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511-0000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5-10-30 | 发布日期: | 2015-11-05 08:15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2015〕2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卫健委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31409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511-00006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5-10-30 | ||
| 发布日期: | 2015-11-05 |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2015〕29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卫健委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31409 |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蒙政办〔2015〕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庄周、漆园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蒙城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城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主要目标及实施范围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全面推行财政经费定项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皖政〔2015〕16号)、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933号)和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试点工作中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及相关机构主要职责和任务〉的通知》(卫基层秘〔2015〕5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及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通过完善财政定项补助、强化预算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等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保障工作,落实相关补偿政策。
第二章 乡镇卫生院
第二节 财政经费定项补助
第四条 完善乡镇卫生院(第二章中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算管理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财政经费定项补助政策。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收入来源主要有:
(一)人员经费,包括编内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经费、社会保障经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中财政供给的人员经费在财务核算时列入“财政补助收入”。
(二)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三)财政补助收入,除按规定由财政供给的人员经费外,还包括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公共卫生服务、人才培养等补助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包括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财产物资的盘盈等。
第三节 保障内容及责任分担
第六条 人员经费根据当地同类事业单位人员经费供给标准和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实有人数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差额部分由县财政足额保障。
乡镇卫生院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政策执行。
其他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按现行政策规定和补助标准执行。
第七条 发展建设补助包括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补助,由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县发展规划、乡镇卫生院发展现状等,按照轻重缓急、填平补齐的原则予以安排。
第八条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县财政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比例部分资金,并按服务任务数量质量核拨。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主要由县财政负担,每年预算列“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专项经费”作为储备资金。
第四节 财务体制及预算管理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院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院长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全面建立乡镇卫生院预算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定项补助、绩效考核、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乡镇卫生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预算在其法人地位和财务独立的基础上,实行“一院一预算”,分别独立编制完整的收支预算,并独立执行预算。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预算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等规定,遵循政府预算编制的基本程序,与县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编制同步部署、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计生委按照财务制度等规定全面科学确定乡镇卫生院收支预算。
(一)收入预算,重点编制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等三项收入,其中:医疗服务收入预算应统筹考虑以前年度执行情况、基本医保基金筹资及补偿水平、药品零差率销售等因素。
(二)支出预算,重点编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等三项支出,其中:人员经费支出根据全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供给标准及人数确定;公用经费支出或基本医疗服务成本支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支出,根据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养、购买服务等专项支出,根据发展建设、人才培养等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按照政府预算编制规定,统一格式、统一程序,编制本单位收支预算,报县卫生计生委汇总审核。县财政局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求及时审核批复预算,乡镇卫生院作为二级预算单位,批复至县卫生计生委,由县卫生计生委按规定分解批复至乡镇卫生院。
第十五条 经批复的年度预算为乡镇卫生院收支预算执行的依据,县卫生计生委及乡镇卫生院应严格执行,确保收支均衡。经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收支决算是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委安排下一年预算的重要参考。
年度终了,乡镇卫生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的编制、审核、批复等程序要求,编制本单位收支决算。乡镇卫生院决算收支报经县卫生计生委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县财政局批复调整的事项,县卫生计生委及乡镇卫生院应及时调整,确保与财政决算数据一致。
第五节 医疗收入的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收入是其在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主要为个人付费和医保基金补偿。
第十八条 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人财物资源的前提下,本着效率优先、简化程序、精简节约、流转顺畅的原则,在县卫生计生委设置县卫生财务核算中心,代理乡镇卫生院医疗收入的核算管理。乡镇卫生院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会计主体、债务债权关系不变。以“一院一账、分账核算”的形式,根据账户管理相关规定,设置县卫生财务核算中心相关账户下分别核算乡镇卫生院收入和支出。账户的设置由县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设立相关账户。设立后把原卫生院结余资金转入县卫生财务核算中心相关账户。(乡镇卫生院接受县卫生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收入按照申请加入,委托管理的原则,对于没有申请加入县卫生财务核算的乡镇卫生院实行自主管理,卫生院按规定分别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并按规定做好医疗收入的收入汇缴以及支出审核、拨付、记账等报销工作。县卫生财务中心对其定期进行督查。)
收入环节,乡镇卫生院财务人员原则上将当日发生的医疗收入汇缴至卫生财务核算中心相应的收入核算户,现金收入不得坐支(下同)。卫生财务核算中心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医疗收入全部划拨至相应的支出核算户。
支出环节,乡镇卫生院财务人员凭经院长审批的用款报销凭证到卫生财务核算中心集中报账,卫生财务核算中心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等程序。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等,由相关经办机构按月(按季、按半年)拨付(预拨和结算资金)至县卫生财务核算中心收入核算户,并按规定划拨至相应支出核算户。(自主管理模式下,相关经办机构拨付至乡镇卫生院收入核算户,并按规定划拨至相应支出核算户。)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药品购置费应优先支付,不得出现当期药品费欠款行为。乡镇卫生院按规定支付药品购置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购置费不予支付。每月由乡镇卫生院根据平台采购、验收入库等数据和合同约定,统一向“财务中心”提出药品款支付申请,由“财务中心”直接支付药品购置费;对于符合规定的紧急采购或零星用药由乡镇卫生院向“财务中心”报账后按规定支付(自主管理模式下,由乡镇卫生院按规定支付药品购置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购置费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落实“医疗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规定,并与乡镇卫生院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在按规定兑现乡镇卫生院人员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奖励分配力度,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
