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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
蒙城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0003-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其他
成文日期: 2000-03-15 发布日期: 2000-03-20 14:45
发文字号: 蒙政办[2000]1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蒙城县公民无偿献血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卫健委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31409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0003-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其他
成文日期: 2000-03-15
发布日期: 2000-03-20
发文字号: 蒙政办[2000]1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蒙城县公民无偿献血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卫健委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3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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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蒙城县公民无偿

献血办法》的通知

蒙政办[200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白杨林场,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安徽省实施〈献血法〉办法》修订后的《蒙城县公民无偿献血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五日  

 

 

 

 

 

 

蒙城县公民无偿献血办法

 

一、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县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凡在本县辖区居住一年以上的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均属献血对象。

三、县、乡人民政府领导献血工作,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和本居民区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组织工作。其行政主要领导为指定无偿献血负责人。

五、县血站是全县唯一的临床采供血机构。应按操作程序和制度采集血液,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六、每年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用血量和适龄公民数,下达献血计划。无偿献血指标按职工人数百分比计算。现役军人服役期间,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一次献血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团员、医务工作者、现役军人应率先献血。

七、公民在献血报名时,应持身份证到县血站填写献血登记表,并接受体格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者方可献血。

八、公民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志愿者可一次献血400毫升,两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九、公民献血后,由县献血办公室发给《无偿献血证》,单位完成献血计划发给《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

十、实行个人储血制度。对已履行无偿献血义务的公民用血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可以免费享受其献血量二倍的用血。公民无偿献血达1000毫升,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十一、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无偿献血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凭《无偿献血证》和《户口簿》,享受与献血等量的无偿血液,减半收取工本费。

十二、实行单位集体互助用血制度。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其所在单位完成上一年度献血计划的,凭《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和《工作证》用血,只收取工本费。

符合献血条件而拒绝献血者,用血时按每200毫升征收三倍血价格的无偿献血保证金。

十三、公民用血时,须交付用于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标准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计价格[1998]1982号文件执行。

十四、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根据病人病情,做到计划用血,节约用血,科学用血。遵守输血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输血安全。医疗机构收取临床用血服务费(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十五、无偿献血的表彰按《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执行。

十六、对于伪造、涂改、转让有关献血证件的处以3—5倍的罚款。雇用他人或冒名顶替献血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严肃处理。对于非法组织他人买卖血液或非法采集血液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蒙城县实行无偿献血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蒙城县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00-03-20 14:45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