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311-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3-11-13 | 发布日期: | 2013-11-17 17:28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2013〕6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西门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征收办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220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311-00001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3-11-13 | ||
| 发布日期: | 2013-11-17 |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2013〕69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西门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征收办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220 |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西门二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蒙政办〔2013〕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庄周、漆园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西门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西门二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蒙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楼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内,东至住院楼、西至南华路、北至一院北围墙、南至一院西门中心路。
二、征收期限
以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为准。
三、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蒙城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蒙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县卫生局,城关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评估方式
依据《蒙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人委托其对被征收房屋依法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市场价评估。附属物及装饰装潢补偿依据县物价部门公布的附属物及装饰装潢的价格予以补偿。
五、拆除方式
已征收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拆除。
六、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其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被征收的住房,原则上在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西门南侧2#楼及1#楼一期部分拆迁安置房(南为1#楼,北为2#楼)安置。
本方案所称征迁安置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专供征迁安置、均价低于市场价的政策性安置用房。
征迁安置用房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实行项目验收备案制度。
征迁安置用房的项目法人应对征迁安置用房的质量负总责,应向被安置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2、对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和安置用房的市场价各自计算,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也可以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但只能选择其中一款进行。
3、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顺序号按“先搬先选”的原则确定,选择安置房的顺序号在征收项目现场予以公示。安置房房源公开,按选房顺序号选房。
4、被征收住房在安置时,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二种安置房户型,具体户型面积为A户型88平方米,B户型121平方米。
5、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应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有关房屋合法证件。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产权人自行办理。有证被征收房屋与调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免缴有关税费,超面积部分自行承担。
七、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及合法性的认定
(一)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房产、国土、住建、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予以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载的用途为准。如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所有权登记面积不符的,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核实的面积为准。
(三)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八、优惠补助政策
(一)为充分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凡在征收范围内居民的住房,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合法房屋,可享受如下优惠补助政策:
1、征收公有房屋,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按照房改政策进行房改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其按照征收个人住宅予以补偿。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房实行“征一还一,差价找补”。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价格-[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1+综合因素调整系数)+土地基准评估价格]。
3、安置房价格、结算。安置房均价为185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等面积范围内第九层(含第九层)价格为1850元/平方米,第十层(含第十层)向上每层每平方米按20元递增,第八层(含第八层)至第三层,向下每层每平方米按20元递减。顶层价格为1850元/㎡。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安置房超出部分按市场均价为4200元/㎡,楼层差价按照上述安置房均价楼层差价结算。
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对剩余面积按市场评估均价4200元/㎡补偿。
(二)对被征收人虽不能提供房屋产权、土地、规划有效合法来源证明的,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交付征收实施单位的,选择产权调换对其房屋按以下情形给予被征收人奖励性安置:
2004年前所建房屋可按评估的房地产价格给予补偿;不能界定房屋建筑年限的,按2004年4月的航测房屋平面图为准。违法建设尤其是2007年5月11日“两违”整治以来,突击抢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在本次征迁工作中,凡属在其他工程或改造后已补偿或违规重建、新建的房屋及附属物不再予以补偿。
九、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
(一)产权调换过渡期限。本次征收安置为现房安置,但考虑被征收人有适当装修过渡,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之日开始计算,给予6个月过渡期限。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筑、简易房除外),每月每平方米5元。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住房5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10元/平方米。
(四)对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没有产权证证明为营业用房,但积极配合政府征收工作的,能够提供自征收决定前连续三年的营业执照、纳税凭证、财务报表及工资表等相关依据的,被认定为存在经营性行为的房屋,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补助费240元/平方米补助。
不积极配合政府征迁的不予停产停业补助。
十、奖惩措施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住房100元/平方米,营业用房2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第11日至第20日(含第20日)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住房50元/平方米,营业用房1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
(二)被征收人超过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仍不搬迁的合法建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将依法行政强制拆除。
十一、其他有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依法做好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四公开”和“四监督”制度。“四公开”即补偿方案公开、房屋面积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结果公开;“四监督”即房屋征收工作由被征收人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被征收人、国家利益损失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规程,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房地产估价资质要求,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或者出具评估报告的;
2、转让或者允许他人利用房地产估价资质从事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的;
3、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串通,损害国家或者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4、滥用假设条件,随意确定房屋用途、规模和土地类别、用途、面积及使用年限的;
5、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6、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三)被征收人应顾全大局,支持项目建设,不得无理拒绝、阻挠征收工作。对围攻、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人按照安置号顺序,依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标明的安置房面积在指定期限内选择安置房。无正当理由,超出指定期限未选择安置房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选择权。
(五)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文件办理。
(六)本实施方案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方案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