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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78357/201509-0005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其他 / 通知
名称: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号: 蒙政〔2015〕27号
发文日期: 2015-07-13 发布日期: 2015-07-13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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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其他 / 通知
名称: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号: 蒙政〔2015〕27号
发文日期: 201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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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13 00:00 信息来源: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庄周、漆园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015〕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退役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以及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实施办法

 

(一)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的扶持工作。

 

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我县按照不低于部队退役金(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增发的)标准1:1的比例发放经济补助。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参照同等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金补助标准给予经济补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经济补助,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2014年冬季退役的城镇退役士兵选择执行老政策的,按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现行政策规定,积极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军地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探索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及内容,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以及机构年检制度。深入开展宣传引导,让退役士兵全面了解政策待遇。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12〕105号)精神,认真落实自主就业创业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采取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

 

(二)认真抓好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

 

要加大安置法规政策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做好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乡镇补充干部、基层配备专职武装干部时,应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选举。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拟定安置计划。

 

用人单位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役年限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从政治的、全局的高度,深刻理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落实。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确保退役士兵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县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双拥”创建考评指标体系。

 

要积极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对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到地方后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015年 7 月 10日