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版 | 无障碍 | 长者版 |
蒙城县人民政府
蒙城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1503-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5-03-06 发布日期: 2015-03-11 14:51
发文字号: 蒙政办秘〔2015〕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86732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1503-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5-03-06
发布日期: 2015-03-11
发文字号: 蒙政办秘〔2015〕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86732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蒙政办秘〔20156

 

各乡、镇人民政府,庄周、漆园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房地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取消家庭住房信息查询

(一)购房人在本县范围内购买住房时,无需提供居民家庭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二、放宽预售许可条件

(二)多层(≤6层)建筑商品房申请预售许可,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工程形象进度须达到一层结构封顶及以上;小高层(>6<16)建筑商品房申请预售许可,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工程形象进度须达到三层结构封顶及以上;高层(≥16)建筑商品房申请预售许可,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工程形象进度须达到四层结构封顶及以上。

三、调整部分收费标准

(三)配套建设天然气设施收费给予企业批量优惠,每户2050元。缓收商品房价格成本认证费。

四、放宽项目出让管理条件

(四)健全建设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项目属按期开工的,可先行返还80%的履约保证金;办理延期开工并按时开发的,可先行返还70%的履约保证金。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

(五)适当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定,可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延期手续,并免除其违约责任。

(六)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单宗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50%,分期缴纳的余款1年内缴清。

(七)鼓励加快项目建设。采取分期付款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在签订出让合同后,给予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据批准书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房屋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缴清全部出让金后,由受让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

五、加强金融支持力度

(八)提高房地产贷款在全年贷款中的占比,加大刚性自住房信贷支持力度,购房户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产部门备案后,商业银行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并在房地产贷款利率执行上给与予优惠,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六、鼓励开发企业建设高标准小区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省级质量安全示范工地(小区)和省级优质工程黄山杯奖,分别给予工程合同价款0.5%1.0%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七、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

(十)县发改、国土、住建、房产、人防、财政、工商、人行、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实行部门联动,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席会议和并联审批制度,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交易、税收征补、产权办理等环节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积极帮助解决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问题和矛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努力为我县房地产发展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十一)环保部门在30日完成环评文件审批(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环保竣工验收的15日完成。物价部门出具《价格成本认证报告书》的时间为3个工作日。当日即时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消防验收办理时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消防设计、验收备案办理时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时限由法定的13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园林部门现场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验收符合标准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十二)县监察局定期对开发项目优化环境情况检查。真正将优化环境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5-03-11 14:51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