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603-0001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6-03-21 | 发布日期: | 2016-03-26 10:57 |
| 发文字号: | 蒙政〔2016〕1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委编办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775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603-00011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6-03-21 | ||
| 发布日期: | 2016-03-26 | ||
| 发文字号: | 蒙政〔2016〕15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委编办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23775 | ||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的通知
蒙政〔2016〕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庄周、漆园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研究,县政府决定清理规范25项县级政府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相关行政权力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县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蒙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县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25项)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权力 事项名称 |
权力实 施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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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
安徽省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由县级发证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
|
2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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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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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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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县国土资源局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6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 |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县国土资源局 |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99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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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及危险废物类、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县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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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子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县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
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
县水务局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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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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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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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水工程建设规划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审批 |
县水务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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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
县水务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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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
县水务局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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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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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 |
县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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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委员会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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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委员会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
|
19 |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委员会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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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初审 |
县文化体育旅游局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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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子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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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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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初审 |
县地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
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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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 《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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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防雷产品测试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产品测试 |
省、市防雷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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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 《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