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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
蒙城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1211-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2-10-31 发布日期: 2012-11-05 17:11
发文字号: 蒙政办〔2012〕10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城南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征收办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23220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1211-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2-10-31
发布日期: 2012-11-05
发文字号: 蒙政办〔2012〕10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城南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征收办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2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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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蒙城县城南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蒙政办〔20121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庄周、漆园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县城南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031   

 

 

 

 

 

蒙城县城南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蒙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蒙城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1、西外环(五里高大桥至乐土路段)道路中心线东侧50米、西侧70米;

2、乐土路(嵇康路至西外环段)道路中心线北侧50米、南侧50米;

3、鲲鹏路(齐山路至西外环段)道路中心线北侧41米、南侧41米;

4、政通路(南华路至西外环段)道路中心线北侧41米、南侧41米;

5、永兴路(南华路至望月路段)道路中心线两侧各21米,永兴路(望月路至西外环段)道路中心线两侧各41米;

6、望月路(鲲鹏路至乐土路段)道路中心线东侧41米、西侧41米;

7、经十七路(鲲鹏路至乐土路段)道路中心线东侧35米、西侧95米;

8、永兴路南、濮水路北、经十七路东、齐山大道西;

9、官塘庄、东王庄全部建筑;

10、嵇康路东、永兴路南、逍遥路西、濮水路北;

11、乐土路南、S203东、嵇康路西;

12、鲲鹏路南、经十七路东、三阳路北、望月路西;

13、乐土河及绿化带(啄沟至西长沟之间)

二、征收期限

以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为准。

三、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蒙城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蒙城县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城关镇人民政府、乐土镇人民政府、庄周办事处。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评估方式

依据《蒙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人委托其对被征收房屋依法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市场价评估。附属物及装饰装潢补偿依据县物价部门公布的附属物及装饰装潢的价格予以补偿。

五、拆除方式

已征收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拆除。

六、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货币补偿安置。

按照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被征收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临时建筑、简易房在征收时只给予货币补偿。不符合县经济开发区准入条件的生产性企业,其厂房、仓储用房在征收时只给予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中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被征收的住房原则上实行就近安置。

2、对拆除整座房屋并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和安置用房的市场价计算,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也可以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3、按先搬先选的原则确定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顺序号,安置房的顺序号予以公示。公开安置房房源,按选房顺序号选房。

4、在住房安置时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不少于三种的安置房户型结构图纸,具体户型面积以批准的安置小区设计方案为准。

5、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发生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七、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及合法建筑物的认定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房产、国土、住建、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予以确定。如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所有权登记面积不符的,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核实的测绘面积为准。

()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八、优惠补助政策

()为充分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凡在征收范围内居民的住房,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合法建筑物的,可享受如下优惠补助政策:

1、征收公有房屋,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按照房改政策进行房改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其按照征收个人住宅规定予以补偿。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的住房实行征一还一,差价找补。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价格-【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1+综合因素调整系数)+土地基准评估价格】。

3、被征收人在最接近户型选房。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不得超出2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最大安置户型面积的,被征收人可按最佳组合方式选择购买安置房,但组合后的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总面积20平方米。安置房总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总面积20平方米(2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价格购买。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小,与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相差2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选择最小户型安置房,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2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价格购买,超出20平方米的,按市场价购买。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对剩余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安置房均价分别为:高层楼房1100/平方米,小高层楼房1200/平方米,多层楼房1400/平方米。安置房均价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

市场价是指安置房还原时的市场评估价。

4、属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容积率<0.6的,允许被征收人按土地使用权面积的60%以安置房价格购买安置房。

5、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住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其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基础上增加10%予以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安置房面积予以补助。

()对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房屋产权、土地、规划有效合法来源证明的,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接受处罚的,选择产权调换对其房屋按以下情形给予被征收人奖励性安置:

120045月份住建部门提供的航拍图上显现的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1:0.9-1比例奖励购买安置房(即: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1:1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1:0.9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没有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此奖励政策)

2、住建部门提供的2004年航拍图未显现的房屋,在20087月份航拍图显现的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1:0.7-1:0.8比例奖励购买安置房(即: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1:0.8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1:0.7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没有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此奖励政策)

320087月份航拍图未显现的房屋,在2010113日卫星照片显现的房屋,通过调查认定对其房屋建筑面积,按1:0.5-1:0.6比例奖励购买安置房(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1:0.6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签订拆征收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1:0.5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没有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此奖励政策)

4、奖励性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价格-【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1+综合因素调整系数)+土地基准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安置房要按规定交齐费用,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52010113日卫星照片未显现的房屋和不以自住为目的建造的房屋,不予奖励安置。

6、对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房屋产权、土地、规划、有效合法来源证明的:(1)20045月份航拍图未显现的房屋,且在20087月份航拍图显现的房屋,按土地使用面积的88/平方米处罚。(2)20087月份航拍图未显现的房屋,且在2010113日卫星照片显现的房屋按土地使用面积的104/平方米处罚。

7、被征收人在最接近户型选房。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折算后面积不得超出2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折算面积超出最大安置户型面积的,被征收人可按最佳组合方式选择购买安置房,但组合后的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折算后总面积2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折算后面积较小的,与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相差2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选择最小户型安置房。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折算后面积的,按市场价购买。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折算后面积的,对剩余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九、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

()征收人如不能提供现房安置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之日开始计算,安置房屋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首期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交付次月起停止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若因征收人的责任不能按期安置的,从第19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筑、简易房除外),每月5/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发放搬迁补助费,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住房5/平方米,经营性用房10/平方米。

()被认定为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补助费按实际营业面积24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补助。(需提供自征收决定前连续三年的营业执照、纳税凭证、财务报表及工资表等相关依据。)

十、奖惩措施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前20日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以下标准奖励:住房100/平方米;营业用房200/平方米;第21日至4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以下标准奖励:住房50/平方米,营业用房100/平方米。

()被征收人超过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仍不搬迁的合法建

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违法建筑,其所有人应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所有人承担。

十一、其他有关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依法做好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四公开四监督制度。四公开即补偿方案公开、房屋面积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结果公开;四监督即房屋征收工作由被征收人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被征收人、国家利益损失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规程,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房地产估价资质要求,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或者出具评估报告的;

2、转让或者允许他人利用房地产估价资质从事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的;

3、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串通,损害国家或者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4、滥用假设条件,随意确定房屋用途、规模和土地类别、用途、面积及使用年限的;

5、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6、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被征收人应顾全大局,支持项目建设,不得无理拒绝、阻挠征收工作。对围攻、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征收人按照安置号顺序,依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标明的安置房面积在指定期限内选择安置房。无正当理由,超出指定期限未选择安置房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选择权。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文件办理。

()本实施方案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2-11-05 17:11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