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109-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1-09-16 | 发布日期: | 2011-09-21 10:38 |
| 发文字号: | 蒙政〔2011〕3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卫健委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31409 |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1109-00001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1-09-16 | ||
| 发布日期: | 2011-09-21 | ||
| 发文字号: | 蒙政〔2011〕32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蒙城县卫健委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7631409 | ||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完善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蒙政〔201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庄周、漆园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进一步做好我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
(一)核定基本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县财政、卫生部门负责核定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公共卫生支出和基本支出,纳入年度预算,足额予以保障。核定的基本支出包括编制内竞聘上岗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等。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分期发放,年终结算,其余支出按月核拨到位。
(二)收入上缴财政,规定用途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含药品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县财政在“基层医疗卫生财政专户”中对药品收支进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由县财政、卫生部门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福利、奖励和业务发展以及化解改革前除长期债务以外的各类流动负债、防范医疗风险等。
(三)建立基本保险,统一纳入社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竞聘上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适时启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保险。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四)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县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期发放绩效工资。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中提取的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院长(主任)和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对院长(主任)的奖励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对职工的奖励由院长(主任)根据考核结果兑现。
(五)引导分级诊疗,规范医疗行为。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县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不低于400元、100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85%。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建立约束机制。对出现的过度医疗、推诿病人、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和院长奖励。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六)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
(七)加强全科医生培养。规范全科医生培养制度,采用转岗培训、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提升学历等多种方式培养全科医生。新招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类本、专科毕业生,须参加全科医生上岗培训并取得执业医师(助理)资格。对通过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全科医生培训考试考核者,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全科助理医师,履行全科医师岗位职责并享受相应待遇。保证2012年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以上的全科医生。
(八)健全对口支援机制。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在晋升高一级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与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县城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城医院要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支持县城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
四、强化中心卫生院服务功能
(九)调剂增加人员编制。根据中心卫生院业务发展需要,在省核定的编制总额内,进一步调剂增加中心卫生院人员编制,增加的编制专项用于医护等专业技术岗位。所有竞聘上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允许合理流动。
(十)支持特色专科发展。在确保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对中心卫生院发展基础较好,技术条件具备,但超出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特色专科,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评估、执业许可,允许其开展相应业务,由此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由中心卫生院按规定用途统筹使用。
(十一)合理扩大用药范围。为保障中心卫生院特色专科临床、康复等用药需求,在保证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少于采购金额70%的前提下,允许其在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外,从新农合药品目录和医保目录中,适当增加配备部分临床药品,增配药品的采购金额不超过每月总采购金额的15%,同时必须实行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五、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
(十二)加快体系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加快建立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覆盖所有城市居民、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建立以执业医师为主体的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开展以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居家养老服务、慢性病干预和健康教育等为重点的综合卫生服务,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综合改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补偿政策。
(十三)引导社区首诊,推行双向转诊。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社区首诊和康复的疾病目录,健全双向转诊工作规范和制度,逐步实现“小病首诊在社区,大病转诊到医院,康复保健回社区”的目标。
六、加强村卫生室建设
(十四)明确村卫生室补偿政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合理收入不降低,按照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根据村卫生室和村医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按35%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为人均8.75元)预拨给村卫生室,年终根据考核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对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的补助,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
(十五)加强村医准入管理。到2011年底,全县每个行政村建成一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并实行一体化管理。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数量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应有1名村医,每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
(十六)建立村医退出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标准,建立村医到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退出和考核退出村卫生室的机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国家规定配备标准的,一律不得新增人员。
(十七)落实村医养老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村医发放养老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到龄退出的村医,允许其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交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的村医(认定标准另行制订.),按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七、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
(十八)设定一般诊疗费标准。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具体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人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6元/人次。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规定价格执行。参保参合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标准为: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8元,自付2元;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5元,自付1元。
