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509-0001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5-08-31 | 发布日期: | 2015-09-05 08:13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2015〕2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虚拟实物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征收办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220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509-00010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5-08-31 | ||
| 发布日期: | 2015-09-05 |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2015〕25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虚拟实物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征收办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220 |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蒙城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和
房屋征收虚拟实物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蒙政办〔2015〕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庄周、漆园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虚拟实物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城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
和房屋征收虚拟实物安置实施办法
为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虚拟实物安置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原则
1、尊重民意。虚拟实物安置与实物安置、货币安置同为安置方式的一种,指把被征收人应安置住房和其它应得补偿折算成货币、由征收人发放等额购房券、由被征收人用购房券自行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实物安置或虚拟实物安置的权力。对不愿按照本《办法》实行虚拟实物安置的,仍按照原实物安置政策执行。
2、公平补偿。依据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实物安置政策和《房屋征收协议》,科学合理确定虚拟实物安置补偿评估标准、计算办法和相关政策,做到虚拟实物安置与实物安置等值。
3、程序公开。实行工作程序、补偿标准、奖励政策、商品房源和其他相关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提高群众知情度和参与度。
4、积极稳妥。县政府统筹考虑安置任务、民意民愿、政府财力、商品房源等综合因素,分期分批制定虚拟实物安置计划。当虚拟实物安置申请数额大于当期计划时,采取政府指定范围或抽签等公平、公开的方式确定。
二、安置对象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1)列入县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房屋已拆除,且以户为单位未予实物安置的;
(2)因城市建设(含经济开发区)需要征收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已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房屋已拆除,且以户为单位未予实物安置的。
已经进入实物安置程序的被征收人和因“两违”整治原因形成的过渡安置户的安置不适用本《办法》。
三、实施程序
6、实行虚拟实物安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县政府制定当期虚拟实物安置计划,确定当期虚拟实物安置总额和实施范围;
(2)被征收人向乡镇、办事处提交虚拟实物安置申请材料,包括:虚拟实物安置申请书、拆迁安置协议、身份证明、安置工作组意见等;
(3)乡镇、办事处根据县政府虚拟实物安置计划,结合本乡镇、办事处实际制定虚拟实物安置方案;
(4)按虚拟实物安置方案确定为虚拟实物安置对象的被征收人,与乡镇、办事处签定使用虚拟实物安置协议;
(5)由县财政部门会同乡镇、办事处发放购房券。
(6)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在商品房源项目库中查看房源,可以分次、分小区自主选择确定购买商品房。
四、计算办法
7、虚拟实物安置补偿金额。虚拟实物安置补偿金额仅包括应安置住房补偿金额和过渡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应安置的经营用房,在安置户所属村民组进行统一实物安置时予以实物安置。
8、应安置住房补偿金额。应安置住房补偿金额=应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应安置小区市场均价-购买安置房金额。
9、应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购买安置房金额均按照《房屋征收协议》规定的标准计算。
10、应安置小区市场均价。按照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所属安置小区住房市场均价,结合我县已建和在建安置房的技术指标、结构、政策等相关因素评估确定。应分配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出让或划拨的,应分别评估市场均价。安置小区的市场均价每年调整一次。
11、过渡费的计算。实行实物安置、货币安置和虚拟实物安置,过渡费均按以下标准执行:自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房屋拆除后的第1个月至18个月,按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第19个月至36个月,按每平方米10元/月计算;第37个月至48个月,按每平方米13元/月计算;第49个月至60个月,按每平方米14元/月计算;第61个月至安置完毕止,按每平方米15元/月元计算。
过渡安置费的面积按《房屋征收协议》规定的标准计算,已经实物安置完毕的不得找补。
实行虚拟实物安置的,过渡费发放至自签订虚拟实物安置协议、发放购房券后6个月。
五、购房券和商品房源
12、实行虚拟实物安置,补偿金额以购房券形式发放。购房券是指由县财政部门代表县政府出具、用于兑现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和购买商品房购房款的凭证。购房券的印制、发放、兑现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3、购房券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必须全额用于购买商品房。
14、建立虚拟实物安置商品房源项目库。
15、自主选择商品房。按照自主选择的原则,由房屋被征收人在商品房源项目库中自行查看房源,自主选择并确定购买商品房。涉及的相关问题由被征收人和开发企业自行约定。
六、鼓励政策
16、实行虚拟实物安置购买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享受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规定的税费减免优惠。
17、实行虚拟实物安置,安置户子女入学时,可按照原应安置小区所属学区或购买商品房所属学区自主选择学校。
七、有关要求
18、明确责任主体,稳妥推进实施。
(1)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办事处是虚拟实物安置实施的主体,要分别根据实际制定虚拟实物安置方案,确保人口界定、安置面积确定、虚拟实物安置任务分配、虚拟实物安置协议签定、购房券的发放和使用等环节准确无误,积极稳妥;
(2)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科学制定与开发企业的资金结算方案,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高效。税务部门要对被征收人重新购房成交价格中使用购房券的部分,免征契税。
(3)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商品房源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商品房开发企业要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定购房券使用协议,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不按协议办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通过警示、约谈、暂停网签、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4)住建委对由新建安置房调整为虚拟实物安置的项目,加快办理变更手续,及时解决办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5)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购房券使用协议的要求操作,确保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购买商品房时,不能有歧视性规定,并制定相应的优惠办法,方便被拆迁户选房购房。
(6)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虚拟实物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19、本办法由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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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 县人武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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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