(一)提高奖励基金计提比例。奖励基金按不低于乡镇卫生院业务收支结余的50%提取,由乡镇卫生院按照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相关规定自主分配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
(二)合理控制福利基金规模。职工福利基金按不超过乡镇卫生院业务收支结余的10%提取,并按规定用途使用;累计滚存较多的,可进一步降低计提比例或暂停计提。
(三)支持乡镇卫生院事业发展。按规定计提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后,乡镇卫生院剩余的业务收支结余,应全部转入事业发展基金,用于房屋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维护、信息化建设及债务化解等事业发展。
(四)有效防范医疗执业风险。医疗风险基金在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支出中列支、按滚存结余不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计提。发生超支的,按规定从当年的医疗支出中列支。
第六节 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根据国家规定的年度常住人口筹资标准县财政按20%分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主要由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十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根据购买乡镇卫生院服务的任务数量、质量、单位综合服务成本(或定额服务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以前年度的实际发生情况,科学合理核算成本。
第二十四条 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经考核后拨付,严禁将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冲抵人员工资”政策,并与乡镇卫生院财务会计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相衔接,在按一类事业单位足额兑现乡镇卫生院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经考核合格后形成的结余,按规定用于乡镇卫生院人员奖励和事业发展。
第三章 村卫生室
第七节 保障内容及责任分担
第二十五条 村卫生室运行补偿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村医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式落实。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购买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由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村卫生室日常运行补助、一般诊疗费(医保基金部分)等资金组成。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购买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购买项目及补助标准分级负担。
(一)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在省财政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每个村卫生室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后,县财政根据实际和财力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鼓励乡镇和村集体经济予适当支持。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按常住人口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筹资标准的48%左右给予补助。
对村卫生室无力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将补助资金合理支付至承担的机构。
(三)村卫生室日常运行补助,县财政按每个村卫生室不低于3600元/年的标准,对日常运行发生的水电费、网络使用费等公用支出给予补助。
(四)一般诊疗费(医保基金部分),医保基金承担部分按户籍人口人均1.5-2次和一般诊疗费报销标准5元/人次,进行总额预算控制。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在乡镇卫生院名下分别独立开设所辖村卫生室子账户。村卫生室收支由乡镇卫生院代理,并与乡镇卫生院收支分开独立核算,封闭运行,“一室一账”,不得混用。
第二十九条 落实村卫生室分配自主权,村卫生室负责人按规定对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取得的收入进行分配,县财政局及乡镇财政机构、县卫生计生委及乡镇卫生院负责监管。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应将一般诊疗费的个人缴费等符合规定的其他医疗收费、以及社会捐赠、集体补助等其他来源资金全部纳入村卫生室收支核算,规范村卫生室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购买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金按照“按季预拨、打卡发放、考核结算”的原则进行核拨。
(一)专项补助。基本药物零差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村卫生室日常运行等专项补助资金,经县卫生计生委申报并由县财政局拨付至村卫生室子账户。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按季度预算计划的70%预拨资金;半年或年度考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清算、拨付等工作。其中,村卫生室日常运行补助资金年初一次性拨付。
(二)医保基金。一般诊疗费的医保基金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和季度预算计划的70%按季直接拨付至村卫生室子账户,年终考核结算。
(三)打卡发放。村卫生室按规定申报使用的资金中,用于乡村医生个人待遇的经费由代理机构直接打卡发放至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药品购置费应优先支付;办公、水电、网络、材料等购买性支出,原则上由代理机构按规定直接支付至相关企业单位,减少现金支出。
第三十二条 县卫生计生委和乡镇卫生院指导村卫生室自主分配购买村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县卫生计生委及乡镇卫生院、县财政局及乡镇财政所应各司其责,加强监管。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村医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 完善退出老村医生活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2009年底前进入村卫生室、2014年底前已退出或在岗已满60周岁、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3年及以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从到龄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
符合条件的退出老村医生活补助资金以累计从事村医工作满3年为计算基数,每满3年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补助。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检查
第八节 资金拨付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补助资金。预算批复后,县财政局将本级安排资金连同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指标,细化分解至县卫生计生委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拨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决算公开制度,对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按规定严格落实信息公开。
第九节 绩效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公益性为导向、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主要考核管理绩效、服务数量与质量、合理用药、医疗费用控制、转诊率、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村卫生室管理、群众满意度等情况。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落实院长(主任)分配自主权,建立健全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绩效分配制度,合理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
第三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应与其财政补助、绩效工资总额、评先评优以及与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绩效工资、职务聘用任免等直接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扣减财政补助资金,核减绩效工资总额,并用于对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增加绩效工资总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考核结果,应与其职工个人绩效工资、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岗位聘用等直接挂钩,建立健全严格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
第十节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分工协作,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政策落实。
第四十条 县审计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定期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医改督查范围,并将其作为医改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第四十二条 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制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群众的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