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桥集镇群众咨询:本村的村民是否有权利没收外乡户的土地,望部门告知并出示依据。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或外乡户仅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任何个人或集体无权擅自“没收”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剥夺。外乡户通过合法流转(如租赁、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其权益与本地村民平等。 匿名反映,无法回访。 如有疑问,请联系板桥集镇人民政府,电话:0558-773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