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土地局、住建委、房产局等单位抽调人员,对本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2、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规程,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房地产估价资质要求,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或者出具评估报告的;(2)转让或者允许他人利用房地产估价资质从事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的;(3)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串通,损害国家或者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4)滥用假设条件,随意确定房屋用途、规模和土地类别、用途、面积及使用年限的;(5)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6)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3、对于采取虚假、欺骗等手段获取征收、拆迁补偿款的,视为侵占国家财产,除追回补偿款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严明纪律。各单位抽调人员要到岗到位,做到统一思想、统一口径、统一政策,认真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凡工作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5、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拆迁安置部门应将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被拆迁房屋的建设时间、被拆迁房屋有效面积、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拆迁安置人口等予以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6、加强资料归档管理。资料包括会议记录、图像、合同、清册等相关原始资料,各工作组在本组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交到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集中存档和管理。
十四、本方案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庄周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县政府研究同意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