(十九)实行总额预付。一般诊疗费新农合报销部分按上一年门急诊人次乘以一般诊疗费的人均报销标准,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经新农合经办机构考核后,与门诊医药费用的报销部分一起定期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患者就诊仅支付一般诊疗费的自付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统筹后,参照一般诊疗费的标准,合理确定按人头付费方式。
八、规范药品采购和回款程序
(二十)划定时点,统一采购。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省规定的时点,统一提交采购计划,原则上每个月网上采购次数不得超过2次。特殊情况和急救药品不能及时配送时,可执行应急采购预案。
(二十一)优化流程,及时回款。供货企业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及时将付款凭证统一递交至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收到药品4日内完成验收入库与网上确认工作。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登录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财政结算平台,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确认的入库信息,对收到的付款凭证进行网上审核与结算操作,每月定期对审核确认的药款全额支付。如药品账户资金不足,由县财政先行垫付,确保供货企业在药品验收入库后30天内收到货款。
(二十二)按时清点,控制库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库存管理,对应当退货的药品,要及时与供货企业办理退货手续,并按规定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交退货单,供货企业完成退货手续后,在当期结算中冲抵货款。每个季度末,县卫生、财政部门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库存药品数量及金额进行核对。
(二十三)定期抽验,保证质量。县政府设立基本药物抽验专项经费,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定期抽验和通报制度,依法查处抽验不合格药品,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九、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二十四)明确范围,落实资金。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09年12月31日。
(二十五)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县审计、财政部门要在2011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并及时上报省审计、财政部门审核和认定。
(二十六)明确主体,分类化解。在省审计、财政部门审计核定的基础上,年底前将核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作为政府债务。县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按规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单独列支化债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
(二十七)落实责任,制止新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照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举借新债。
(二十八)密切配合,有序推进。县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县财政、卫生、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资金筹集和债务偿还等工作,确保债务化解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十九)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关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认真组织,精心操作,扎扎实实将各项巩固完善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十)明确责任分工,定期督查通报。县医改办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县编制、发展改革、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继续实施包保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包干,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社会稳定。县医改领导小组将定期进行督查、通报,对工作积极主动、政策落实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进展不快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政策不落实、影响稳定的单位追究领导责任。
本意见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蒙城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与管理办法
2.蒙城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3.蒙城县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办法
4.蒙城县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办法
蒙城县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蒙城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与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经费保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原则,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公益性管理体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坚持保障性原则,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正常运转支出的需要。
二、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财政、卫生部门负责核定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支出和基本支出,纳入年度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经常性收支补助按“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方式安排。
专项补助按“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其中:离退休人员经费、分流人员费用,由县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予以补助;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所需费用,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所需费用,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政府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才招聘规划合理安排。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范围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
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
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差额补助、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等。
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内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
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
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等。
3.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合理支出。
四、经常性收支基数和补助的核定
经常性收支基数和补助的核定按照预算年度每年核定一次。
(一)经常性收入基数的核定。
医疗服务收入:按前三年收入平均值,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
药品收入:按前三年药品收入剔除药品加成后的平均值,结合药品采购价和合理用药量等相关因素确定。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根据服务范围和任务确定。
(二)经常性支出基数的核定。
工资及福利:工资按人社部门核定的实际在岗人员工资(包括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确定;社保缴费按规定比例确定。
商品和服务支出:参照前三年支出平均值,结合人员定额及收入成本计算。
药品支出:与药品收入等值。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按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核定。
医疗风险金: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服务收入的1%提取。
(三)经常性补助的确定。
按经常性收入与经常性支出的差额来确定经常性补助,收入小于支出的数额,为财政经常性补助额。
五、收支管理
(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全部纳入县级财政统一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含药品收入)全部上缴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在“基层医疗卫生财政专户”中对药品收支进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支出均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六、考核奖惩
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奖惩机制。依据核定的收支基数作为考核指标,分类型进行考核奖惩:
(一)核定收大于支有盈余的单位,如数完成或超额完成收入基数,其收入大于支出及超收部分全额留给本单位,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和本单位发展和积累,并且财政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奖励资金由列入预算的差额补助负担;没有完成收入基数形成的缺口,财政不予补助。
(二)核定收小于支享受经常性财政补贴的单位,如当年超额完成全年收入目标,超收部分全额返还,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和本单位发展和积累,并且不降低财政补贴额;如当年未完成收入基数,其欠收部分资金缺口由单位自行负责,并按10%扣减财政补助。
