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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
蒙城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1401-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4-01-24 发布日期: 2014-01-29 17:36
发文字号: 蒙政办〔2014〕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卫健委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31409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1401-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4-01-24
发布日期: 2014-01-29
发文字号: 蒙政办〔2014〕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卫健委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3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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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

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蒙政办〔20144

 

各乡、镇人民政府,庄周、漆园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我县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779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的意见》(亳政办〔201124号)、《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蒙政〔2013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奖励对象。

1.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职工;

2. 企业退休职工;

3. 其他人员(城镇无用工单位的人员)。

(二)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城镇无用工单位的其他人员比照法定的退休年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把关);

3. 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指不包含提高5%退休金或一次性补助)。

(三)下列人员不作为奖励对象。

1. 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含本人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且无法查证的);

2.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或抱、领养子女的。

二、奖励标准和奖金渠道

(一)奖励标准。

1.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

2. 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3. 其他人员一次性补助,参照企业退休职工的标准。

(二)奖金渠道。

1.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的奖励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2. 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可从企业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安排支付,企业国有净资产不足的由县级财政弥补;已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其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3. 其他人员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三、办理程序

(一)企业退休职工办理程序。

1. 个人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退休证》或退休文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或《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已经破产或改制的到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 部门审核。

1)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的计生办负责对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蒙城县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资金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对初审合格的要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现居住地分别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0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单位计生办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将申请人相关证件和申报表报送县人口计生委。

2)单位已经破产、改制的企业退休职工,个人申请交主管单位的计生办审查,填写《申报表》。对初审合格的要在申请人原单位和现居住地分别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10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主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单位计生办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将申请人相关证件和申报表报送县人口计生委。

3)县人口计生委将对单位或主管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报请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4)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金每半年集中兑现一次,分别于每年的4月、10月进行兑现。县人口计生委按照上述要求,根据复核确认的符合法定奖励的企业退休职工名单进行统计汇总,及时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计生专干将有关证件连同书面答复意见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不服书面答复意见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复议。

3. 资金发放。

财政部门要把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经费纳入年初预算。在接到县人口计生委的奖励资金申请后,及时按照程序给予拨付。资金拨付到位后,县人口计生委将委托给具有资质的发放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个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打卡发放到位。资金打卡发放到位后,由银行或县人口计生委电话通知单位或申请人领取奖励资金。

4. 审计监督。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其他人员办理程序。

1.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持本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地的村(居)、社区接到申请人的申请,由计生专干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进行审查后,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进行审核,填写《申报表》,并对审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符合奖励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负责,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将申请人相关证件和申报表报送县人口计生委。

3.县人口计生委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逐人复核,将复核符合法定奖励条件的对象统计汇总,县人口计生委主任签署意见,按照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法定奖励的程序进行办理。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任务艰巨而复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人口计生委、县财政局要将退休职工的计划生育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逐步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保障机制,确保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三)认真审核把关。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落实工作。特别是企业单位或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要准确掌握所属企业退休职工和无用工单位人员的相关信息,认真核实奖励对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防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对冒名顶替、出具虚假证明以及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奖励资金的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不认真履行此项政策,工作出现失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蒙城县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资金申报表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4      

 

(此件公开发布)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4-01-29 17:36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