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版 | 无障碍 | 长者版 |
蒙城县人民政府
蒙城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1104-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1-04-20 发布日期: 2011-04-25 10:34
发文字号: 蒙政〔2011〕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民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23640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1104-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其他
成文日期: 2011-04-20
发布日期: 2011-04-25
发文字号: 蒙政〔2011〕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民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23640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蒙城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蒙政〔201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庄周、漆园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蒙城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       

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蒙城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敬老院建设成果,加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县民政部门负责业务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敬老院建设事业列入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推动敬老院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村敬老院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五条  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农村敬老院应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应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无劳动能力的;

()无生活来源的;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第七条  五保对象的确定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八条  农村五保对象入住农村敬老院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人和农村敬老院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的农村五保对象不得接收入院。

第九条  入住农村敬老院的五保对象统称院民”,按照一人一档建立院民档案。院民应当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十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主要由院长、服务员、炊事员、会计、卫生员等组成,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与管理。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一律持证上岗,统一着装。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聘任,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农村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由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考核。每半年召开一次院民会议,进行信任度测评,连续两次测评信任度达不到50%的予以解聘。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本院服务护理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服务护理内容:

()农村敬老院入住院民要制作统一的服装,根据天气变化,随时增减衣被。

()每日清洁居室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门窗、地面及墙壁无积灰,定期消毒;每周大扫除一次。

()供应膳食,提供饮用水和洗澡用水。

()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无异味。

()老人衣服经常洗换,每月清洗床上用品一次,保持清洁。

()组织开展文化娱乐、保健康复、交流思想等有益活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各项规定,把好食品卫生安全关,不采购、不食用腐烂变质的食物,严禁疑似变质食物上桌,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保持食堂卫生清洁,厨房应与餐厅分隔,有消毒、防蚊、防蝇、防蟑、防鼠等设备和措施。

()保持炊具、餐具清洁干燥,做到经常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所有炊具、餐具放置有序,不裸露,刀具使用后应妥善保管;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生、熟餐具分开使用;对传染病人的餐具应单独存放,保证饮食符合卫生要求。

()食堂工作人员按照要求持健康合格证、穿戴规定的工作衣帽上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不合格的,应予以辞退;新招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五  条消防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工作等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应急、安全设备,做到定期检查和有效管理、使用,并建立检查、使用情况登记制度。

()加强对供养人员用火、用电、电热毯取暖的管理以及安全使用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禁止在宿舍内用火用电取暖,防止火灾发生。

()定期检查电源及其线路、厨房、防火、防盗、防雷等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解决;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请电工修理,防止触电;对检查和维修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严禁在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严禁擅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煤炉和私拉乱接电线;各种电器设备停止使用时要及时切断电源。

()公共消防通道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物品,保证供养对象出入安全,确保发生突发性事故后救助道路畅通。

第十六条  物资安全管理。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夜间值班人员要定时对敬老院各处财产、物资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及时向院长报告,并做好值班记录。

()个人贵重物品由敬老院统一保管,对进出敬老院的物资、设备要统一造册登记。

()外来人员进出敬老院要进行登记,不得擅自接待和留宿外来人员,防止发生盗窃、诈骗等事件。

()定期对敬老院房屋和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添置必要的设备器具。

()每年要对敬老院公共设施及物品配置进行一次年审登记并报民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人身安全管理。

()供养对象入院应建立供养人员档案,内容包括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供养人员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与供养人员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严格执行供养对象请假离院审批制度,供养对象离院需经院长批准,每位院民请假都要严格履行书面手续,禁止口头请假。请假超过一天的,由院长同意后报民政办主任批准,并由监护人签字或认可,确保安全。每位院民需佩戴写有敬老院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胸卡,供养人员回院后,要及时进行销假登记。同时对供养对象进行每日巡视不少于两次,每夜查铺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下应增加查铺的次数,巡视查铺情况要进行登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不准让不明身份人员进入敬老院,以确保供养对象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  医疗安全管理。

()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不同的季节气候,做好防病保健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定期为供养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医务室保持室内清洁,药品摆放整齐、有序。按规定用药,禁止使用霉变、过期、失效、淘汰药品,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有条件的敬老院应配备传染病隔离室,发现传染病人立刻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做好相应的消毒、治疗工作,并负责做好观察记录。

()集中供养对象患病时要及时送医院就诊,并及时协调落实看护人员。

()集中供养对象患重病的,由其监护人按协议要求来院协助护理。

第六章 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提供农村敬老院生产经营用地。生产经营用地:50人以上的一般应在2亩左右、100-200人的不低于3亩、200人以上的不低于4亩。

第二十条  农村敬老院根据生产经营条件和场所,组织开展种植、养殖、加工等多种生产经营项目,力争做到肉、蔬菜、禽蛋自给,实现以副补院。县财政应安排一定资金,对农村敬老院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收入主要用于:

()补充供养对象生活费用;

()再生产投入;

()适当奖励参加劳动生产的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

()购置和维修农村敬老院内部设备。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农村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为经济相对独立核算单位。农村五保集中供养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根据年度用款计划通知财政部门拨付到乡镇民政办农村敬老院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农村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各项支出应有院民参加,支出由经手人签名,经院长审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大额开支须经院务管理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农村敬老院的财务监督。

()农村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应按月向院民公布;

()县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农村敬老院年度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关的敬老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八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全县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年人均生活标准依照当年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民政部门出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保供养对象住院的有关费用按市、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乡镇应统筹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丧葬基金,院民去世后,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办理丧葬事宜。

第三十条  敬老院院长、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敬老院经费,按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的意见》(亳政〔200832)和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等部门对农村敬老院的用水、用电、用气和电视收视费等方面,要予以优惠。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51日起施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11-04-25 10:34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