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009-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0-09-02 | 发布日期: | 2010-09-07 16:31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2010〕8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86732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009-00001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0-09-02 | ||
| 发布日期: | 2010-09-07 |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2010〕82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86732 |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蒙城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蒙政办〔2010〕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庄周、漆园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蒙城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蒙城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以下简称综合验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提高房地产开发建设质量,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含组团,下同)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小区内的各项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均须通过综合验收,并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分期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实行分期综合验收备案;分期综合验收备案的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与同期住宅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综合验收领导小组,由县政府牵头,财政、国土、规划、房产、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广播电视、供电、供水、园林、市政、气象、人防、消防、燃气、电信等部门组成。综合验收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综合验收工作,各成员单位对工程实体、公共安全、配套公用设施和前期物业管理等内容负责单项验收。
第五条 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各部门的标准规范与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批复文件,针对具体项目进行专业验收以及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绿化、物业管理等情况逐项验收,出具单项验收证明。
第六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对其出具的意见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七条 综合验收的具体内容:
1.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时规定的用途、面积等合理开发利用土地。
2.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规划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面积、安置房(保障性住房)比例、户型、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实施开发建设。
3.开发建设单位是否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公用基础设施竣工验收。
4.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等是否符合消防规划。
5.人防工程设施是否按规定建设,不宜建设的是否按规定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6.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垃圾、剩余构件全部拆除并清理完毕,交付使用部分与周边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7.避雷装置应提交县雷电防护所《防雷验收报告书》。按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要求,配套设置有线电视设施。
8.水、电纳入城市管网,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公用场地、公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装置。
9.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
10.电话通信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11.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建设。
12.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小区道路建设,并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相连。
13.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14.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单及物业管理情况资料。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综合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并提交与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内容相符的文字资料。
2.县房地产管理局提请县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各成员单位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不具备综合验收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予现场核验并告知原因;具备核验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进行现场核验。
3.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审阅有关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的情况汇报,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出具各自的验收意见。
4.综合验收领导小组结合各成员单位的验收意见,做出综合鉴定和评估。
5.综合验收合格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6.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另行组织验收。
第九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县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对其分期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颁发阶段性验收报告,项目全部建成后,换发为综合验收报告。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较大,分期建设的,可申请分期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未经综合验收备案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未经综合验收备案或综合验收不合格项目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内容申请综合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县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规划内容,凡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