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405-0000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4-05-20 | 发布日期: | 2014-05-25 17:47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2014〕2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房地产商业设施分割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86732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405-00003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4-05-20 | ||
| 发布日期: | 2014-05-25 |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2014〕29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房地产商业设施分割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86732 |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
房地产商业设施分割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蒙政办〔2014〕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庄周、漆园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房地产商业设施分割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城县房地产商业设施分割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商业设施分割销售管理,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建设水平,整体出售、出租或自营商业设施,建设持有型物业。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商业设施分割销售时,须采取实铺销售,四周应有明显界限,单块销售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二、商业设施分割时,应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室内通行、不妨碍建筑物内其他区域的经营活动为原则进行分割,并符合消防要求。分割后的交通通道应构成环形回路,且宽度不应低于2米。
三、商业设施分割销售时应制定详细的销售方案,商业设施分割销售规划和设计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经图审合格,报经消防、规划批准后,房产部门方可办理预测、商品房预售。
四、商业设施分割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业设施分割销售许可时,应向社会发布投资风险预警,明确投资风险,提醒广大购房者谨慎购买。开发企业对此须作出书面承诺,明确应承担的责任。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业设施分割销售方案和商业设施分割销售合同管理,分割销售方案、销售合同应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签订的合同要及时回访和跟踪管理,对开发企业以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分割销售商业设施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六、分割销售商业设施竣工后须经消防、规划部门验收备案后,房产部门方可实测、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蒙城县商业设施分割销售管理暂行规定》(蒙政办〔2012〕1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县房产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