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0905-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09-05-21 | 发布日期: | 2009-05-26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2009〕4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汽贸广场建设项目三期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征收办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220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0905-00002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09-05-21 | ||
发布日期: | 2009-05-26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2009〕42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汽贸广场建设项目三期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征收办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220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蒙城县汽贸广场建设项目三期拆迁补偿安置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蒙政办〔2009〕42号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蒙城县汽贸广场建设项目三期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蒙城县汽贸广场建设项目
三期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汽贸广场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创建文明县城,确保蒙城县汽贸广场及周边配套建设项目拆迁工作顺利实施。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市、县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对象、概况
(一)拆迁范围:西至庄子大道,南至老阜蚌路,东至舒而乐造纸厂西侧生活路,北至梦蝶路。
(二)拆迁对象:上述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全部予以拆除。
(三)拆迁概况:该拆迁范围内,总计被拆迁房屋约20000平方米,其中营业门面4176平方米,住宅15824平方米。
二、拆迁期限
2009年5月25日—2009年9月10日。
三、拆迁人、拆迁方式
蒙城县漆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由拆迁人委托蒙城县宏顺拆迁有限公司拆迁。
四、拆迁补偿依据标准
补偿办法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蒙城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补偿标准按照《2009年度蒙城县城市房屋拆迁基准价格及相关修正系数》并按二期地段类别执行。
五、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2004年前所建房屋可按评估的房地产价格给予补偿;不能界定房屋建筑年限的,按2004年4月的航测房屋平面图为准。2004年4月以后建设的房屋必须持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效的合法手续方可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所注明的为准。违法建设尤其是2007年5月11日“两违”整治以来,突击抢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由县建委依法强制拆除。
六、拆迁安置用房性质
本方案所称拆迁安置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有别于产权调换房、专供拆迁安置、均价低于市场价的政策性安置用房。
拆迁安置用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的原则,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完善小区功能配套建设,实行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拆迁安置用房的项目法人应对拆迁安置用房的质量负总责。应向被安置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七、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均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按照《2009年度蒙城县城市房屋拆迁基准价格及相关修正系数》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作价补偿,并在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房屋、院落)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助。
(二)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拆一买一、各计各价、差价找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安置。安置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以实际户型建筑面积为准。
1、安置地点及安置房类型:
(1)庄子大道东侧田园新村,安置房分70平方米、90平方米、110平方米、130平方米四种户型;
(2)原牛羊肉加工厂安康小区,安置房分50平方米、70平方米、90平方米、110平方米、130平方米五种户型;
(3)涡河拆迁安置区二期安置小区,仅提供50平方米安置房;
(4)就地安置的,安置户型待定。
2、安置房价格:依据安置的区位,科学合理定价,最大限度的维护被拆迁人利益,确保被拆迁人能够拆一买一,居住环境得到改善。
(1)田园新村和涡河拆迁安置区二期小区安置房均价为1420元/平方米。等面积范围内一层、五层1340元/平方米,二层、六层(有阁楼)1420元/平方米,三层、四层1500元/平方米;
(2)安康小区安置房均价为1320元/平方米。等面积范围内一层、五层1240元/平方米,二层、六层(有阁楼)1320元/平方米,三层、四层1400元/平方米;
(3)就地安置的,安置房均价为1520元/平方米。
3、安置房面积选择:本着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的原则,安置房面积原则上应等面积产权调换。
选择田园新村、安康小区和涡河拆迁安置区二期小区三个安置点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可购买50平方米户型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或等于70平方米的,可购买70平方米户型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大于70平方米、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可购买90平方米户型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小于或等于110平方米的,可购买110平方米户型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10平方米、小于或等于130平方米的,可购买130平方米户型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出130平方米的,可按上述条件自行选择最佳组合方式购买,但总安置面积不得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0平方米。超出安置面积部分购房单价在该楼层安置价基础上加200元/平方米。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小于被拆迁建筑面积户型的,拆迁人按剩余面积每平方米400元予以补助。剩余指标不予转让。
选择就地安置的,安置房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4、所有选择入住安置房的,房屋和附属物补偿费作为安置房预付款,过渡费及搬迁费由拆迁人一次性现金支付。
(三)对居住在本次拆迁范围内符合房改政策,且未参加房改的职工,先由产权单位出具放弃产权手续,在办理好房改手续的同时,再进行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二者同步进行。若单位不愿意放弃产权的,则对其实行产权调换,调换后的房屋仍由单位按规定分配给职工住,产权仍归原单位所有,双方关系继续保持租赁关系,有关问题自行处理。
(四)在本次拆迁中,被拆迁人属生活特殊困难和住房困难户,按有关政策执行。
八、被拆除房屋用途和面积界定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是指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载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未载明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
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执行。
九、择房原则
本着“公开房源,一次商定,先拆优选,违约无效”的原则,以搬迁交房拆除时间为准,按交房拆除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栋号和房号。
十、拆迁时间及地点
(一)本次拆迁入户丈量、评估期限为2009年5月25日起至2009年6月15日止。
(二)协议签订、搬迁期限自2009年6月5日起至2009年7月5日止。
(三)超过搬迁规定期限仍不搬迁的,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四)本次拆迁手续办理地点设在原汽车大市场大门东侧,蒙城县汽贸广场拆迁安置指挥部办公室。
十一、拆迁奖励
(一)凡在2009年6月25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搬迁完毕、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
(二)凡在2009年6月25日至2009年7月5日签订协议、搬迁完毕、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奖励50元/平方米。
(三)凡在2009年7月5日以后办理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奖励。
(四)凡在2009年6月21日前带头签订协议、搬迁完毕、验收合格的,每户一次性给予特别奖励3000元。
(五)拆迁奖励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当场支付奖励金。
十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搬家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补助。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租房费):按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住宅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个月计。逾期按《蒙城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三、房地产权证办理及其费用
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同时,应向拆迁人提交有关房屋合法证件。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产权人自行办理。有证被拆迁房屋,调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免缴有关税费,超面积部分自行承担。
十四、工作要求
(一)县成立由县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部门组成的汽贸广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加强对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拆迁安置中的有关事宜。
(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将
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的补偿金额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接受群众监督。
(三)各有关部门要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协同开展工作,确保拆迁安置任务按期完成。
十五、本方案由蒙城县漆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十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