(三)基层医疗机构可从业务收支结余及医疗服务超收收入中提取奖励基金。业务收支结余是指核定收入大于核定支出的余额,可按不高于20%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医疗服务超收收入是指实际完成收入大于核定收入的余额,可按不高于30%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有流动债务的不提)。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院长(主任)和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对院长(主任)的奖励由县卫生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对职工的奖励由院长(主任)根据考核结果兑现。
七、补偿性资金拨付和监管
(一)补偿性资金的拨付。县财政部门、卫生部门根据核定的补助额,采取分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年终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对建设性专项补助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县卫生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或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审核验收,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二)监督管理。县财政、卫生等部门定期组织人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财务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违法等现象予以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移交纪检、监察、审计和司法部门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蒙城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转换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科学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体系,推进机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保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进一步调动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考核分配机制,使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突出社会效益原则;
(二)坚持按劳取酬、与工资相挂钩原则;
(三)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考核原则。
三、绩效工资实施对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四、工资构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护士10%津贴;绩效工资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3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70%。
五、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
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每月考勤等情况按月发放。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旷工扣除标准参照事业单位管理规定执行。扣除的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充入单位考核周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再分配。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完成任务的实绩和贡献,每月考核后随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0%先行提取,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发放。绩效考核80分以上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考核达不到80分按比例扣除:70-79分扣10%、60-69分扣20%、60分以下全额扣除。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月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总额-提取的领导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职工考核得分系数总和×个人考核得分系数。
(三)考核方法。按照《蒙城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蒙卫〔2010〕181号)文件精神,由各单位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1.岗位分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职工依据工作性质分为临床、护理、医技、公共卫生、工勤五个考核单元。
2.岗位考核内容。各单位对每个单元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行为、医德医风、收支结余等指标核定任务,实行百分考核(具体标准见蒙卫〔2010〕181号文件)。
(四)职工岗位系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每个岗位的技术含量、责任风险、工作量等确定每个岗位的系数,根据调研分析和测算,提出如下岗位系数设置指导性意见:临床、护理、医技、公共卫生、工勤岗位分配系数分别按1.3:1.0:1.0:0.9:0.8确定;其中具有副高、中级、初级师(高级工)职称的,各在本岗位系数上加0.10、0.07、0.05;无执业(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临床岗位的,岗位系数减少0.1,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系数减少0.08;兼职人员岗位系数加0.08(兼职人员岗位系数原则上只累加1次)。
(五)考核结果确定。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得分系数根据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个人考核得分系数=考核得分/100×岗位系数。
2.考核周期内出现群众反映服务态度差、开大处方、滥检查等情况的,经核实后,按岗位系数50%及以下确定考核得分系数。
3.考核周期内出现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挂床骗保、“两非”等问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扣除,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4.对出现过度医疗、消极怠工、外推病人、乱收费的,取消当事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奖金;扣减院长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奖金各50%。
(六)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
1.县卫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每年进行1次,于每年12月下旬集中组织进行。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分月进行,分别在每月结束后5天内由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进行。
3.绩效考核结果是工作人员考核周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未开展绩效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4.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依据,年度内两次绩效考核均达不到60分的,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一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定为基本合格。一年不合格与两年基本合格的,给予待岗半年处理;两年不合格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解聘处理。
七、奖励基金
奖励基金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收支结余中提取的20%部分和财政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超收的30%部分组成。有流动债务的单位,30%部分不再提取,直至流动债务化解完毕。
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院长(主任)及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用于奖励院长(主任)及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的比例,由各单位研究报县卫生局备案,年终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对用于奖励院长(主任)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奖金,由县卫生局根据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终考核结果,按比例发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得分≥90分的,奖励基金全额发放;年度考核达不到90分的,按比例扣除:80—90分扣10%、70—79分扣20%,60—69分扣30%、60分以下全额扣除。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的奖励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年终按照考核结果发放。
八、有关意见
(一)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的,其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工作急需本人主动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其进修期间不享受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法定产假、婚假、因公致残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基础,对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县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考核组和监督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组和监督组中职工代表均应不少于2人。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本办法,将本单位目标工作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量,量化指标分值,制定考核细则,由卫生院院务会集体研究后,经院职工代表会议或院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县卫生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严肃纪律,公正公平。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肃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考核,造成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要及时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3:
