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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
蒙城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0912-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成文日期: 2009-12-16 发布日期: 2009-12-21 10:21
发文字号: 蒙政〔2009〕5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经济开发区和城南新区建设一期工程土地收储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征收办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23220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0912-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成文日期: 2009-12-16
发布日期: 2009-12-21
发文字号: 蒙政〔2009〕5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经济开发区和城南新区建设一期工程土地收储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蒙城县征收办
政策咨询电话: 0558-762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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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

经济开发区和城南新区建设一期工程土地收储

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蒙政〔200958

 

各乡、镇人民政府,庄周、漆园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蒙城经济开发区和城南新区建设一期工程土地收储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2009123日第1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  

○○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蒙城经济开发区和城南新区建设一期工程

土地收储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县经济开发区和城南新区建设步伐,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蒙城县集体土地征用拆迁暂行办法》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

城南新区启动区建设范围西起省道203线,东至东光路(马长沟),北起307线,南至濮水路(青年路南侧)。此范围内凡不符合城南新区控制性规划的建设,均要根据城南新区建设时序予以拆除。县经济开发区和城南新区启动区一期工程拆迁范围:西起省道203线,东至庄子大道南伸中心线,北起益丰加油站南侧东西路,南至天都食品公司南院墙及延伸线;S307线以南、三里杨路以东、三阳路以北、嵇康路以西;南华路以东、牛群特教学校南院墙以南、永兴路以北、嵇康路以西;逍遥大道自S307线至永兴路段中心线东侧30米、西侧45米以内;嵇康路自S307线至永兴路段中心线东侧50米、西侧30米以内;庄子大道自政通路至永兴路段中心线东西两侧各30米以内;仁和路自S203线至东四环中心线南北两侧各25米以内;永兴路自S203线至东四环中心线南北两侧各30米以内;政通路自S203线至卢沟中心线南北两侧各80米以内;东三环自黄庄路至永兴路段中心线东西两侧各40米以内;东四环自黄庄路至永兴路段中心线东西两侧各35米以内。上述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各类建筑物及其构筑物,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予以拆除。

二、拆迁期限

20091220—2010331

三、拆迁人、拆迁方式

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拆迁人,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拆迁。

四、拆迁补偿标准、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当年《蒙城县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相关修正系数》评估确定。

2.集体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当年《蒙城县城市房屋拆迁建筑物重置价格》评估确定。

3.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额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申请估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单位公有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额在评估价额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助。

3.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买一的原则,原则上就近安置,安置房均价按1200/m²计算,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20m²,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的安置房均价按1600/m²计算,安置房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剩余指标按每平方米补助400元。

4.国有土地使用权上没有建筑物的,按当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评估地价给予补偿,允许原土地使用权人购买不大于原土地使用权面积60%的安置房。

5.国有土地使用权上房屋容积率达不到0.6的,允许被拆迁人按原土地使用权面积的60%购买安置房,安置房均价按1200/m²执行。

6.村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庄周办事处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集中安置实施意见》执行。

7.拆迁安置用房就近建设,庄周失地农民安置房套型分为60m²80m²90m2100m²120m²五种;其他被拆迁户安置房套型在征求意见后另行确定。

六、土地收储及补偿

1.拆迁范围内的企业,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由县土地收储中心予以收储;企业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由县土地收储中心予以补偿;企业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按当年公布的房屋拆迁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2.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其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县国土资源局予以征收,地上建筑物按当年公布的房屋拆迁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3.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建设用地置换,进入工业园区重新建设。

七、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的界定及补偿

1.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以实际测绘结果为准。

2.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原规划用途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

八、违法建筑的确认

1.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违法建筑:

(1)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2)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企业购买或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3)城镇居民或外来人口在拆迁范围内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4)未经县国土、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以及以前县规划、国土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

2.对被确认为严重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限期自拆,否则予以强拆。

3.拆迁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并强制拆除。

4.在拆迁违法建筑时,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实际操作中关键看被拆迁人的态度和配合程度。若被拆迁人主动配合拆迁,可给予被拆迁人一定奖励,若被拆迁人不予配合拆迁,一律实行强制拆迁,且不予奖励。

九、搬家费、临时过渡费

1.搬迁补助费(搬家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补助。

2.临时过渡补助费(租房费):按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住宅房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先按12个月计算。18个月后仍不能安排回迁的,临时过渡费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

十、拆迁奖励

1.自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20日内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第21日至30日内结束,经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逾期不予奖励(不集中安置的不享受此项奖励和搬家费、临时过渡费优惠政策)

2.拆迁奖励以搬迁完毕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当场支付奖金。

十一、拆迁时间

1.本次拆迁入户丈量、评估期限为20091220日起至2010131日止。

2.协议签订、搬迁期限自201021日起至2010331日止。

3.超过搬迁规定期限仍不搬迁的,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十二、择房原则

拟建三个安置小区,分别为庄周农民安置小区、桂堰农民安置小区、六里安置小区。庄周办事处原籍居民被拆迁户按照就近安置原则安置到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本着公开房源,一次商定,先拆优选,违约无效的原则,以搬迁交房拆除时间为准,按交房拆除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栋号和房号,具体办法由庄周办事处另行制定。

十三、拆迁安置房的性质

本方案所称拆迁安置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有别于产权调换房、专供拆迁安置、均价低于市场价的政策性安置用房。

拆迁安置用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的原则,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完善小区功能配套建设,实行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拆迁安置用房的项目法人应对拆迁安置用房的质量负总责。应向被安置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十四、房地产证及其费用

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同时,应向拆迁人提交有关房屋合法证件。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产权人自行办理,调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免缴有关税费,超面积部分自行承担。

十五、工作要求

1.县成立经济开发区和城南新区建设一期工程土地收储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从国土资源局、建委、房产局、庄周办事处等单位抽调人员,专门负责协调处理城南新区土地收储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2.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严明纪律。各单位抽调人员要到岗到位,做到统一思想、统一宣传向导、统一执行政策,认真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凡工作中以权谋私、厚亲优友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3.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拆迁安置部门应将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被拆迁房屋的建设时间、被拆迁房屋有效面积、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拆迁安置人口等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六、本方案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县政府研究同意公布之日起实施。

 

 

 

 

蒙城县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09-12-21 10:21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