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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
蒙城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1105-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1-05-24 发布日期: 2011-05-29 16:52
发文字号: 蒙政办〔2011〕3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聘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23081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1105-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1-05-24
发布日期: 2011-05-29
发文字号: 蒙政办〔2011〕3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聘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2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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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聘人员

工资待遇的通知

蒙政办〔201134

 

各乡、镇政府,庄周、漆园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聘人员工资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及范围

县本级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含行政性收费自收自支)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自聘人员。

二、建立工资增长机制

现在月工资600元左右的自聘人员,从20111月起到201412月,每人每年递增1200(每年月均增长100)

三、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为符合条件的自聘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个人统筹部分由个人承担;对于男性自聘人员年龄在46—50岁、女性自聘人员年龄在41—45岁之间的,凡本人自愿补缴用人单位和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的,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对于不符合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高龄自聘人员,在解聘前,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计入个人工资发放。

四、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依据《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蒙政〔200828),为自聘人员办理医疗保险。

五、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根据实际岗位需要和有关规定,为特殊岗位的聘用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11-05-29 16:52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