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011-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0-11-25 | 发布日期: | 2010-11-30 16:44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2010〕12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涡河三桥工程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4185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011-00002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0-11-25 | ||
| 发布日期: | 2010-11-30 |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2010〕125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涡河三桥工程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4185 |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蒙城县涡河三桥工程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蒙政办〔2010〕125号
庄周、漆园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蒙城县涡河三桥工程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蒙城县涡河三桥工程集体土地征收及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蒙城县涡河三桥建设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蒙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
涡河三桥工程全长3.469公里,建设标准为城市Ⅱ级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60米(具体拆迁宽度以实际放线为准)。南侧接线起自黄庄路与正在建设的东三环相接,南侧接线长约0.249公里;北侧接线从桥头向北与305相接,北侧接线长约2.577公里。
二、拆迁期限
2010年11月30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三、拆迁人、拆迁方式
蒙城县漆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拆迁人,庄周办事处具体负责涡河南岸涡河三桥项目拆迁工作实施,漆园办事处具体负责涡河北岸涡河三桥项目拆迁工作实施,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拆迁。
四、拆迁补偿标准、依据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2010年度蒙城县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相关修正系数》中规定的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重置价格评估确定。
(二)对坟墓、井、果树、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照城南新区拆迁的标准执行。
(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额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申请估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单位公有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一律实行统一安置。
(二)庄周办事处辖区内村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经济开发区和城南新区建设一期工程土地收储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蒙政〔2009〕58号)执行。拆迁安置用房按照城南新区的统一规划落实。
(三)漆园办事处辖区内村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补偿额在评估价额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助。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后,由漆园办事处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统一由村集体按规定重新给予划分宅基地,让被拆迁人自建住房。
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为31920元/亩计算。青苗补偿费按有关规定标准为1000元/亩计算。
七、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的界定
(一)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以实际测绘结果为准。
(二)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原规划用途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
八、违法建筑的确认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违法建筑:
1.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2.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企业购买或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3.城镇居民或外来人口在拆迁范围内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4.未经县国土、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以及以前县规划、国土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
(二)对被确认为严重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限期自拆,否则予以强拆。
(三)拆迁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自拆或强制拆除。
(四)在拆迁违法建筑时,若被拆迁人主动配合拆迁,可给予被拆迁人一定奖励,若被拆迁人不予配合拆迁,一律实行强制拆迁,且不予奖励。
九、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搬家费)。按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租房费)。按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住宅房屋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按12个月计算。18个月后仍不能安排回迁的,临时过渡费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
十、拆迁奖励
(一)自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20日内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第21日至30日内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逾期不予奖励。
(二)拆迁奖励以搬迁完毕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当场支付奖金。
十一、拆迁时间
(一)本次拆迁入户丈量,评估期限为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6日止。
(二)签订协议,搬迁期限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三)超过搬迁规定期限仍不搬迁的,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十二、择房原则
本着“公开房源,一次商定,先拆优先,违约无效”的原则,已搬迁交房拆除时间为准,按交房拆除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栋号和房号,具体办法由庄周办事处另行制定。
十三、房地产证及其费用
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同时,应向拆迁人提交有关房屋合法证件。安置房的房地产证由房地产权人自行办理,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免交有关税费,超面积部分自行承担。
十四、工作要求
(一)县涡河三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从国土局、住建委、房产局、交通运输局、庄周办事处、漆园办事处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成立涡河三桥工程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专门负责协调处理涡河三桥工程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二)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严明纪律。各单位抽调人员要到岗到位,做到统一思想、统一宣传导向、统一执行政策,认真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凡工作中以权谋私、厚亲优友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拆迁安置部门应将拆迁安置补偿对象、被拆迁房屋的建设时间、被拆迁房屋有效面积、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拆迁安置人口等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本方案由蒙城县漆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