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001-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09-12-31 | 发布日期: | 2010-01-05 16:20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2009〕13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医保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53450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001-00001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09-12-31 | ||
| 发布日期: | 2010-01-05 |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2009〕130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医保局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53450 |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蒙城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蒙政办〔2009〕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庄周、漆园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蒙城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蒙城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95号)及《亳州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亳政办〔2003〕2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补助水平要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障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待遇,并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列入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大常委会、政协机关、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六)具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具体单位由县财政局和人事局共同核定。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需要县级财政负担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垂直管理行政机关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各垂管单位自筹。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内,一个年度个人自付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60%实行补助。
(二)中央和省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五、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
医疗补助经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和支付,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六、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单位自筹解决。
七、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