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804-0000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8-04-01 | 发布日期: | 2018-04-05 15:38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秘〔2018〕9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蒙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庄周街道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集中安置的实施意见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征收办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220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804-00008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8-04-01 | ||
| 发布日期: | 2018-04-05 | ||
| 发文字号: | 蒙政办秘〔2018〕97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蒙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庄周街道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集中安置的实施意见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征收办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220 | ||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蒙城县
城市规划区内庄周街道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集中安置的实施意见
蒙政办秘〔2018〕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的实施,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与管理,确保庄周街道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庄周办事处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集中安置实施意见的批复》(蒙政秘〔2009〕87号),结合城市规划区内庄周街道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对象
(一)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庄周街道境内(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中安置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按照本意见进行集中安置的前提是以村民组为单位,全部集体土地(含宅基地)和村庄房屋被征收。
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三)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农民集体土地上果木、一般树木、风景树、花木和房屋等附属物补偿标准,按《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3至7日。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自理。
三、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六)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一律实行统一集中安置。
(七)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实际安置人口人均60m2(含公摊面积)予以安置。
(八)安置房的均价参照《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中砖混二等结构建筑物重置价的二分之一执行。
(九)考虑农民从业需要,政府安置小区范围内建设的经营用房(经营用房的建设原则上不低于两层)按人均3.3平方米分配,购买人实际安置人口(不含照顾性增加人口)由村民小组确定。经营用房的价格按建筑成本价计算,经营用房产权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实际购买人按份共有)。
(十)产权调换差价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与购买安置房金额之间的差价。
四、有效建筑面积的确认
(十一)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并持有《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的房屋,且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其房屋(檐口2.2m以上的房屋)面积视为有效建筑面积。
(十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虽未办理土地和规划批准手续,但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且“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在220m2以下)要求的,经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庄周街道审核确认,其房屋面积可视为有效建筑面积。
(十三)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建筑及违规改变土地用途的确认及处理
(十四)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违法建筑:
1.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2.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购买或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3.未县国土、城建、规划等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以及被相关执法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
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规划区范围内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十五)对被确认为严重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应在规定时限内自拆,否则依法予以拆除。
(十六)在拆除违法建筑时,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实际操作中关键看被拆迁人的态度、配合程度。若当事人主动配合拆除,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若不配合,一律依法拆除,且不予奖励。恶意买卖房屋的,一律不予奖励。
(十七)突击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的太阳能光伏板、特种养殖,抢栽、抢种的园林、苗圃、药材等经济作物及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并强制清除。
六、房屋安置户和安置人口的界定
(十八)1994年9月30日前整户户口迁入本地的,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有承包地的现有常住农户,可确认为房屋安置户(以户口簿、承包经营土地证和宅基地使用证为准)。
(十九)征收公告下发前,有户口本、宅基地使用证,但没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实际原住居民,亦可确认为安置户。
(二十)被确认为房屋安置户安置人口界定,以户口簿为准,符合下列条件的亦可作为安置人口:
1.在征收公告下发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入户的人员;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且入户的人员;
3.政策外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缴清社会抚育费后,可作为安置人口;
4.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劳改劳教人员;
5.夫妻一方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或享受在编待遇的工作人员,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居民户口的,且属本地常住人口,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或享受在编待遇的工作人员一方经核准无住房的;
6.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自愿签订协议,可增加1人;
7.房屋被征收户是二女户并做绝育措施的,可增加1人;
8.在安置人口界定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18周以上的孕妇,可增加1人;
9.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通婚的,女方所在村民组未拆迁安置,男方所在村民组已拆迁安置结束,可以待房屋拆迁完毕分配安置房时,给予女方一人的安置。
(二十一)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1.征收公告下发前,已死亡的人员;
2.征收公告下发前,已出嫁的人员;
3.征收公告下发前,已成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或享受在编待遇的工作人员;
4.挂靠户口、不符合一户一宅分户的和非正常迁入户口的人员;
5.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等确认,不应作为安置人口的人员。
(二十二)应安置人员界定的截止时间,以下发征收公告的时间为准。
(二十三)参加分配承包经营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只能是1994年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人口,对符合安置人口的人员(不含照顾性增加人口),可参加征收宅基地补偿款的分配和本村民组被征地面积大于征地范围内承包经营耕地面积部分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此前征地补偿款、房屋征收补偿款已分配完毕的,不再重新分配)。
(二十四)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或享受在编待遇的工作人员在其祖籍所在地村民组拥有独立房产的,可享受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补偿,但不参加征收宅基地补偿款的分配。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套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等或不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20 m2接近套型的房屋(最大不超过120 m2的安置房)。本条所指安置房均价按《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中砖混二等结构建筑物重置价计算。
(二十五)房屋被征收人确定为安置户后,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以下标准选择购买安置房:
1.被征收的房屋在2004年版航拍图显现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1:0.85-0.95的比例选择安置房。
2.被征收的房屋在2004年版航拍图未显现,但在2008年版航拍显现的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1:0.75-0.85的比例选择安置房。
3.被征收的房屋在2008年版航拍图未显现,但在2010年版航拍图显现的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1:0.65-0.75的比例选择安置房。
本条所指安置房均价按建筑成本价计算。
七、房屋征收奖励及强制措施
(二十六)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20日内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奖励100元;第21日至30日内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逾期不予奖励。
(二十七)对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不签订征收协议,拒不搬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征收。
八、搬家费、临时过渡费
(二十八)搬家费:以被征收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为依据,按10元/m2计算。
(二十九)临时过渡费:因城市建设房屋征收需要临时过渡的,过渡费按每月5元/m2计算。超过十八个月仍不能回迁的,从第十九个月开始,过渡费按每月10元/ m2计算。过渡期限据实计算。
(三十)停产、停业的补助费,应由评估机构根据会计、审计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征收实施前最后一次生产经营情况的审计结果,结合其生产经营的一般情况综合进行估算。
九、不动产权证及费用
(三十一)房屋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应向征收人提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证照。安置用房属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房地产,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办理,费用由不动产权人承担。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按政策规定免缴有关税费。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十、安置房的建设和分配
(三十二)本意见所称安置用房,是指政府提供划拨用地、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专供蒙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庄周街道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的政策性安置用房。安置用房的户型原则上不低于三种。
(三十三)安置用房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的原则建设,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三十四)为确保安置用房工程的质量,应邀请农民代表参与、监督安置小区的规划、建设,确保安置小区建设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十五)安置小区分配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房屋被征收人以村民组为单位安置到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安置房的楼号、楼层、户型等分配原则上抽签决定,办理安置房结算相关手续的时间安排,以通知为准。
十一、保障措施
(三十六)为认真落实《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今后城市规划区内不再审批新增宅基地,不再审批农民建房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发展林果业和多年生经济作物,不得转让、抵押或出租房屋,相关部门一律停止办理规划、用地、经营等相关证照,公安部门不得办理居民户口迁入。
(三十七)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分配一户一宅条件的新婚户,按照程序批准后给予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按每人300元/月计算,补助时间从新婚之日起至入住农民安置小区时止;村民自愿拆除危险房屋且无住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给予5元补助,补助时间从危房拆除之日起至入住农民安置小区止。临时安置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庄周街道办事处另行制定,报国县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备案。
(三十八)各有关单位在安置房建设和安置工作中,要严格管理,严把安置人口关,严把安置房工程质量关,严把建设资金使用关。凡工作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十九)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被征收房屋的建设时间、建筑面积、补偿金额、安置人口等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本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庄周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