蒙城县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卫生服务乡村一体化管理,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目标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卫生局统一组织领导下,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进行规范管理的工作体制。乡镇卫生院通过院办院管等方式,对村卫生室实行“五统一、两独立”管理,即对村卫生室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业务、药械、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凡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经考核合格的,均作为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单位、提供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单位、药品零差率销售执行单位和享受国家相关政策补助的单位。
目前已完成村卫生室房屋建设的,要全部实行一体化管理,做到建成一家、实行一家,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村室设置规划及职责
(一)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政府支持建设的标准化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具体设置标准参照《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执行。县卫生局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二)村卫生室为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所在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危重症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任务。
三、实行村医准入管理
(一)原则上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配备1名村医,每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国家规定配备标准的,一律不得新增人员。
(二)县卫生局对村卫生室人员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定人定岗。村医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县卫生局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三)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本乡镇村卫生室调剂使用。
四、建立村医退出机制
(一)原则上,村医实行男60周岁、女55周岁到龄退出机制。
(二)实行村医年度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三)凡无相关执业资格的,不论年龄大小,一律退出村卫生室。
(四)符合条件的村医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到龄退出的村医,允许其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交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的村医,按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五、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管理实施范围
(一)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确需配备使用其他药品的,应按规定在省补充药品目录范围内选用。配备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采购总金额比例≤10%。现有库存药品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统一网上采购,所辖村卫生室每月1-5日到乡镇卫生院中心药库认购药品,并执行统一的网采价格。乡镇卫生院中心药库应设立库存药品实物及现金帐,具体核算药品调入、售出、结存、盈亏及损益等。调拨给卫生室的药品,在药品出库单上注明该药品的产地、批号、规格、零售价格等。村卫生室药品要明码标价、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的监督电话。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和个体药贩手中进购药品,一经发现,县卫生局将没收购入的药品,扣减药品零差率补助款。
(二)凡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经考核合格的,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三)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村医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六、村卫生室补偿政策
(一)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按35%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为人均8.75元)预拨给村卫生室,年终根据考核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
(二)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
(三)对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的补助,财政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
(四)乡镇卫生院按照《蒙城县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对村卫生室进行每半年一次的考核,县卫生局进行年度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同时制定村卫生室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坚持多劳多得,优质优酬,重点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是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各乡镇要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本乡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工作任务。各乡镇卫生院要当好乡镇党委、政府参谋,进一步加强对所辖区内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统筹规划、协调服务、日常监管等工作。并与民生工程、新农合门诊统筹、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工作有机结合,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县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卫生部门要进行全县村卫生室人员摸底。核定符合文件规定的村卫生室人员名单后,张榜公布。财政、人社部门根据核定的人数,按退出标准确定退出人员名单,审核确定参保人员和养老金补助标准。
(三)加强督查考核。卫生部门要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卫生院综合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奖惩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同任务经费分配、人员退出挂钩,对工作积极主动、进度快、完成质量高的乡镇卫生院和一体化村卫生室给予表扬;对工作消极应付,推动不力,影响全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4:
蒙城县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债务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文件精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提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清理化解债务范围和对象
(一)纳入本次债务清理化解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机构。纳入清理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底形成的债务单独清理统计。
(二)偿债资金来源: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三)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分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三、清理化解债务的方法和步骤
(一)此次清理化解债务采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自查和重点审计相结合的方法。
(二)认真开展自查。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做好债务自查工作,整理打印好相关报表、帐薄和凭证,收集准备好债务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性材料,填报债务自查表,自查表既要有单位盖章确认,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对债务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三)摸清底数,锁定债务。监察、审计、财政、卫生等部门抽人组成核查组,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一项、每一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
(四)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
四、时间安排
本次清理化解债务由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卫生局统一组织协调和实施。2011年9月30日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查结束,将自查结果报县医改办公室;2011年10月1日至20日前,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卫生局抽专人组成核查组逐项逐笔进行认真清理核实;2011年10月20日至31日各核查组进行汇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帐和债权债务数据库。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是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重要任务,对于解决当前基层医改工作存在的问题,巩固基层医改成果,完善基层医改工作政策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克服一切困难,保质保量地完成清理化解工作任务。
(二)精心组织,确保质量。本次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时间紧、任务重。要严格执行财政、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债务数据和其它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防止漏报、重报、多报,财政、审计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确保清理化解债务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严格纪律,廉洁从审。本次清理化解债务涉及面广,占有资料多,财政、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资料安全。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